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法的價值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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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的價值透析
【摘要】智慧財產權法是法學的一個分支,智慧財產權法具有普通法律的共同價值,但由於智慧財產權自身的特殊性,智慧財產權法的價值內涵又有深刻的變化。本文在對價值和法律價值進行界定的基礎上,結合一般法律所表現的價值,對智慧財產權法的價值內涵進行了具體分析。
  【關鍵詞】價值 法律價值 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法
  
  一、價值的含義
  
  “價值”一詞在不同的學科領域有不同的含義。從經濟學理解,價值是商品固有的一種屬性,它是凝聚在商品中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的具體體現。馬克思指出,“假如把商品體的使用價值撇開,商品體就只剩下一個屬性,即勞動產品這一屬性。”作為哲學上的概念,“價值,就是在人的實踐——熟悉活動中建立起來的,以主體標準為標準的一種客觀的主客體關係,是客體的存在、性質及其運動是否與主體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適合、相接近的關係。”從這個角度,可以將價值理解為客體對滿足主體需要的積極意義。
  我們通常所說的價值是從哲學層面來理解的。價值是對主客體相互關係的一種主體性描述,是客體滿足主體需要的關係。人們以為,在一切主客體的物件中,主體是按照“主體的內在標準”和“客體的標準”來活動的,主體的活動同時把這兩個標準運用到物件上往。在主客體相互關係中,客體是否按照主體的標準滿足主體的需要,是否對主體的發展具有肯定的作用,這種作用或關係的表現就成為價值。價值具有個體、***和時效等特點,這主要是由於主體標準在實踐和熟悉活動中的差異性引起的。
  
  二、法律價值的內涵和具體表現
  
  法律價值是價值的一種,法律價值的概念與哲學上關於價值的概念有關。法律價值同價值的概念一樣,也體現了一種主客體之間的關係,法律價值就是法這個客體對於滿足個人、群體、階級、社會需要的積極意義。一種法律制度有無價值、價值大小,既取決於這種法律制度的效能,又取決於一定主體對這種法律制度的需要,取決於這種法律制度能否滿足一定主體的需要以及滿足的程度。法律無論其內容或目的,都必須符合人的需要,這是法律價值概念存在的基礎。法律價值是通過主體的熟悉、評價和法律實踐促使法律適應、滿足和服務於主體的內在標準而形成的法律對主體的從屬關係。
  法律價值具有兩個特徵,即客觀性和主體性。法律價值的客觀性是指法對主體的積極意義,不管主體熟悉到沒有,都是客觀存在的。法律價值的主體性是指法的價值是在主體的意識中得到反映的,主體對客體價值的評價是主觀的。法律價值是相對於主體的需要而言的,主體需要的可變性,決定了法律價值的可變性。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對不同的主體來說其價值是不同的;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的同一主體,其價值也是不同的。沒有脫離具體歷史條件下一定主體需要的盡對的、永恆不變的法的價值。因此,探討法律價值一般要從主體的需要進手,這種需要至少應該具有普遍意義,代表人們對美好事物的追求。一般來說,人們都有對自由、秩序、正義、效率的需求,不同時代不同社會的法在不同的意義上,都對滿足這些需要有積極意義。目前理論界對法律價值的具體內容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學者以為,法律價值主要包括秩序、公平、個人自由、實用性、效益性等。有的學者以為法律價值即法律所追求的目標和所要達到的目的是非常多的,如安全、和平、秩序、自由、同等、文明、公共福利和正義等。張文顯先生則以為法律價值主要體現為秩序、自由、效率和正義,但這也並不是法律價值的全部。總體而言,關於法律價值的內容固然法學家們還沒有取得一致的意見,但正義、公平、自由、安全、秩序、效益等被法學家以為是法律的基本價值。
  
  三、智慧財產權法的價值
  
  智慧財產權法具有法的一般價值,但由於智慧財產權客體的獨特性,以及知識產權制度產生的特殊性,決定了智慧財產權法律價值取向的特殊性。智慧財產權法的價值在以下四個方面具有鮮明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