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價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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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價值分析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的一項基本制度,其本意是指無須徵得著作權人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合理使用制度的設定,在於協調創作者、傳播者、使用者之間的利益,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本文嘗試匯入價值法學理論,對合理使用問題進行法哲學分析,以探求這一技術規則所蘊含的平衡精神。

  一、“理性的公平正義原則”: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價值

  就法律所促進的價值而言,公平正義是整個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礎。美國學者y將合理使用稱為一項“理性的公平正義原則”,“該規則充滿公平正義觀念並具有彈性而無法定義。”atterson等人認為,合理使用制度產生之初,即是為了解決後任作者對前任作者的著作權作品的使用,“由於通常只有競爭者才希望使用一部作品的著作權,因此,合理使用規則也被稱為公平競爭使用規則”。日本學者播磨良承、生駒正文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的精神解釋道,合理使用是在“正當範圍”內的使用,是“符合公平的慣例”。勝本正晃基於日本憲法“公共利益優先”原則的考慮,認為對著作權的限制,即是防止其“權利濫用”,允許他人正當的使用作品,也就是“權利的公平使用”在合理使用制度中,正義首先表現為一種法律理想或法律價值目標。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正義觀念與自然理論相伴共存。在一定意義上說,自然法即是一種追求正義秩序的信念,成為人定法權利賴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據。在近代立法中,著作權被描述為一種自然法上的權利。它基於作者的創作活動而自動產生,掙脫封建特許束縛而法定存在,脫離出版商所左右而為作者獨立行使,因而是符合正義的。普通法系國家在從近代法向現代法進化過程中,尋求著作權法的平衡精神,借合理使用制度以協調作者個體之間的利益對峙,以解決作者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衝突,無疑也是立法者對法律正義的追求。對此,美國著作權學者PaulGoldstein認為:“合理使用的目的與著作權法的基本宗旨並不矛盾,即充分發揮著作權作品的使用效益,以協調公眾使用作品要求與作者權利主張的關係。”法律一方面為保證作者個人利益的實現,規定了作者有權許可他人使用而收取轉讓費用,另一方面為保證公眾利益的實現,在一定的範圍內,允許其不經作者同意,不儒支付報酬而使用著作權作品。“美國法院在1978年衣阿華大學研究中心訴ABC公司一案中,精闢地描述了作者專有權利與公眾使用權利的關係:”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確保公眾對於社會資訊的知悉權,公眾自由獲得資訊的利益為法律採取著作權限制手段所承認,但是合理使用不是傳播媒介隨意剽竊作品的許可證……

  合理使用制度的價值目標,在於通過均衡保護的途徑,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因此作為獨佔權利的著作權,在一定的範圍內不應阻滯作品的傳播和使用。這一思想在構建合理使用制度之初就已展現。1803年英國判例認為,“不經允許,不付報酬的使用之所以‘合理’,在於後任作者具有創造新作品的目的,這有利於促進科學文化進步和有益於社會公眾”。1976年美國國會報告在解釋合理使用的立法意圖時稱,“合理使用的功用在於,為了非營利的教育目的,應允許他人對有著作權作品的使用到合理的程度,而在原告提出侵權訴訟時,該使用人得以此作為抗辯理由”。

  其次,正義不僅是一種法律理想和目標,也是一種現實的可操作的法律原則、標準和尺度。人們期望通過合理使用制度這樣的法律規則,建立起創造者、傳播者與使用者之間以及作品起源國與作品保護國之間的和諧關係。這些規則具有普遍意義和公正內容,它不僅要求人們嚴格遵守規則,正當和誠信使用他人作品,而且要求司法機關正確適用規則,在處理糾紛中公正無私,不偏不倚。

  從中西文中“法”的本義來看,都含有平、正、直的內容。由此,合理使用制度中的正義價值可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理解,並以此概括為正義觀念的基本原則或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