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博物館智慧財產權問題的探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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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為,我國博物館總數達到約3600個左右。國有博物館3000多所,民辦大約600個。我國文物系統博物館登記的藏品達3000餘萬件套。201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07年之前的法律更對博物館文物實物的保護規定的較為詳盡。而近幾年,因博物館引發的相關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糾紛不斷。國家博物館、成都金沙遺址博物館、上海博物館也屢屢捲入相關糾紛中。

有關博物館智慧財產權問題的探析論文

 一、博物館行業是否受到相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

(一)博物館性質與智慧財產權性質的衝突性理解

博物館是一個不追求營利,為社會和社會發展服務的公開的常設性機構,它把收集、儲存和研究有關人類及其環境見證物當作自己的基木職責,以便展出,公諸於眾,提供學習,教育和欣賞的機會。基此,博物館帶有公共性、公益性和開放性。而智慧財產權性質之私權性,更主要體現為智慧財產權人對知識產品的專有壟斷性。貌似兩者性質似乎頗具衝突性,但就智慧財產權木身而言,雖其終極目標為了促進資訊共享,但前提首先要保證智力成果人對自己權利的壟斷性使用來激發起創作或創造的熱情:博物館知識產品方面的壟斷性保護也從根木上是為了讓更多的人瞭解館藏文化、傳播知識達到真正的創用CC,我以為這兩者看似矛盾,實則殊途同歸。故而對博物館所產生的文化產品的保護是毋庸置疑的。

(二)因博物館而產生的知識產品能否得到智慧財產權保護

1.博物館內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國際保護法律依據

在國際上,對於博物館智慧財產權進行立法的己經較為普遍。WIPO於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簽訂了《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指出智慧財產權包括傳統意義上的著作權(版權)、商標權和專利權和“一切其他來自工業、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2007年其正式釋出《博物館智慧財產權管理指南》指出,博物館的智慧財產權有版權、商標權、專利權、網路域名和工業設計5種。由此可見博物館業內所存在的智慧財產權是多種多樣的,其受到法律保護也是不言而喻的。

2.博物館內文物木身是否受到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關於文物是否能夠成為智慧財產權的客體,能否得到法律的保護?這個問題很多學者都有論述。何為文物?文物是指遺存在社會上或埋藏在地下的人類文化遺物。包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化遺址、墓葬、建築和碑刻: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以及生活用品: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史料價值的手稿、佔舊圖書:反映各時代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筆者以為,文物木身並不受到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文物相當一部分是實物,物權法或相關法律己經保護,如歸國家所有,而關於手稿和歷史資料部分,在著作財產權方面基木是沒有保護的餘地了。一般的教材中將智慧財產權客體分為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這些智力成果分別體現為發明創造、作品、商業祕密、資料庫。)統稱為知識產品。而文物即使曾經有獨創性、創造性、也因為時間而灰飛煙滅了。故而現在提到的文物智慧財產權保護更多的是關於文物的衍生產品的法律保護。

 二、博物館行業引發的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的型別以及筆者的分析

就我國近年來體現的博物管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型別,筆者認為對於博物館智慧財產權方面的侵害主要體現在版權方面、商標方面、外觀設計和網路域名方面。

(一)博物館智慧財產權版權方面的侵害

1.博物館衍生文化產品的版權保護—以2001年故宮博物館訴中國商業出版社案為例

博物館文衍生化產品主要指的是博物館對自身資源進行開發研究,生產出來以滿足公眾及自身需求和慾望的物體或無形載體。包括博物館出版物,藏品資料庫,學術研究成果,藏品多媒體資料等等。1999年,中國商業出版社出版了《中國清代瓷器圖錄》、《中國宋元瓷器圖錄》兩書,書中未經許可使用了故宮博物院版權所有的圖片790張。且標出“參考價”。2001年,故宮博物院訴之法院,最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被告方中國商業出版社在《光明口報》上公開致歉,賠償經濟損失65萬元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此案是故宮博物院提起訴訟的首例著作權侵權案。

筆者以為,這類版權之爭,比如對於博物館出版物,藏品資料庫,學術研究成果,藏品多媒體資料這些文化產品,其是否受到版權保護的根木還是在於是否是作品是否具備獨創性方面。(木案中收錄的照片是否具有獨創性就是木案的關鍵所在,因為大多數攝影作品大多數是職務作品當然具體視情況而定,故而故宮博物館對其享有著作權再如很多人都認為博物館人員因為擁有藏品進行登記造冊整理,毫無獨創性可言,其實在很多博物人員參與整理史實行為時法律上規定的整理作品的創作行為,毫無疑問的'享有著作權。

2.臨摹複製佔書畫的著作權問題?—即仿“模擬作品”侵權問題—以2008年故宮博物院北京天祿閣圖文製作有限公司、訴北京天祿閣圖文製作有限公司的著作權侵權案。這裡博物館的智慧財產權糾紛體現在博物館為了儲存版木等目的模擬複製佔書畫等文物被他人臨摹是否侵權的問題。2001年,故宮博物院開始對館藏的100幅精品佔書畫進行模擬印製,故宮博物院和和合作公司將模擬畫送到北京天祿閣圖文製作有限公司掃描成電子版。之後“天祿閣”公司在掃描時儲存了圖片,並經列印後在市場上廉價銷售,故宮博物館以侵犯模擬佔書畫的著作權為由將“天祿閣”公司推上被告席,提出7萬餘元的賠償要求。

我國《文物複製拓印管理辦法》規定,國家對於博物館或許可單位之外的書畫、工藝品等私人的純複製字畫行為是禁的。但對於能否臨摹並沒有直接的禁性規定。筆者認為模擬作品是臨摹原作品,實際上是複製原作品,是沒有獨創性的。因此,模擬作品是不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的。這類案件中博物館的著作權訴訴訟理由是值得商榷的,至多也是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範疇。

(二)博物館智慧財產權商標方面的保護問題

由於博物館、文物的知名度令很多企業將博物館內珍貴文物的造型、博物館遺址(周店遺址標誌)、建築的名稱作商標註冊的現象也數不勝數,如2009年,國家博物館收藏的“擊鼓說唱俑”形象被四川一家民企註冊為商標。

珍貴文物的造型是否能夠被作為商標註冊?我國商標法雖沒有明確說明文物的造型、文物名稱和建築的名稱不能作為商標使用,但第10條的第8項有一兜底性條款即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不能使用,所謂其他不良影響應當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筆者認為博物館以外的主體將此造型、文物名稱、建築的名稱等註冊為商標的,可以以此為法律依據駁回申請、或宣告無效。這些帶有歷史痕跡、文化傳承的文物的造型、建築(如故宮建築)不應歸屬於某個具體的企業或個人,其適格主體只能是博物館。如有個人或企業將博物館相關商標註冊的,則以商標與在先權利(名稱權)衝突為由,商標異議和無效程式解決此類案件。

除此之外,在博物館行業域名保護問題也是我們應當關注的,如2010金沙遺址博物館域名案糾紛,再次不做贅述。

三、結語

對於博物館行業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首先必須建立博物館商標、產品、藏品登記註冊管理機制。由各收藏單位將其藏品在統一的平臺上予以登記註冊:其次,通過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等法律對博物館衍生的文化產品進行分門別類的保護,儘量降低他人捷足先登,搭便車的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最後,對於很多專家和人大代表提出制定專門《博物館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或類似法律,對此筆者以為就上述發生在博物館行業內的智慧財產權其所涉及到的問題基木上現行的法律都能夠解決,一部專門的保護博物館行業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沒有制定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