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著作權個人使用制度分析論文

才智咖 人氣:2.48W

[摘要]我們正處於一個資訊交流異常活躍的年代,網際網路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知識的傳播與共享方面,網際網路無疑為資訊傳播、利用和共享搭建了巨大的平臺。網際網路時代的到來給《著作權法》帶來了新的挑戰。在網際網路這個大環境背景下,數字化資訊的複製和傳播變得更為簡單,非商業性目的的個人複製和個人資訊網路傳播等行為已經對著作權人的利益構成了潛在威脅。個人使用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社會公眾的利益,各國《著作權法》對此持不同的態度,我國《著作權法》將其納入合理使用制度的範圍。文章從網路著作權個人使用制度概述入手,分析了網路背景下著作權個人使用制度在立法上、技術保護措施上以及著作權擴張上所面臨的挑戰,提出了完善我國網路環境下著作權個人使用制度的建議。

網路著作權個人使用制度分析論文

[關鍵詞]網路環境;著作權;合理使用;利益平衡

一、在網路環境下著作權個人使用制度所面臨的挑戰

(一)法律滯後性對網路著作權個人使用制度的影響

在著作權個人使用制度的立法上,我國採用的是與歐洲大陸法系國家非常近似的列舉主義的立法形式,列舉了十二種著作權的例外情形,這種立法模式非常詳細而且具體,穩定性也強,可以維持司法判決結果的相同性。可是將這樣的模式轉移到網際網路領域中,就暴露出了嚴重的缺點:無法涵蓋網際網路領域所夾帶而來的紛繁複雜的新問題;原本的法律穩定性逐漸演變為守舊死板,致使個人使用制度在其具體使用的限制條件和使用領域等很多方面均表現得不是十分縝密;在現實的實踐當中,真實的操作顯得十分的艱難。網際網路的技術手段每天都會有新的變化,新技術新問題也是屢見不鮮,這種列舉式的立法形式很難解決我國現階段網際網路領域所出現的矛盾,因此對其做出全新的調整和擴充套件非常有必要。

(二)技術保護措施對網路著作權個人使用制度的影響

技術保護措施是指權利人或特許使用權人用於防治、限定別人未經權利人許諾或者未經法律允許而通過網際網路獲取資訊或向民眾流傳其作品、演出、錄影錄音製品的技術、裝置和方式。近些年來網際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通過網際網路方式侵害著作權人的案件屢禁不止。由於著作權人在法律框架下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越來越多的權利人選擇採取一定的網路技術保護措施來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不斷更新交替,網際網路對於作品著作權技術保護的方式也變得多種多樣。被廣泛使用的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訪問控制技術。用註冊、賬號、密碼等方式讓未經著作權人授權的使用人能夠順利進入到指定的系統;二是利用控制技術。比如,有些網頁使用控制技術,使讀者能夠對其內容進行瀏覽,但是不能進行復制;三是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以作品加密技術為代表;譹訛四是採用對作品監督和接觸記錄的技術措施。可以對作品的瀏覽、複製、下載情況進行全程記錄,以便於權利人對其作品的使用情況進行全程監控。網路著作權個人使用制度與相關的技術保護措施之間存在著相互衝突與協調的緊密聯絡。首先,技術保護措施的產生想更好地保護著作權人的自身權益,與個人使用制度密切相關。其次,當技術保護措施被廣泛應用甚至濫用時,合理使用人的利益將被損害,二者遂發生衝突。應當正確看待技術保護措施存在的正當性和合理性,但也應該將其限定在一定的法律允許範圍內,換句話說,著作權的技術保護措施只能具有防禦性,防禦外界的一切不合理使用,但不能具有攻擊性,因為攻擊性會給個人使用制度帶來負面甚至消極的影響。因此,應當不斷完備網路著作權個人使用制度,促使技術保護措施為網路著作權個人使用制度服務。

(三)網路環境下著作權擴張對個人使用制度的影響

1.網路環境下著作權擴張的表現首先,著作權人的專有控制權擴大。著作權人擁有的專有控制權,從最初主要對複製權的控制保護逐漸延展到對當代技術領域下使用作品的各項權利。隨後,新技術的不斷更新交替,促使世界各國對著作權保護的框架及內容作了非常多的補充,播放權、鄰接權、改編權、發行權、追續權、資訊網路傳播權等一系列的權利內容被寫進各個國家的《著作權法》中。此外,《伯爾尼公約》作為著作權國際保護的重要法律檔案,在其每次的內容修訂時,對權利和內容都會有新的增減。其次,新客體被不停地歸類到網路著作權保護領域內,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一直在加長。世界上不同國家的《著作權法》最開始保護的客體是文字作品,隨後攝影和電影作品、資料庫、計算機軟體、多媒體以及網際網路作品等新的著作權作品形式被不同國家所承認,原因是隨著傳播手段的快速發展,最初《著作權法》由於沒有保護的新客體在網際網路領域裡很容易被肆意使用而阻礙其正常發展,在這種現實情況下,各國必須以改善《著作權法》的形式來增加其保護的範圍。另外,著作權保護期限不斷被延長。1909年美國的《著作權法》中這樣表述,作者的著作權保護期限為自作品被髮表之日起28年,此外還可延長28年,規定總和為56年的著作權期限可延續到1976年《著作權法》前,1976年《著作權法》將著作權保護期限明確表述為作者終身及其死後50年,而1998年美國國會又通過《著作權期限延伸法》,將個人著作權期限延長到作者去世後70年,而將公司的著作權延長為95年。譺訛第三,新型技術措施表現出雙重保險作用。在傳統的著作權範疇內不存在技術手段等一系列問題,但目前各個國家的《著作權法》都認可技術手段及商業模式對著作權保護的正當性,就像給權利人的權利設定了雙重保險,不但使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還使得部分公眾利益也轉移給了著作權人。

