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上市應注意智慧財產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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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上市”已成為企業規範化經營和增強市場競爭力的重要標誌。截止2015年11月初,我國各類上市企業接近7000家,其中新三板上市企業4000餘家,其在推動我國經濟增長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企業上市應注意智慧財產權問題

一、智慧財產權在企業上市中發揮重要作用

2008年6月5日,國務院釋出了《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如今智慧財產權已經越來越受到眾多企業的重視。國家的富強靠經濟,經濟的振興靠企業,企業的競爭靠智慧財產權,這已成為社會的共識。常言說得好:“一招鮮,吃遍天”。企業擁有領先的技術和知名的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就能贏得激烈競爭,獲得豐厚利潤。

例如專利權,它是國家授予專利權人的一種獨佔性的權利,企業擁有了它,就可以在市場上佔據極大的優勢,獲取眾多的好處: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壟斷”專利產品的製造和銷售市場,增加或者保持市場份額,獲得經濟效益;可以通過專利轉讓或許可實施,獲取收益;利於企業進行廣告宣傳,增強消費者對企業的忠誠度;可以通過專利權質押獲得資金;可以將專利權評估後進行投資;可以通過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等舉措,享受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等。

因此,智慧財產權是企業的核心資產,智慧財產權的地位決定了企業所處的地位,智慧財產權對企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專利作為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更為顯要。也正因如此,擬上市企業的專利問題一直是證監會和廣大股民關注的重點和焦點,其不僅涉及擬上市企業的資產完整性,還涉及到企業的持續盈利能力和競爭能力,從而直接影響著企業是否能順利上市。

二、擬上市企業遇到的智慧財產權問題

很多擬上市企業因專利等智慧財產權問題推遲上市甚至被迫放棄上市的情況並不鮮見。擬上市企業遇到的智慧財產權問題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企業存在智慧財產權資訊披露不實

擬上市企業應盡到智慧財產權等相關資訊的披露義務。中國證監會要求上市企業對自身智慧財產權的內容,包括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的取得、使用、價值等情況進行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廣東省企業無形資產管理與保護協會制定的《上市企業無形資產資訊披露指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在定期報告中要對報告期內所發生所有的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訴訟情況進行總括的披露;第二十九條規定,上市企業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披露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資訊。

蘇州恆久在2010年招股說明書披露其共擁有專利5項,並列明瞭這5項已授權專利的資訊。但事實上這5項專利均因未繳年費而被終止失效。蘇州恆久因此被證監會要求核查相關問題,至今未能上市。

星網銳捷在已獲核准首次公開募股(IPO)的情況下公告稱,公司自查發現部分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專利存在因未續繳年費等原因已被終止,亦有部分正在申請的專利在審查階段發生變化,其法律狀態與招股意向書內容存在差異,決定暫緩A股發行。

以上兩家企業存在智慧財產權資訊披露不實的`問題,都影響了企業上市的程序,甚至至今未能上市。

(二)企業存在智慧財產權糾紛

作為企業生產和銷售的重要資產,智慧財產權糾紛特別是核心智慧財產權的糾紛不僅會使企業負擔較大的訴訟成本,影響其當期的財務狀況,而且會使企業進一步發展或保持持續盈利的能力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而不確定即意味著企業對這些智慧財產權的使用存在一定的風險。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往往構成企業上市的“硬傷”。

新大新材主營業務及其生產技術涉嫌侵犯河南醒獅的專利權及其公司產品特有名稱,因該專利權糾紛而暫緩上市;國內某電器公司在上市稽核之際遭遇另一家公司的商標侵權訴訟;某科技公司在2010年申請上市後,隨即被其合作伙伴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根據企業上市的相關規定,這些智慧財產權糾紛很可能構成阻礙這些企業上市的重大事項。一旦處置失措,就有可能斷送這些企業付出3年以上艱辛準備的上市之路。在這方面,不少企業已經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針對以上企業在上市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兩大主要智慧財產權問題,擬上市企業應該如何應對呢?儘早制定、實施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方案將會為企業成功上市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而智慧財產權規劃則是企業上市前必不可少的環節,企業應對智慧財產權的權屬及法律狀態進行審查,打造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

