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智慧財產權保險的探討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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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知識經濟的快速發展,智慧財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已逐步成為現代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智慧財產權的發展是一把“雙刃劍”: 一方面,智慧財產權帶來的商業利益是巨大的; 另一方面,企業經營的風險,如企業自主產權的侵犯與被侵犯問題也在無形中逐步滋生。智慧財產權保險正是通過保險這一特殊的途徑來分散此種風險。與此同時,智慧財產權保險制度的發展催生了高質量人才的需求以及保險業的體制創新。目前我國的智慧財產權保險還處於試點階段,構建符合我國實際的智慧財產權保險對我國經濟的發展以及適應知識經濟全球化的舞臺具有重大意義。

我國智慧財產權保險的探討論文

一、智慧財產權保險的界定

關於智慧財產權保險的界定,學理上存在不同的見解。例如: “智慧財產權保險,是指根據合同約定,投保人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所承保的智慧財產權及其因侵權遭致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以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第三人承擔的智慧財產權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以填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所受損失為目的,以及以被保險人依法對侵權人提起訴訟所造成的財產不利益為標的,以填補被保險人支付訴訟費用所受損失為目的的綜合險。”目前我國對智慧財產權保險還沒有一個具體、明確的界定,但是從以上定義可以概括出智慧財產權保險包含的內容: 一是智慧財產權財產保險,主要是為智慧財產權人提供保險以保證其權利的維護; 二是智慧財產權侵權責任險,主要承保被保險人因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產生的不利益。

智慧財產權保險也具有轉移風險和損失補償的功能。“智慧財產權保險轉嫁企業智慧財產權侵權風險,其法理依據就是將知識產權制度與保險制度結合在一起,對可能發生的智慧財產權風險,集合危險共同體,通過保險制度分散風險。”因此,智慧財產權保險制度是風險分擔的工具,其標的除了智慧財產權財產及其相關利益外,還包括因訴訟而支出的費用。

二、我國建立智慧財產權保險的必要性

( 一) 海外維權的需求

自中國入世以來,外國公司與我國的智慧財產權貿易摩擦頻繁出現,甚至影響到國家間的政治交往。外國企業使用最多的理由是我國企業使用的“技術標準”與他們的“技術標準”不符或者是擅自使用而侵犯了他們的智慧財產權,最為人們熟知的就是美國對我國發起的“調查”。我國的企業特別是一些中小企業走出國門後,頻繁遭到國外同行業巨頭以智慧財產權訴訟為商戰手段的惡意挑釁,被侵權時往往由於在侵權以及責任大小等問題的認定存在很大的困難,加之訴訟費用和訴訟技巧的缺失,只能放棄維權或者“視而不見”。面對國際爭端,智慧財產權保險的作用就顯得尤為重要。

( 二) 保險制度創新的需要

目前我國的保險市場由行業協會統一監管協調,但是並沒有一套完整的規範保險行業的行為標準,保險行業整體的創新度不夠。智慧財產權保險制度的建立,對保險公司開拓市場、滿足內在的利益需求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對拓寬保險領域、增加保險種類以促進保險制度的創新具有現實意義。

( 三) 知識產權制度自身發展的要求

知識產權制度的本質要求主要有兩點: 一是鼓勵創新,二是對自主產品的保護以及對權利人合法利益的維護。智慧財產權保險制度的建立能夠更好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利益,這主要表現為對權利人經濟損失的恢復和補償以及為智慧財產權的風險管理和維護權利人合法利益提供更多的保障和支援。另外,智慧財產權保險也可以激發創作者的熱情,有效地推進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

三、我國智慧財產權保險的現狀

( 一) 我國智慧財產權保險的實踐

2002 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推出“高新技術成果轉讓保險”,打開了我國智慧財產權保險制度的先河。2004年,中關村智慧財產權局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了全國第一個研究合作專案。2010 年,廣東佛山禪城區推出首個智慧財產權保險險種,緊接著便承接了專利侵權保險的第一份保單,之後成為專利侵權保險的“試驗田”。“2012 年3 月,在全國範圍內,第一批專利保險試點城市確定,包括北京、大連、廣州等八個城市。為了更加深入的促進智慧財產權和金融資源的有效融合, 2013 年,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又公佈共20 家專利保險試點地區名單,作為第二批智慧財產權保險的試點城市。據統計,即自2012 年以來,全國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城市達到41 個,其中副省級城市14 個,地級市25 個,縣級市2 個。”

( 二) 我國智慧財產權保險司法實踐的障礙

1. 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尤其是智慧財產權評估師匱乏,智慧財產權保險制度的建立缺乏基礎

首先,就保險而言,保險費用的數額取決於投保的金額,而保險金額的多少又是根據保險標的的價值判斷的,因此對保險標的價值判斷必然需要一系列的專業技術作支撐,這就要求保險經營者有專業的評估人才,以對保險標的以及各種風險的性質作出準確的瞭解和分析。但傳統的保險險種依然是目前我國保險行業的主要市場,評估技術難以跟上時代的步伐。

其次,從智慧財產權本身的特點看,智慧財產權是一項智力成果,具有很強的抽象性,而且具有人身和財產的雙重屬性,因此對一項智力成果的價值判斷也需要專業的技術水平作保證,而且該價值評估的準確與否直接關係到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中保險公司的賠償方式以及數額等。再次,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我國在對外貿易中涉及智慧財產權的糾紛越來越多,一些國家利用智慧財產權對我國的企業進行高壓攻勢以達到佔有市場等目的。在此環境下,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的需求與日俱增。雖然如今智慧財產權方面的人才有所增加,但是能夠熟練運用專業知識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的人才仍然比較匱乏。