2.著作權權能的擴張相應地壓縮了個人使用的空間由於網際網路領域的特殊性,著作權人不斷呼籲強化自身的權利保障。我國每次的著作權增改都與時代特徵相聯絡,當然也同樣重視作者的原創性,因為其是集發現性和創造性智力勞動的聯結,是作者長期積累的知識結晶。一位作者用其一生的心血也很難創作出幾個令人熟識的經典形象和場景,為了延續作者的這種積極創作的內在動力,原創一定是必須遵守的第一法則和底線,保護作者利益是著作權法的首要使命。網際網路領域下著作權擴張的一系列表現證實,“法律條文在網際網路領域內給予了權利人一些新的權利,但是卻未對網路作品傳播者和使用者給予一些額外的新的權利,由此看來,我國的《著作權法》顯然有存在失衡的方面”。新型技術手段的成長和傳播的確為著作權的實施和使用帶來挑戰,但同時也為其送來了更為適宜和有效的保護手段,技術措施和標準合同都或多或少地保護了權利人的正當權益。從我國的立法層面考慮,網際網路資訊傳播權和技術措施的權利和限制並未同時寫入我國的《著作權法》中。憑藉司法實踐方面的驗證,首先,技術保護手段對於權利人的作品形成了真實的保護層,在很大程度上給想利用該作品的普通公眾帶來了非常大的挑戰,因為並不是每一個人都擅長或精通電腦,所以很多普通的民眾無法輕易得到自己想要的資訊資源,而且即使利用某些手段規避了權利人所設定的技術保護措施,不僅涉及著作權問題,甚至會觸犯國家的其他法律。譻訛其次,隨著時代的發展,技術措施不斷地更新和進步以及我國《著作權法》關於立法的完善,即使是初衷沒有惡意的權利人,在我國當下的著作權保護體系下也佔據了絕對的優勢地位,當然也包括被金錢所誘惑的妄圖獲得更多利益的權利人,如果有這種想法的權利人都聚集在一起,憑藉他們作為著作權人身份的優勢將外界公眾自由使用他們作品的權利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導致我國的個人使用制度的空間將不斷縮小,直至最終名存實亡。

二、網路環境下我國著作權個人使用制度的完善

(一)採取概括與列舉相結合的立法模式規範個人使用制度

將我國的立法模式與已開發國家立法模式相比較,發現我國當前的立法模式還存在需要改進的地方,需要借鑑已開發國家的一些立法上的成功經驗做出適當改進,改進後的立法模式應偏向概括與列舉相結合的模式。第一,從立法的角度對個人使用情形的標準進行一般性概括,當作判定個人使用情形的根本性規定。筆者建議用具體立法的形式將我國當前的個人使用情形的判定標準確立起來,既強化了我國司法的靈活多變性,同時也為我國網際網路在高速發展的情形下應對不同情況而預留下自由裁量權的空間。第二,要在根本性原則的基石上使個人使用情形明確,就要對個人使用行為進行明確地列舉。這樣不僅能夠使個人使用情形變得比較明朗,促進公眾個人使用的積極性,同時也加強了法律條文的可行性,直接提升了我國司法的效率,節約大量的司法成本。概括與列舉相結合的立法模式融合了這兩種方式的優點,與此同時解決了單一正規化的缺陷,對司法實踐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譼訛

