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設計領域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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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是一個社會問題,是一個企業、一個地區、一個國家興旺發達的標誌,設計師及其設計活動是生產者和使用者的橋樑,理應受到社會法制的規範。那麼服裝設計領域的智慧財產權如何保護呢?下面跟本站小編一起來學習探討這個問題吧!

服裝設計領域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總幹事鮑格胥博士在《伯爾尼公約指南》一書中指出:“鼓勵社會創作是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的基本先決條件之一。”縱觀國內外,服裝設計藝術已 成為藝術領域中一個極其重要的門類,許多服裝作為一種文化或藝術的意義早已遠遠超過了它們的經濟價值。隨著社會發展,設計法規的地位日趨重要。人們愈來愈 強烈地感受到設計是一個社會問題,是一個企業、一個地區、一個國家興旺發達的標誌,設計師及其設計活動是生產者和使用者的橋樑,理應受到社會法制的規範。 ⑴中國是服裝業大國,每年擁有200多億美元的服裝出口額,優秀的服裝設計不但能給人們帶來審美藝術上的享受,而且能為企業帶來高額利潤,因此加強服裝設 計領域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對發揚中國服飾文化,繁榮服裝市場具有很大的意義。

一、國際上的服裝設計在智慧財產權法領域的保護

目前,享有“國際時裝大都會”美譽的法國,已明確地將“季節性服飾工業製品”為其智慧財產權法典保護的一類客體。法國《智慧財產權法典》L.112-2條規定:“被視為本法典意義上的智力作品包括:季節性服飾工業製品。……”

其 他多數國家雖然未把服裝單獨列為一類作品,但從其對作品的概念以及範疇的界定中可以看出,服裝及其設計草圖毫無疑問地包含在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作品中。如美國 對作品的認定是“圖片、繪畫作品和雕塑作品,其中包括以該形式對實用物品的設計。”⑵德國對於作品的範圍是這樣認定的:“包括建築藝術、實用藝術作品在內 的造型藝術作品及該類作品的草圖。”⑶不難看出,史發展到今天,美國、日本這樣的世界經濟強國、設計強國,同時還是智慧財產權大國,服裝設計產品融入國際市 場時,往會申請專利。

在 國際上,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明確地將“實用藝術作品”作為其保護的範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認為實用藝術作品是具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可見 實用藝術作品自身需包含實用性和藝術性兩個方面,服裝設計領域的舞臺戲劇服裝顯然就符合以上條件,本文在國內服裝分類保護的設想中將詳細闡明這一點。

二、不同類服裝在我國智慧財產權法上保護方法的設想

1 . 舞臺戲劇服裝及其設計草圖應採取著作權法保護。

在 實踐中,對於舞臺戲劇服裝極其設計草圖是否屬於作品存在兩種完全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舞臺戲劇服裝及其設計草圖不應歸為作品,不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 護;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我國著作權法雖未明確地把舞臺戲劇服裝及其設計草圖列入其保護的範圍內,但從我國“作品”的構成條件以及世界各國著作權法對此所作 的具體規定來看,舞臺戲劇服裝及其設計草圖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作品,故理所當然地應當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本文同意第二種觀點。

我 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裡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首先,須為智力成果;其次,須有獨創性;再次,須可複製。舞臺戲劇服裝及其設計草 圖是服裝設計師為特定的電影、電視、話劇等劇目的演出而製作的,它們是在設計師領悟了導演和劇作者的創作意圖後,融入了自己的想象和構思而製作成的,因 此,舞臺戲劇服裝及其設計草圖無疑是具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此外,舞臺戲劇服裝以其自身特有的“語言”來傳播劇中思想,烘托劇情,可以有形的形式加以複製 和儲存,從而具有了保護的必要性。當前,一個劇目(尤其是歷史劇)舞臺美術設計的成敗,以成為整劇能否獲得觀眾認可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舞臺戲劇服裝及其 設計草圖的保護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綜上所述,舞臺戲劇服裝及其設計草圖具備作品的實質要件,故應當作為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物件。

