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法律事務–以智慧財產權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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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與技術標準的結合是難以避免的,而且智慧財產權在其技術的標準化這一過程中一般起著主要的作用,人們在這一方面所達的共識就是,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人不可以在技術標準化這一程序之中亂用智慧財產權。

淺析法律事務–以智慧財產權為例

摘要:隨著社會的科技技術迅速發展,經濟、貿易等各個領域的智慧財產權的含金量逐步提高,但是由於智慧財產權本身具有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等特點,實際生活中,很容易受到侵權人的侵害。然而,本文立足於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分析,通過華為與思科的案例概述智慧財產權侵權及其認定的方法,接著分析智慧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主、客觀要件及其智慧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分析華為是否侵犯了思科的智慧財產權。

關鍵詞:智慧財產權;侵權;賠償責任;認定

一、案情簡介:

2003年,美國時間1月23日,全球最大型網路裝置製造商的巨頭思科技術公司和思科系統有限公司 (以下統稱為思科),在美國德州馬歇爾聯邦地區法院向中國電信裝置的製造商——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及華為在美國的兩個子公司華為美國公司與Future Wei Technologies Inc.(以下統稱為華為)提起了訴訟,指控華為的計算機系統軟體VRP( Versatile Routing Platform,主要用在華為命名為Qudiway路由器和交換機平臺上)抄襲了思科的系統軟體IOSZ並且侵犯了其智慧財產權,要求法院籤禁止令,禁止華為銷售含有據稱竊取思科軟體的有關網路裝置。

2003年2月7日,華為稱其已停止在美國售賣被思科指控的包含了非法盜版軟體的部分產品。華為已將其Quidway路由器從華為的美國網站上撤下,並表示正回收在美國所售出的少量該類產品。

2003年3月,華為經過調查以後,全面的反駁思科的指控,並提出了3項反訴:華為對於思科的專利並不構成侵權、判決思科的專利無效及思科不公平競爭。

2003年6月7日,美國的地區法院做出裁決,禁止華為公司應用有爭議的線上幫助檔案、部分路由器原始碼以及操作介面,但是,該法院對於思科公司的要求更廣泛的產品禁止令駁回了,稱“並無明顯的證據來支援思科的有關訴訟請求”,拒絕思科提出的嚴禁華為使用同思科操作軟體相似的命令列程式。法官覺得,華為,作為一個公司,並且無有計劃的去抄襲思科的IOS這一系統軟體,儘管確實在某些程式碼之中,非預料性地去使用思科的IOS軟體中有關的部分程式碼,但是不認為思科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部分軟體原始碼被偷竊或抄襲。

2003年10月1日,雙方達成了初步協議,同意在獨立的專家完成稽核過程中停止訴訟,暫停6個月。

2004年4月6日,思科向美國的地方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對於審理有關該公司同華為的專利糾紛繼續延期6個月。

2004年7月28日,思科、華為兩公司向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提出了停止訴訟的申請,法院據此簽署了法令,終止了思科公司對於華為公司的訴訟,雙方達成了和解,各自支付自己的律師與法院費用,最終全部解決該智慧財產權案件的相關爭議。各方有關終止訴訟協議內容均為保密,各方不可以披露。

二、關於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例分析(分析華為是否侵犯了思科的智慧財產權)

不難看出,雖然此案最終以和解收尾,思科、華為兩家依然各執一詞。思科堅持地認為華為侵犯了其智慧財產權,而華為的觀點則是,自己只是使用思科的“私有協議”,而對於思科私有協議的使用也僅僅在有限範圍之內(即私有協議保護區之外),並且是在為了滿足客戶需求的情況下所不得以進行的。

(一)華為對思科的專利不構成侵權

1、本案所涉路由協議的性質

本案中,思科指控了華為把其擁有的五項專利技術整合進了華為命名為“Quidway"的路由器與交換機之中。思科在美國獲得的這項專利權,全部都為與其所屬的路由協議相關。而思科的路由協議事實上屬於思科私有協議。

2、私有協議怎樣與智慧財產權的侵權相互聯絡

筆者瞭解到,華為在宣傳自身Quidway路由器這一產品時稱該產品能夠在不影響執行和安全的前提下替代思科產品。思科卻對外宣稱之華為所說的共有特性是基於對於思科智慧財產權的全盤盜用基礎之上。這裡所爭論的核心問題是私有協議這個事實標準應用是怎樣與智慧財產權的侵權所聯絡。要落實解決這一問題,首先需要明白事實和法定技術的標準的主要區別。同樣是技術標準,事實與法定的技術標準間存在著一定的共同特性:兩者都給出特定技術水平線;兩者內都含有一定智慧財產權;兩者都可以經過許可並授權來給其他的企業進行應用;事實標準進展到了一定的程度很有可能會轉變成法定的標準。