(二)追究網路服務提供商共同侵權責任

網際網路環境背景下,所有侵犯權利人的情形都與網際網路服務商的技術支援離不開,因為這些服務商為侵權人提供了軟體服務和硬體設施的支援。與個人使用者相比,網路服務商似乎更有能力對權利人的損失進行賠償。但是,就目前各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受損失的權利人一併起訴服務商的情形還是不太現實。首先,相對於服務商,權利人處於劣勢地位,舉證困難且起訴成本較高。其次,即使權利人起訴了網路服務商,但是這種起訴後的效果也並不如預期所想。因此,即使權利人起訴服務商,不僅是立法還是現實的實踐,對於這樣的情形尚無一個完美的解決辦法。我國《民法通則》有關於侵犯著作權案件的相關規定,但是並沒有清晰明確地把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區分開,而是籠統地一併敘述。此外,我國相關的著作權保護條例相應地借鑑了西方國家在立法上對網路服務商責任的限制,但我國的《著作權法》卻對此沒有相對應的法律條文來規範,只是採取了籠統的說法。法院在遇到特殊案件的時候,只能利用自己的經驗來加以解釋和應用,案件的結果受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影響較大,很容易造成判決結果的不穩定。所以,想要改善當前網路環境下的各種侵權矛盾,《著作權法》應該儘快建立起一套適合自己國情的著作權侵權管理理論。筆者認為,網路環境背景下,可以將著作權侵權的標準確定為以下兩種:第一,使用者的使用行為是否給權利人造成了實質性損害;第二,使用者在其主觀意識態度上是否是善意。僅符合其中一點,使用者就構成了對權利人的侵權行為,這種排除了盈利性判斷的方法可以更好地解決實際問題。同時需要確立網際網路著作權的歸責原則,過錯規則是一般原則,過錯推定作為補充,掌握了網際網路侵權情形,從而可以明確網際網路環境下個人使用制度。

(三)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經過權利人全權授權後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用自己的名義與想使用該作品的使用人達成使用協議,作品的使用人支付相應的費用,該集體管理組織要將使用人支付的這筆費用中的絕大部分交給著作權人,剩下的為自己的管理成本。我國在《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中規定相關集體管理機構能夠在合法授權的情況下統一代理著作權人與網路服務商就著作權的授權進行談判或協商。譽訛由於關於個人使用制度的規定和規範的範圍太廣,達不到可以具體使用的目的,因此國家在《<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中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做出了更加詳細的介紹和描述,為了能夠使權利人的監督責任相對降低,與此同時也考慮到相關的外界民眾,因此將雙方達成交易的費用也降到了有史以來的低點,規定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網際網路作品的著作權進行統一管理和維護。從我國立法的角度看,這個辦法雖好,但對於集體管理組織中的兩個最重要的問題仍需要探討。第一個是制定許可使用費標準的問題,第二個是關於許可使用費用的分配問題。這次的《草案》僅僅指明瞭第一個問題,即規定了制定許可使用費標準的問題,但是對第二個重要的`問題卻未涉及。對分配利潤的形式沒有規定清楚,卻要借權利人的名義去行使權利人的權利,這樣的立法沒有起到便利權利人的目的。此外,本次審議的《草案》當中有一條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擴張,即集體管理組織可以行使全部權利人的著作權,這一規定普遍被大家所詬病,筆者認為,這條規定所限定的東西確有不合理的地方。首先,在國家版權局進行《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工作中就曾明確指出,現階段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發展還處在剛剛起步的階段,圍繞著這一集體管理組織的相關制度還未形成完善的制度體系,法律給予該組織的權利十分有限,在如此情形下要通過這樣的規定,風險必定非常大。例如,歐洲國家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出延伸管理權的觀點比較早,但是集體管理組織想要擁有這項權利卻沒有那麼容易,只能在集體管理組織的成員中絕大部分都是權利人的情況下,才可以享有這份延伸管理他人著作權的權利。這個條件是非常關鍵的,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我國的這次《草案》卻忽略了這一最重要的關鍵點。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並不管理權利人的所有權利。譾訛在網際網路領域中,憑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來為權利人管理相關的權利已經成為了當前的一種潮流和必然趨勢。我國只有對該制度不斷地修改和完善,才能將該制度完完全全地實施好,使權利人和使用者的權益達到均衡。

(四)加強各方主體的網路著作權保護意識

近年來,由於網際網路急速發展的衝擊,出現了大量網路著作權侵權的案件,網路環境下著作權侵權案件大量湧現很重要的原因在於各方主體的著作權意識淡薄。譿訛首先,著作權的使用者對於免費從網際網路上獲取所需資源的情形習以為常,沒有保護著作權人作品的概念,甚至在很多情況下,使用者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卻渾然不知;其次,權利人對自己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意識也不是非常的強烈,大多數情況下,對於自己的作品在網際網路上傳播的行為也是置之不理,順其自然,後果就是使我國《著作權法》管理的外在環境更加複雜,極大地影響了個人使用制度的發展。如果這種情況得不到有效地遏制,將對全社會的文化發展產生負面的影響。產生這種狀況的根本原因在於《著作權法》在保護網際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方面還不是很完善。因此,必須要重視對網際網路作品著作權的使用保護以及對網際網路著作權保護意識的宣傳強度,要給民眾宣傳著作權保護的意識,做到每個人都要有一個標尺。根據此次我國《著作權法》的第三次修改,立法者應該儘可能地號召大家積極踴躍參加到立法的討論中來,吸取全社會公眾的建議和意見,這樣做既能保證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憲法宗旨,體現了民意,也在這一過程中,使民眾的著作權保護意識有所提高,只有這樣,我國的《著作權法》才會不斷完善,網路環境下的個人使用制度才能夠穩定而有序地發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