然 而,舞臺戲劇服裝及其設計草圖具體應納入哪一類作品加以保護,也是現實中非常值得探討的我問題。在我國,美術又稱“造型藝術”、“空間藝術”和“視覺藝 術”,是眾多文藝寶庫中的一個重要門類。⑷而相應的美術作品則是指繪畫、書法、雕塑、建築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造型 藝術作品。美術作品又分純美術作品與實用美術作品,前者純粹表現作者的個性和形象的美感,旨在給人藝術享受,僅具觀賞價值;後者融觀賞與實際使用於一體, 偏重生活實用與實際利用。⑸舞臺戲劇服裝的設計草圖是通過線條、色彩等構圖手段創作的平面可視形象,所以顯然可納入美術作品加以保護。至於舞臺戲劇服裝本 身,本文認為應納入實用藝術作品加以保護。舞臺戲劇服裝是通過色彩、面料等的組合來表達人物內心的氣質,使劇情中的角色具有個性,達到了劇目創作本身的目 的,因此具有實用性。此外,舞臺戲劇服裝與演員的表演融為一體,帶給觀眾以藝術享受及體驗,因此也同樣具有藝術性。故舞臺戲劇服裝應納入實用藝術作品類加 以保護。我國現有《著作權法》中,對設計產品以及實用藝術作品的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在未來的《著作權法》修改的過程中,這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

2.季節性服飾也應採取著作權法保護。

季 節性服飾具有流行性、季節性等特點,通常它們的市場週期較短,經常更換外形和款式,然而這一類服裝若要申請專利又必須等到設計完畢後方可進行,有關調查表 明,設計者從提出專利申請到取得專利權,大概需要半年時間,待新款服飾專利申請完畢,該設計也已基本過時,故而申請外觀設計保護的意義也就不大了。

相 比較而言,季節性服飾滿足著作權保護的要件,況且著作權可以在季節性服飾設計完成時自動取得,其作者不必經申請、審批等程式而自動享有著作權,因此用著作 權法保護季節性服飾的可實施性較強,具有更大的實際意義。所以服裝設計師在遇到自己的新款設計被仿冒的情況下,完全可以利用著作權法來維護自己的權利。長 期以來,對服裝款式等的抄襲、仿冒行為一直是令服裝設計師以及有關知名企業感到頭疼的問題,仿冒品以低廉的價格融入市場,給企業帶來了極大的損失,針對這 一點,設計師能否成功地維護自身及企業利益關鍵在於有無完好地儲存新款服裝的設計圖紙作為證據,以便說明自己對某項設計享有著作權。

3.對批量生產、款式具有穩定性的服裝應儘量申請外觀設計保護。

著 作權法保護具有相對的弱點,它的效力只能排除那些有獨創性表現形式未經許可的利用,所以它只能禁止一定意義上的抄襲和仿冒,而不能排斥他人獨立創作的相同 或類似設計。另外,由於著作權法採取的是自動保護原則,所以往往較難確定一款設計完成的確切時間,這對設計者是十分不利的。

相 對著作權法保護保護而言,外觀設計保護是一種相對的強保護,專有性程度遠遠大於著作權,因為它不允許對相同或類似的設計均授予權利。我國《專利法實施細 則》將外觀設計定義為“關於產品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由此可見,當一款服裝具有 較強的實用性、新穎性,並適於批量生產時,便可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予以保護。

