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問題、原因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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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問題、原因與對策
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問題、原因與對策 1 引言

  加強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發掘企業智慧財產權中蘊含的巨大商業價值成為企業在競爭中制勝的法寶。智慧財產權管理能力成為一個成功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然而,由於中國經濟市場化時間比較短,無論是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體系,還是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開發與運作智慧財產權的經驗及技術都還相當薄弱,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還存在許多問題。本文將對我國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進行分析,並提出一些政策建議和對策。

  2 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 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缺少有利的外部環境

  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必然會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本文討論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外部環境主要是指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體系及中介市場機構。由於中國的經濟市場化時間不長,無論是法律保護機制還是市場運作機構都還不完善,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缺少有利的外部環境,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自身的缺陷。1980年我國才加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1984年才開始實施第一部《專利法》。目前雖然已經制定了較為全面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並應實際之需作過調整和修改,但是,我國的《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表現出一些本身的不合理性。例如,專利法規定的專利審批期限過長,專利費用過高,導致企業往往因害怕在專利申請中投入過多的時間和精力而淺嘗輒止。實踐中,專利審查機構由於不受期限的約束,常有任意拖延專利實質審查時間的情況出現。專利的審查期限過長往往使得申請的專利技術喪失先進性,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打擊了申請人的積極性。

  (2)智慧財產權司法機關執法不力。法律的保護不僅在於立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依賴於有力的執法。然而調查表明,企業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指責更多地集中於司法機關的執法不力。法院與仲裁機構在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的處理中無法達到及時、正確的裁斷要求,使得侵權糾紛中無法及時確定權屬,打擊侵權行為。這裡除了由於司法機構、組織制度原因造成的工作作風拖沓、辦案效率低下問題,同時也有司法機關人員的專業知識欠缺的原因。  (3)行政機關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行政權力在中國社會有其深刻的文化心理優勢,由此企業普遍對行政機關存在高期望值。然而,行政機關由於體制因素而效率低下,同時,行政機關由於在司法中的地位,對嚴重的侵權而致犯罪的'行為,缺乏防止措施和指控的許可權;法院在刑事責任的追究中,按分工習慣,又將此類審判交由刑庭,而普通的刑庭往往缺乏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能力。因此企業經常反映難與管理機構打交道,而且很難適用刑罰手段來保護自己,打擊侵害者。

  (4)中介代理市場很不完善。市場經濟中,中介機構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智慧財產權管理這種專業知識要求很高的市場中,專利代理機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等中介機構應發揮應有職能。智慧財產權代理機構不僅可減少企業申請或註冊過程中所需要的時間,同時還可抓住侵權行為的要害,收集有利證據打擊侵權。然而我國的智慧財產權中介機構缺乏,人員素質難以滿足相應需求。

  (5)市場上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氾濫。由於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體系不健全,加上過去中國實行成果管理的科技管理體制的慣性影響,導致中國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氾濫,甚至有時達到公開化。例如,有人就錯誤地認為“盜版”行為對中國的經濟發展有利:“在中關村,凡有真的幾乎就有假的,對暢銷品來說,往往假的數十倍、百倍於真的”。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在這種市場環境下很多時侯只能是無可奈何。

  2.2 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意識不強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立比較晚,智慧財產權管理意識比較弱。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①企業能真正重視智慧財產權保護、在內部建立知識產權制度、運用制度為自己的技術開發和企業發展服務的還不多,更別說一些中小企業了。北京大學的一次調查表明,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有5.9%的企業“無機構也無人負責”,“有專門機構和專業人員負責”的僅佔21.6%.其它地區及傳統企業的情況就更嚴重了。②專利的申請量少,質量不高。據調查,中國有70%以上國有大中型企業、95%以上小型企業沒有專利申請。1996年,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統計,在專利八大部類中,國外來華申請發明專利已有五個部類,超過半數,而我國為數不多的專利申請中,技術含量和水平遠不及外國專利,更談不上向國外申請專利,有意識地建立專利網和專利壁壘來保護這些成果。“863”計劃僅20%的成果申請了專利,多數成果以論文的形式公佈於眾,有些成果是國外還沒有的,處於世界領先地位,因為沒有申請專利而拱手讓人了,申請的專利和論文的比例大致是1:80.③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大多停留在保護層面,還沒進入資本化運作。例如,我國的上市公司年報摘要的報表附註中披露無形資產具體構成的公司從1995年~1998年在逐年增加,但1999年披露無形資產構成的公司比例突然下降。1999年我國共有上市公司424家,披露無形資產的僅有173家,而披露的無形資產構成主體是智慧財產權。研究發現不披露無形資產構成的公司的無形資產對企業經營活動的貢獻要小於披露無形資產構成的公司,同時市場對披露無形資產構成的公司無形資產的定價要高於未披露的公司。這說明我國企業還沒有認識到智慧財產權類無形資產對吸引投資的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