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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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智慧財產權是蘊含創造力和智慧結晶的成果,通過法律的保護,它可以免受他人的竊用。智慧財產權的權利所有人,能夠通過向全世界發放許可證或特需經營權來控制和行使自己的權利。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形資產,它能夠被買賣或轉讓。中國作為一個開發中國家,在保護智慧財產權方面還有許多工作要做。由於中國建立現代智慧財產權制度的時間不長,全社會的智慧財產權意識還比較薄弱,一些嚴重侵權行為不僅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損害了法律的尊嚴。為此,我們要繼續進一步完善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同時,隨著國家各項重要舉措的落實,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將邁上新的臺階。

試論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保護

[關鍵詞]智慧財產權,保護範圍,侵權,法律保護

序論:

世界經濟已經進入知識經濟的時代,如果說農業社會的最大資源是土地、工業社會的最大資源是有形資本的話,那麼當今社會的最大資源就是智慧財產權這一無形資產。作為世界經濟組成部分之一的中國經濟同樣也不可能背離這個規律。在當前我國多層次全方位發展的經濟活動過程中,產生、激化了大量的有關保護智慧財產權及開展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問題。

一、智慧財產權的特徵及保護範圍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定義,迄今為止,世界上多數國家的法理專著、法律以及國際條約,都只是從劃定範圍出發去明確智慧財產權的定義。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明文規定了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它與物權、債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一)無形性

也就是說智慧財產權的客體是一種無形的財產,它既不是物,也不是行為,而是一種智力成果。

(二)雙重性

即智慧財產權具有雙重的內容,也就是有人身權,又有財產權。

(三)專有性

即智慧財產權專屬於作者、發明人、設計人、發現人等權利主體;對某一項智力成果的專有權,國家只能授予一次,它排除了他人享有同樣權利的可能性。

(四)地域性

即智慧財產權只在授予其權利的國家或者確認其權利的國家產生,並且只能在該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而其他國家對其沒有必須給予法律保護的義務。

(五)時間性

即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是有一定期限的,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這一權利就自行消失,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且無需支付任何報酬。

保護智慧財產權,首先要明確各類權利的效力範圍。智慧財產權客體是一種非物資形態的特殊財產,它的保護範圍無法依其本身來確定,而要求相關法律給予特別的規定。著作權的保護範圍與創作者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現形式[1]相聯絡而存在。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專利申請中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商標權的保護範圍與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有關,其效力在法律中有著明確的規定。

二、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的概念與特徵

凡違反法律規定而損害知識產品所有人專有權利的行為,均為侵犯智慧財產權。在這裡需要說明的是,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對享有專有權利的知識產品的擅自使用,但對該知識產品的擅自使用並不包容所有的侵權行為。因此,就侵害物件而言,將侵權行為表述為“擅自行使或利用知識產品所有人專有權利”,較之“擅自使用受法律保護的知識產品”這一說法更為確切。

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屬於非法事實行為。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與一般侵權行為有著相同的法律性質,又有著相似的法律後果。但由於其侵害物件不同,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表現出自己獨有的基本特徵:

(一)侵害形式的特殊性。

在侵權行為中,對於財產所有權的侵犯主要表現為侵佔、妨害和毀損。這些行為往往是直接作用於客體物的本身,與客體物之間的聯絡是直接的、緊密的;侵權行為的具體表現內容,涉及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各個方面。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侵犯則主要表現為剽竊、篡改和仿製。這種侵權行為作用於作者、創造者的思想內容或思想表現形式,與知識產品的物化載體無關。例如,非法將他人創作的字畫據為己有,它涉及的是物體本身,即創作的物化載體,該行為應視為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雖未佔有這一字畫,但擅自將其翻印出售,則該行為涉及的是無形財產,即作者的思想表現形式,應以侵犯智慧財產權認定。與有形財產的侵權行為不同,對知識產品的侵權行為在形式上似乎並不影響作者的權利行使。這種行為之所以構成侵權,主要在於它是對知識產品所有人“專有”、“專用”權利的侵犯,是對智慧財產權絕對性和排他性的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