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的價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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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的價值分析
摘 要:羅馬法博大精深,是世界制度史苑中的奇葩。對羅馬法進行價值具有深遠的意義與現實意義。羅馬法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史學價值;其二,鑑戒價值。
關鍵詞:羅馬法,史學價值,鑑戒價值
一、導論
羅馬法起源於羅馬城邦。隨著羅馬疆域的不斷擴大,從同一義大利,壟斷地中海,到建立地跨歐、非、亞三洲的奴隸制帝國,羅馬法也由狹隘的城邦習慣法、市民法,為萬民法,最後形成為第一個具有世界性質的法律制度。羅馬法形成以後經過了“王政”時期,共和國時期與帝國時期幾個階段。羅馬法產生後,隨著羅馬國家歷史的延續,適應羅馬、與統治階級的需要而不斷髮展。公元前5世紀,羅馬共和國元老院設定了法典編輯委員會,並於公元前451年制定了法律十表,次年又補充了二表,構成了古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銅表法》。該法是羅馬法發展史上的一塊里程碑,它對羅馬早期的習慣法作了初步,併為以後羅馬法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羅馬共和後期,法學活動開始興起,有力地推動著羅馬法的發展。公元6世紀,東羅馬帝國統治時期,天子查士丁尼親身主持編輯了由《查士丁尼法典》、《學說彙纂》和《法學門路》等組成的《國法大全》,標誌著羅馬法發展到成熟|、完備的階段。這部法典完整地和系統地儲存了羅馬法的精華,對於歐洲各國的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具有無與倫比的。恩格斯稱之為“第一個世界性法律”。
西羅馬帝國滅亡後,“羅馬法在輝煌了幾百年之後因日爾曼帝國的進侵而隨著羅馬帝國的衰落逐漸被歲月所塵封。”然而,羅馬法在西歐社會生活中的影響並沒有完全消失。公元12至16世紀歐洲各國和自治城市興起了研究羅馬法的典籍,並將其基本原則和概念適用到法律實踐中往的學術運動,史稱“羅馬法復興”。[1] 這場運動,最早始自義大利北部的波倫那大學,然後迅速傳遍整個歐洲,以致波倫那大學成為研究羅馬法的中心。13世紀波倫那法學家亞左著有法律界必讀書《法律大全》和《法典研究講義》。法學家伊那魯斯以《學說彙纂》為基礎,對其中逐句註釋、解釋,並以他為首形成了“註釋法學派”。14世紀,在法國興起了一個獨立的法學派,即“羅馬法學派”,16世紀時,法國的羅馬不研究居全歐洲最前列。在荷蘭則以格老秀斯為代表的“理性法學派”從人類理性出發研究羅馬法。在德國以薩維尼為代表的“歷史法學派”研究羅馬法。羅馬法研究的程序,大致分為三個歷史階段:註釋法學派時期、評論法學派時期與人文主義法學派時期。羅馬法研究工作帶動了羅馬法的復興與繁榮。羅馬法復興的意義是顯而易見的。“羅馬法作為世界古代最為發達和完備的法律,不僅積極地影響了中世紀很多國家,推動了西歐法制度建設的發展程序,而且也對近代以來的法律與法學產生了重大影響,尤其對近代以來私法的建設與發展作出了卓越的貢獻。”[2]
以上是羅馬法的發展歷程,那麼,為什麼要對羅馬法進行價值分析呢?主要基於以下幾個方面因素:第一,法制史命題研究的必然性要求我們從唯物史觀出發,深刻理解羅馬法的價值內涵;第二,法制建設的客觀性要求我們對世界法制文明史上的發達的法制文明進行深進研究,而羅馬法是歐洲古代最發達的法律制度,這就要求我們對羅馬法進行完備地研究;第三,羅馬法制度的文明性要求我們有必要對羅馬法進行系統化、理論化與科學化地價值分析。
二、羅馬法的史學價值
羅馬法的史學價值的科學內涵是什麼?主要是指羅馬法在世界法制史中的基本特徵與歷史地位。具體而言,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度文明
羅馬法的制度文明,主要是指羅馬法具有深湛的原則與制度,科學的概念和術語,並在世界法制史上表現出強大的生命力與影響力,從而促進人類法制文明的進步。羅馬法具有豐富的制度和原則,例如:法律眼前人人同等,契約自由和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自由人在私法範圍內權利同等原則、契約自由原則,財產權不受限制原則,遺囑自由原則、侵權行為的回責原則,訴訟中的不告不理原則;權利主體中的法人制度,物權中有關所有權的取得與轉讓制度,他物權中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制度;債權中的契約制度,侵權行為的責任原則;訴訟制度中的委託代理、抗辯;以及時效與私犯等制度。羅馬法的制度文明不僅體現在原則與制度的豐富性,而且體現在概念和術語的科學性上。先佔、添附、善意、過失、違約金、定金、特留份等一系列法律概念和術語,都為後代民法的發展,奠定了理論和實踐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