智慧財產權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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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小、國中、高中到大學乃至工作,大家都有寫論文的經歷,對論文很是熟悉吧,論文是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一種手段。那麼一般論文是怎麼寫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智慧財產權法論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智慧財產權法論文

[摘要]

智慧財產權法的部分歸屬是聯絡到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嚴重疑問,關於智慧財產權的法令適用有嚴重效果。這篇文章在對現有觀念進行剖析的基礎上,指出智慧財產權法是民法特別法,這關於清晰智慧財產權法的部分歸屬,加強智慧財產權維護都有著主要的含義。

[關鍵詞]

智慧財產權法;民法;世界法;歸屬

【中圖分類號】D91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4244(2014)03—052—1

我國為了在競賽日趨激烈的高科技領域中佔據一席之地,並在全球化的經濟開展中處於有利位置,實行了智慧財產權強國戰略。一個國家的智慧財產權戰略能否成功,最為要害的即是樹立一個合理完善的智慧財產權準則,並經過智慧財產權維護構成一個公平合理的技能立異環境,一個賦有功率、有條有理的立異次序。因而,加強智慧財產權準則建造,加強智慧財產權立法與法令作業,清晰智慧財產權法的部分歸屬,就有著十分主要的含義。

一、現有觀念

有些專家以為智慧財產權法屬經濟法部分,特別是智慧財產權法中的工業產權法。其主要根據是智慧財產權膠葛本來由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審理。有些專家將智慧財產權法劃入科技法部分,其根據是智慧財產權法與科技聯絡密切。且智慧財產權法中的專利準則、專有技能準則等與科技活動密切相關。智慧財產權法是民法的分支。

許多民法專家持有這種觀念,其首要根據是:我國《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和第六章第三節把智慧財產權納入了其調整規模。智慧財產權是一種與物權、債務並排的獨立的民事權力。而且民法中基本準則與基本準則也通常適用於智慧財產權法。智慧財產權法是獨立的法令部分。有的專家以為,適應部分法適應社會聯絡調整需求而逐漸分化細化的趨勢,將智慧財產權獨立成了一個法令部分。

二、對現有觀念的剖析

筆者以為,就經濟法與智慧財產權法的.聯絡而言,經濟法是調整經濟聯絡的總稱,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是一種社會法。經濟法維護的不是私法含義上的私家利益,因為那種私家利益是一種特別性的、利己性的私家利益。

經濟法所維護的是社會公法標準,而經濟法標準對比適中的調整,有利於社會私權力與國家公權力的合理運用,經濟法標準是一種彈性標準,特別有利於國家公權力根據具體情況審時度勢地自在裁量。因而將智慧財產權劃入經濟法是不合適的。

就科技法與智慧財產權法的聯絡而言,科技法所調整的是科技社會聯絡,其內容首要包含:

(1)科技基本法;

(2)科技主體法;

(3)科技做法法。

首要包含:

①科技投入法;

②科技研究開發法;

③科技成果法;

④科研獎勵法;

⑤科技情報、檔案管理及科技保密法;

⑥科技世界協作法;

⑦處理科技膠葛程式法等首要法令。

智慧財產權法與科技聯絡有一定的聯絡,科技成果通常由專利法、商業祕密法等法令調整。

筆者以為,就智慧財產權的性質看,智慧財產權屬私法。“私權”是歸於具體的、特定主體的權力。這就決議了它的“專有權”,即決議了它的專有性。未經權力人答應運用,通常構成侵權。從本質上看,智慧財產權與別的民事權力並無本質差異。因而,由民法調整並無不當。且從內容上看,智慧財產權法所調整的最為中心的聯絡是民事聯絡。且作為通常民事權力所具有的對等性、自願性、私利性、對抗性等特徵智慧財產權也悉數具有,而且智慧財產權的通常準則、通常準則也可以處理智慧財產權的大多數疑問。

雖然智慧財產權有一些差異於別的民事權力的特徵:無形性、專有性、時間性、地域性等,但這些特點本身即是相關於別的的民事權力而言的,恰是民事權力多元化的一種反映。因而,從智慧財產權的性質上看,智慧財產權法歸於民法是水到渠成的。但是,僅僅指出智慧財產權法是民法的分支是不行的,還應當認識到智慧財產權法客觀存在的特別性致使了它不同於民法的通常分支,是民法特別法。即在適用智慧財產權法,處理案子時,在智慧財產權法有具體規則的情況下,優先適用其規則,在智慧財產權法無具體規則的情況下,適用民法的相關準則與規則。

除此之外,在智慧財產權法全球化的今日,智慧財產權的世界維護顯得極為主要。從19世紀末至今,智慧財產權的世界維護首要經過世界雙邊與多邊條約完成。維護工業產權的巴黎條約、世界貿易組織的智慧財產權協議等主要的條約,均歸於世界法的規模,變成智慧財產權世界維護的主要準則。

三、結論

智慧財產權的權力特點決議了智慧財產權法歸於民法的分支。智慧財產權本身的特徵也是相關於別的的民事權力而言的,筆者以為,首要是相關於物權而言,智慧財產權的特徵體現也是民事權力多元化的具體體現。而且,民法的基本準則大多也適用於智慧財產權法併為我國現在立法所承認。因而,將智慧財產權法作為民法的分支是水到渠成的。同時咱們也應當看到,因為智慧財產權的特別性致使了智慧財產權法與民法的通常分支(如物權法、債務法)有所差異。因而,智慧財產權法是民法的一個特別的分支,是民法特別法。

從法理學角度上看,在研究智慧財產權法時可以精確地找出其在全部法令體系中的定位、研究每一個智慧財產權準則時都將有一個精確的起點。在訂立或修正智慧財產權法時不只要思考智慧財產權法本身的準則建造,還應思考是否契合民法基本準則以及與別的相關民事法令準則的聯接。這麼不只可以找準智慧財產權法在民法中的定位,而且關於開展與豐厚民法體系也有著非常主要的效果。

從實踐角度上看,清晰了智慧財產權法是民法的分支在適用智慧財產權法時有著非常主要的效果,在處理智慧財產權案子中,假如智慧財產權法有相關規則應首要適用其規則,假如智慧財產權法沒有相關規則,則適用民法的通常規則及準則。而且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的規則,我國訂立或許參加的世界條約,除宣告儲存的以外均將變成我國智慧財產權法的組成部分。這麼,不只節省了立法本錢而且可以極好地完善我國的智慧財產權法令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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