2. 企業的產權意識淡薄,智慧財產權保險的推行存在很大困難

為什麼受到歡迎的智慧財產權保險在實踐中難以施展呢? 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 首先,雖然智慧財產權保險的試點等一系列工作在我國已經開展,一些鼓勵智慧財產權保險的措施也在推廣,但是普通大眾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比較薄弱。需求的減少會使保險公司對智慧財產權保險不夠重視,所以大眾普及率低使智慧財產權保險難以施展。

其次,企業對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缺乏信心是其不願瞭解智慧財產權保險的主要原因。智慧財產權申請與糾紛的解決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相比較而言,企業更希望將這些成本投入到盈利環節之中。另一類企業則由於自身智慧財產權技術不完善,存在複製、模仿其他企業產品的情形。這些企業可能意識到這些行為對其他企業權利的侵害,但在利潤的驅動下仍然故意為之。被侵權企業基於厭訴、大事化小等傳統觀念以及成本的考慮,一般採取私了或者妥協讓步的方式來解決智慧財產權的糾紛。

3. 保險公司自身準備不足

如今保險市場的經營主體以及保險中介機構的數量越來越多,相互之間的競爭也越來越強,但是傳統的財產險、人身險、責任險等險種的深度與密度已逐步穩定並飽和,只有開發新的險種才能為保險行業注入新的活力。另外,對保險市場採取嚴格的實體監管策略對防止惡性競爭具有積極作用,但也會使保險公司自主產品開發能力不足。只有對保險理論和資訊科技全面掌握後才能促進保險產品的研發。

4. 保護機制不健全,智慧財產權法的執行和國際接軌需要一定的過程和時間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相繼出臺、修改了多項關於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這使得我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已經初具規模,但是智慧財產權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在立法方面,雖然智慧財產權法為了適應新的市場發展的要求而作了一定的修改和完善,但在實際操作中一些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司法解釋仍起著主要作用; 在司法方面,只是在侵權行為發生後對權利人進行補償,對侵權發生而未造成損害的並沒有作相關規定; 在侵權認定、違法數額認定以及取證方面也存在困難。另外,自2001 年入世以來,我國為了儘快和國際接軌採取了一系列措施,積極加入相關的多邊或者雙邊條約,但是這些直接從國外借鑑的措施和制度畢竟不是在本國具體的實踐基礎之上發展而來的,在法律建設上難免會脫離我國的實際發展狀況,導致法律的建設與科學技術的發展不相適應、不協調,容易使我國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成為“一紙空文”。

四、構建我國智慧財產權保險的建議

( 一) 加強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

智慧財產權保險分散風險的功能已經受到了許多國家的關注,對智慧財產權保險方面人才的需求會越來越大。雖然國家加強了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政策支援,但是智慧財產權自身的發展以及實施都離不開專業人才的研究以及開發,智慧財產權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更是需要專業技術人員的探索。在司法實務中,具有一定經驗的技術評估人員除了需要學習國外的一些認定技術與方法外,還需要帶動一些實踐經驗缺乏的青年參與到實踐中,避免人才的“斷流”。

( 二) 增強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

智慧財產權是無形資產,其帶來的商業價值也是無形的,這就導致我國一些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對智慧財產權不夠重視,或者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不夠。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應注重提升智慧財產權的創新能力,多開發高技術含量的專利產品,而不應把主要資源利用在技術含量相對較低的實用型產品上。在維權意識方面,企業應該把智慧財產權的開發、實施和保護放在同等地位上。除了在知識產品的使用、銷售、生產等環節要加強維權意識外,對智慧財產權的提前保護或者風險進行投保是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手段。因此,企業的管理者在注重經濟利益的同時,還要加強維權意識,在海外侵權訴訟中不能總是“被動挨打”,還應當“主動出擊”。

( 三) 重視智慧財產權保險的特殊性,加大積極宣傳引導的力度

人身性和財產性是智慧財產權的雙重屬性,智慧財產權保險則在保險標的、保險程式以及時空限制上有異於傳統的保險。智慧財產權保險除了包括普通財產保險的財產利益之外,還包括訴訟費用或者賠償金,在程式上則會受到地域範圍的限制。因此,保險公司在辦理業務的過程中要注重智慧財產權保險與傳統財產保險業務的區別,加強創新開發能力,讓更多的企業、個人瞭解智慧財產權保險的重要性。

( 四) 從本國實際出發,遵循國際慣例

我們在借鑑和吸收西方國家智慧財產權保險制度的理論以及實踐經驗時,要考慮到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在立法方面,應加大對試點工作的考察,注重對經驗教訓的總結。在此基礎上,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保險法律制度。在司法方面,司法救濟應當迅捷,保持一致性,避免造成損失的擴大; 司法工作人員在侵權等的認定上要積累經驗,學習國外的先進技術與方法,使認定更加科學與合理。另外,在與國際接軌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國際市場上的基本原則。我國的智慧財產權保險制度發展正處於起步階段,難免會與國際慣例中的高標準、高要求有差異,但是在大的發展趨勢上我們仍然需要符合國際慣例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