3、本案不構成侵權的理由

思科公司雖然在報告上抨擊美國的專利制度,但一旦遇到威脅到了自身的競爭對手,就轉變為為了自身報告中所稱的利用專利制度授予的專利權,把專利當作阻擋競爭的手段來獲取利潤的企業。筆者認為,華為以低價來銷售自身的產品,並且以能夠替代思科的同類產品作為宣傳,此舉嚴重威脅到思科在全球的網路通訊裝置之中的壟斷地位,才令思科動用了它的“智慧財產權大棒”,毫不猶豫敲在華為頭上,思科這樣做,無非是為了借“侵權”之說法,行“驅逐”之事實。實際上,華為也的確是沒有承受住這樣的一棒打壓,在其Quidway路由器、交換機的裝置方面敗下陣來。

(二)思科的行為實屬技術標準中的專利權濫用行為

1、事實技術標準與專利權結合造成的潛在問題

思科公司的行為實際上構成專利權濫用之中的拒絕供應關鍵設施行為。從表面上來看,專利權與技術標準是相互排斥的。技術標準具備普遍適用性、公開性;而專利技術的實施必先需要獲得許可,未經授權不可以推廣使用。所以,在網際網路剛發展的一段時間之內,相關網際網路技術的標準是合作的、開放的。而資訊科技的快速發展,更新速度相當快,因此在這一領域內製定標準之時就無足夠的公共技術獲得採納,那些制定出技術標準的國際機構便無法再次迴避專利技術,顯然此時需要等專利技術轉變為公知技術以後再製定出標準既不現實也不科學,即使可以制定,如此落後技術標準也可能因為不符市場規律基本的要求而很快會被市場淘汰。思科的路由協議是一種含有了專利權的事實標準,其所形成的壟斷使得它可能實施出一系列的損害其他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以及危害市場競爭的行為。本案中,思科先是對於華為提出多達二十一項的指控,然後向地方法院申請了禁止令,請求華為在全世界的市場上撤走多種產品。筆者覺得,在本案中,華為公司對於思科所提的反訴之中稱作“思科的不正當競爭”的思路是沒問題的,但最終並沒有抓緊這點給思科進行強而有力的反擊,只是和解了事。更加嚴重的是,由於網際網路這一技術的特殊性,思科所操控的事實技術的標準對於其所產生影響遠遠地大於了傳統的行業技術。因為新進的廠商必須依照其所制訂的技術路線辦事,這又在不同的程度之上進一步的鞏固了思科公司壟斷地位。

2、思科有關其事實技術標準的專利權濫用行為分析

專利權與技術標準的結合是難以避免的,而且智慧財產權在其技術的標準化這一過程中一般起著主要的作用,人們在這一方面所達的共識就是,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人不可以在技術標準化這一程序之中亂用智慧財產權。但,專利和技術標準結合以後,很有可能會變為專利權的人實施權利擴張的一個工具。技術標準實際上為一種社會的公共資源,本身並沒有獨佔性,因為它的目的是為保障產品的互通和互換性。但技術標準與專利權的相互結合,使專利權人能夠利用專利權獨佔、排他的特點,達到操控技術標準的應用的目的。一方面,專利權人思科經過操控技術標準獲取利益,另一方面,華為要進入該行業,不得不順從思科早己經制定好的私有協議,當然,不單華為如此,其他所有需要進到網路通訊裝置的公司都要如此。思科這種為排斥競爭對手進到市場,拒絕將自身早已經形成的路由器交換裝置等網路設施事實標準的應用權授權給華為的行為,最終會形成出市場封鎖,當然,其壟斷地位也會不斷加強,給競爭帶來不利影響,最終甚而影響到整個行業甚至社會的進步。

三、結語

在本文中,通過案例貫穿智慧財產權侵權賠償責任的中心,主要分析華為是否侵犯了思科的智慧財產權,而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作為對知識進行保護的法律,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還是有著十分重要的地位。而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的核心就是智慧財產權侵權賠償。要更細膩的分析智慧財產權侵權賠償將要涉及到會計學、經濟管理學、資產評估學等專業科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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