三、擬上市企業的智慧財產權規劃

第一,企業應該積極披露智慧財產權資訊,做到如實披露,將自己的智慧財產權資訊充分公開在公眾的視野當中,不要覺得披露智慧財產權資訊是暴露了企業的商業機密,應該著眼長遠發展,否則一旦出事,遭受損失的還是自己,不如提前預防,合理正確利用智慧財產權資訊,做到企業智慧財產權資訊透明化,以免對上市程序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第二,對於擬上市企業來說,首先要理清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權利權屬。在專利方面,通過貫穿於產品研發、上市整個過程的專利檢索與分析等方式排除侵犯別人專利權的風險,處理好與職務發明人、受讓許可方的關係,排除專利權屬糾紛。

智慧財產權關乎未來,涉及到企業的發展前景,智慧財產權糾紛更與企業能否成功上市密切相關。擬上市企業需慎重對待智慧財產權,並從企業管理和內部機制完善的戰略高度提高認識水平,及早制定、實施智慧財產權規劃,為企業上市做好充分準備。

四、新三板掛牌企業以智慧財產權出資需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新三板”是為全國性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權交易的平臺,主要針對的是中小微企業。2013年底,新三板方案突破試點國家高新區限制,擴容至所有符合新三板條件的企業。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的中小微企業發展帶來了福音。

針對擬在新三板上市的中小企業來說,除了上市可能出現的智慧財產權問題及應作好智慧財產權規劃以外,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明確權屬,財產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在現實的稽核實踐中,對擬掛牌企業涉及智慧財產權出資者,股轉系統企業往往會予以特別關注。

(一)股轉系統企業對智慧財產權出資的關注點

1.智慧財產權權屬的問題。即關注用於出資的智慧財產權是否屬於出資股東所有,其中重點關注是否是職務發明的問題。

2.智慧財產權價值問題。即用作出資的智慧財產權價值是否高估,作價是否公允,是否導致虛假出資,並侵害其他投資人的利益。

3.智慧財產權出資的程式問題。即用作出資的智慧財產權是否經過評估和驗資,是否已交付企業佔有和使用。

另外,智慧財產權出資的比例問題,即用作智慧財產權出資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也會引起股轉企業的關注。

(二)智慧財產權出資的程式性事項

1.智慧財產權評估

智慧財產權出資評估一般首選“收益法”。收益法常用指標有收益額、收益期限和折現率。收益額是指由智慧財產權直接帶來的未來的超額收益。總體來說,用收益法進行評估只是一種預測,難免帶有主觀偏差。因此,股轉系統往往會在反饋意見要求保薦機構和券商就評估方法和作價的公允性進行核查,併發布法律意見。

2.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根據企業法,智慧財產權出資應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即需將智慧財產權所有權屬由出資人轉移至企業,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驗資

智慧財產權出資和貨幣出資、實物出資一樣,需在出資完成後,由會計師驗資後計入實收資本。

三流企業賣苦力、二流企業賣商品、一流企業賣專利。無論對於傳統版塊還是新三板企業,依靠智慧財產權獲取利潤對企業最終佔領市場制高點至關重要。當下,智慧財產權的數量、質量、經營管理水平已經成為判斷一個上市企業股票優劣的重要指標,而對於準備上市的企業來說,及早制定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策劃並執行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將會為企業成功上市起到關鍵性作用。智慧財產權規劃是企業上市前必不可少的環節,明確以轉讓、許可使用、入股等方式對企業專利、商標、技術祕密乃至企業名稱等進行全面的權屬及法律狀態審查,在權屬清晰的基礎上對智慧財產權的經營模式、利益各方法律地位、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等進行全面的規劃,將有利於企業順利上市及規避上市後因智慧財產權問題影響股價及企業收益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