目 前,有許多服裝企業為節省設計費用而派遣了一些“服裝抄襲師”,專門從各地蒐集時尚前沿的服飾資訊,而後稍作變更便批量上櫃,大大沖擊了許多守法企業的市 場。一般情況下表現為:仿冒他人的款式及設計,使其自身生產的服裝與仿冒廠家的產品在前兩者上均構成相似,這類手段通常會導致消費者對服裝的混淆乃至誤 買,由此可以斷定這種服裝的外觀已構成相近似的侵權。然而,侵權行為人往往為了逃避法律責任而在仿造他人服裝設計產品時故意在產品區域性做一些微小的改動, 使其產品與他人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遠看相同,而近看卻有區別之處。所以,在衡量一個廠家或設計師所設計的服裝是否侵犯他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時,通常應該從 外觀設計專利的整體角度進行綜合判斷。整體觀察,綜合比較,要求不單以某個區域性的差異作為整體的時裝異同的判斷依據,而應從一件時裝的外觀設計整體或其主 要的平面構成原理與立體構成原理來確認是否相同或相近似。⑹服裝設計師設計一款服裝,一般情況下在服裝的立體剪裁和色彩效果圖的構思上擁有最大的想象和創 作空間,一件新款服飾的誕生要花掉設計者大量的心血,在整個服裝設計過程中,造型藝術是最難突破的關口,因此在對服裝外觀設計整體造型進行判斷時,對形態 的判斷,一般優於圖案。在服裝外觀設計整體造型不相近似的情況下,即便是圖案一致,也不應確定為相近似,從而不認定為侵犯他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反之,一 款服裝雖與他人的專利設計在圖案上不同或不相近似,但卻在外形上相近,則構成侵犯他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總之,服裝外觀設計的保護宗旨應該放在對造 型設計創新活動的保護上。由此看來,服裝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可否授予專利權或一款被控侵權的服裝是否構成侵權,都應以該服裝的造型設計中是否包含能引起消費 者注意的設計創新因素作為大體的判斷原則。此外,服裝外觀設計的'申請一般要提供平面效果圖、立體效果圖、區域性放大分解圖及色彩效果圖等等,從這些方面可以 進一步印證仿冒的服裝是否與專利產品相同或相近似。

時裝設計師(時裝設計單位)要設立時裝外觀設計權的保護觀念,即要對自己的時時裝外觀設計專利權裝外觀設計主動地向國家專利管理機關申請時裝外觀設計專利權,運用專利法保護自己的權利。⑺

我 國《專利法》第23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據 此,只要一款服裝符合外觀設計的申請條件,便可申請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現今市場中有許多適用範圍較廣的服裝長期受消費者的歡迎,因此市場週期長,款式具 有一定的穩定性,可以批量生產和銷售,這類服裝應儘量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以獲得充分保護。

然 而,運用外觀設計專利來保護服裝設計也具有一定的弱點。我國目前是外觀設計申請量居世界首位的大國,而現行專利法關於外觀設計專利僅有十年的保護期,對於 許許多多的名牌服裝,這個期限就似乎短了些,畢竟大批服裝設計專利申請中,只有極少一部分能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成為名牌,所以專利法應當在保護眾多外觀設計 的同時,尤其考慮暢銷品牌的保護,這樣才能使外觀設計專利制度發揮是實實在在的效用。

4 .企業服裝設計者應積極為其設計的產品註冊商標。

相 對於外觀設計專利和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商標的保護年限可以根據企業的需要無限延長、續展10年,100年甚至更長。另外,對於許多服裝企業而言,商標是其 自身的無形資產,同時也是現代市場行銷中最具個性化的要素,在品牌文化創立中發揮著及其重要的功能。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對商標所下的定義是,“將一個企業的 產品或服務與另一個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區別開的標記”。可見,設計者為服裝註冊商標,無疑是將此商標與特定的服裝聯絡在一起,是廣大消費者識別商標品牌信 譽、質量的標記。

服裝設計者在為自己設計的服裝註冊商標時,須確保商標符合以下條件:

(1)顯著性。中國商標法規定,商標無論使用文字、圖形還是其組合,無論是二維的或三維的商標,都應當具有顯著性,以便識別。

(2)合法性。如商標不得使用帶有民族歧視性的、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內容等等。

(3)無爭議性。根據中國《商標法》第28條規定,“申請註冊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4)無衝突性。即不得與馳名商標、他人的在先權利衝突並禁止惡意搶注。

符合了以上條件的服裝商標都可以在申請註冊後成為註冊商標。企業或個人設計者要取得商標權,應當按照商標法的規定,經過申請、初步審查、審定公告和核準註冊的程式,經過該程式的服裝商標享有商標權,受法律保護。

我國《商標法》規定,凡是侵犯商標專用權引起糾紛的,有以下救濟途徑:

①有當事人協商解決;

②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