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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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策略
對於國內企業來說,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的工作越來越顯得重要,如何借鑑國外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中的成功經驗,將國際共同遵守的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納入企業組織管理戰略之中,一方面不讓現有的無形資產因為我們對國際規則的疏忽而遺失掉,另一方面做好充分的知識準備以防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權,這已經成為我們今天探討的目的。 國外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的組織機構一般直屬總公司經理管轄,是企業中技術與經營兩個部門的支撐單位。智慧財產權管理部、技術部、經營部共同組成企業的核心,與生產部們、財務部門一道組建成企業最高層組織管理機構。 IBM公司:設有智慧財產權管理總部,其職責是負責處理所有與IBM 公司業務有關的智慧財產權事務,如專利、商標、著作權、半導體晶片、布圖設計保護、商業祕密、字型及其它有關智慧財產權的事務;智慧財產權管理總部內設兩大部:法務部和專利部。法務部門是負責相關法律的事務;專利部門負責專利事務。專利部下設5個技術領域,每一個領域由一名專利律師擔任專利經理。由於IBM公司是一個跨國集團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在美國本土主要設有研究所,在歐洲、中東、非洲地區、亞太地區設有其分支機構。若沒有設定分支機構的國家,一是由該地區各國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的代理人管理;一是由鄰近國家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如亞太地區未設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的國家,由日本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統籌管理,IBM智慧財產權總部對全球各子公司智慧財產權部門要求嚴格,除向總部做業務報告外,世界各地子公司的智慧財產權分部要執行總部統一的智慧財產權政策,並接受總部極強的功能性管理。 TOSHIBA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是由智慧財產權本部和四個研究所、11個事業本部,及在各研究所和各事業部下屬分別設定專利部、科、組共同構成。本部內設7個部門,分別是:策劃部:負責推動全公司的中長期智慧財產權策略,管理智慧財產權行政事宜;技術法務部:負責處理智慧財產權訴訟事宜;軟體保護部:負責軟體著作權的登記、運用、補償事宜;專利第一、二部:負責統籌管理技術契約工作;專利申請部:集中管理國內外專利申請事宜;設計商標部:負責設計和商標的申請、登記;專利資訊中心:負責管理專利資訊,建立電子申請系統。各研究所和各事業部配置智慧財產權部,直接隸屬於負責技術工作的副所長或總工程師,主要擔負該研究所、事業本部的智慧財產權行政事務,並負責從產品研究開發初期的專利發掘、專利調查、製作專利關係圖到國內外專利的申請等所有業務。 德國拜耳公司:設有專利委員會和專利處,二者是平行的組織機構。專利委員會由生產、科研、技術應用和專利處聯合組成,其職責是:分析判斷哪些發明專案可以向國外申請專利;去哪個國家申請;對已獲權的專利進行管理;根據專利專案登記表,決定哪些專案的專利權需要維持,哪些可以放棄。專利處受公司總部直接領導,下設兩個科,一個專利科,另一個是許可合同和技術協調科。專利科的主要職責:申請專利直至授權專利的管理;申請專利前和產品投放市場前的專利資訊的調查,若發現相同技術,就設法買下他人的專利權; 處理專利糾紛,一是協商解決;二是通過訴訟裁決。業務上與各級法院有聯絡。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日本、德國企業均十分重視專利資訊工作。其專利經理的主要職責多與情報有關,如:收集掌握下屬各公司有關的專利情報、技術情報以及各專業部門的`活動情況;依據情報決定是否申請專利、建議申請國的範圍、提供有關業務諮詢;根據總部每年預計的專利申請計劃調整申請的件數。 國外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體制大致分為三類:一類基本屬於層累制集中管理體制,如IBM公司;一類是分散管理體制,如東芝公司;另一類是按行列管理的體制,如佳能公司。 ⑴ 集中管理體制的特點是:全公司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按照統一的智慧財產權政策進行運作,最大限度地保護總公司的整體利益,在開發、製造、買賣產品的活動中能夠工作順暢,主要體現在智慧財產權的移轉、授權、再授權的管理方式上。也就是說研究開發的費用由總公司預付給子公司,專利權與授權後的所有事宜全部由總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統籌負責。
??⑵ 分散管理體制的特點是:充分授權。充分授權的含義是在智慧財產權本部統一管理下的充分授權。分散管理是針對各研究所和委員會而言,其優點是各事業部及研究所根據產品特性限制專利申請件數,決定智慧財產權的預算。但取得專利權後,如何運用智慧財產權、處理糾紛、對外談判、提出異議等事務是由智慧財產權本部統一管理,如東芝公司。東芝公司除設有國內智慧財產權體系外,還設有海外智慧財產權體系,海外智慧財產權體系也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在華盛頓、西海岸設立專利事務所;一部分在歐美的子公司內設定智慧財產權委員會,負責制定當地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則,定期討論智慧財產權問題。智慧財產權本部則通過各委員會、研究會協調各事業部之間的聯絡,同時,對各事業部負責智慧財產權工作的人選有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