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與禮對我國法律制度的影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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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作為我國古代國家的正統思想和治理方式,那麼,德與禮對我國法律制度的影響是?

德與禮對我國法律制度的影響分析

我國古代禮治的產生對我國法律制度的制定與演進有著重大的影響,禮治與德治都得到了古代統治者們的認可與推崇。統治者們將一些宗教禮數直接用在了法條上,確立了像“八議”制度、“官當”制度,準五服以制罪等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則,並對我國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繼承製度和財產製度等都產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我國傳統社會中的禮與法相輔相成,互相滲透,為我國在當代實行“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方面提供了成功的經驗。

我國是一個“禮治”的傳統國家。在古代,雖然思想家們提出過形形色色的“法治”理論,歷史上也出現過“法治興盛”的朝代和時期,但這些要麼是曇花一現,要麼在禮的精神指導下,甚至乾脆是“禮治”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和現代的法治有著截然不同的意蘊。“禮治”最早建立於家庭為本位的大一統的宗法制秩序,而“德治”是指在法律上以德服人、德主刑輔和先德後刑。我國的禮治主要通過儒家思想來實現。自西漢的統治者漢武帝實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決定後,儒家思想在我國古代的傳統思想中便樹立了其權威的地位。而隨著中國司法制度在禮法方面的融合,儒家思想已逐步滲透到了法律中,使禮得到了長足發展,為後世的封建統治者和歷代儒家思想家發揚和運用,併成為封建社會的主要統治思想,使法律具有了倫理法的性質

一、我國禮法關係的演變程序

禮作為我國古代國家的正統思想和治理方式,其實質究竟是指什麼,事實上,禮的發展是基於人們的日常生活和人情,是由“風俗習慣”而演化形成的一種“習慣法”。習慣法是中國古代禮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形成於日常風俗和習慣,也約束人們的日常行為。法治既是一種思想和主張,又是一種治理國家、管理社會的方法原則,分為中國古代法治,西方法治和現代法治三個內容。法治作為統治者管理國家、管理社會的經驗的總結,不僅是治國的體制和方略,更是現代文明在國家活動中的體現。

(一)古代禮法的相容

1.德法並用

中國古代的統治者將禮作為治國的根本。禮治是我國近代學者將古代統治者推崇的以禮治國的思想和行為,以及以“禮”為核心內容的精神體系進行總結後的概括。禮治是一個龐雜的體系,包括禮義和禮制,法只是其中的附屬內容。禮義是指將倫理道德作為“人道”之本,提倡天地人相通,並強調實踐這些“人道之本”是整個社會以及每個人的人生目標。禮制則是禮義的外在表現形式,包括禮的規範、制度和刑制、法制。在我國古代法律文化中,家族倫理道德摻雜在內,有些道德倫理教條甚至與法律同等效力,家族首長甚至可以行使一定的司法職能,使法律充滿了倫理的不平等。換句話來說,家族的倫理道德儼然已成為了我國古代法律中的基本內容,而宗族倫理道德又通過法律條文來實現強制力。在我國古代的法律文化中,可以說法律幾乎全部依靠“禮”,孔子提出的“為政以德,禮刑並用”的以德為主線的思想始終貫穿於法律的發展過程中,使得法律成為了道德的載體,法律的'實質內容是道德,法律要為道德服務

2.德主刑輔

在對古代法律的使用中,家庭倫理道德的地位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可以說在運用法律時,倫理道德的問題不可更改,就比如儒家思想中的“禮之用,和為貴”。①封建傳統社會是個“熟人”社會,在中國的封建刑律中,刑律“十惡”重罪之一便是“不睦”。所謂的“親親相隱”思想便是第社會關係的一種保護,更是法律制度中對維護人倫關係的認可,確保了家族等級和倫理道德的統治地位。

3.禮為綱紀

在我國曆史上,統治者們為了鞏固其專制統治,大多推崇“德治”,將“禮”的等級差別規範轉化為倫理綱常,使得“禮”成為制定法度的基礎。漢朝時期的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根據孔子的“仁學”與“正名”思想,提出了“三綱五常”的封建倫理綱紀。於是,道德成為了人性的最高體現,統治者們運用具體的法律條文對百姓進行教化,從另一方面,又用“禮”對百姓進行統治,真正實現了“禮儀生而製法度”。②使得以綱常禮教為核心的道德倫理成為了法律的靈魂。

(二)古代禮法的衝突

1.禮法之爭

禮在發展階段上是早於法的,但隨著社會矛盾的日益複雜和習慣規則的逐漸成熟,禮和法逐漸被分離。根據不同的治國主張和對社會的不同見解,從春秋戰國時期開始,禮和法的爭論便拉開了帷幕。當時,隨著經濟的發展,傳統的習俗習慣、制度規則和觀念思想都面臨著嚴峻的考驗,儒家的改良之道和法家的改革之策最著名也最具有影響力。推崇“禮”的儒家代表們認為,在社會變化的關頭,對傳統不應採取過激的批判,傳統的變化是有一定規律可循的,而且這個規律可以為人們掌握。而法家則與儒家代表不同,他們主張為社會激變而振奮,認為矯枉過正才是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

2.禮法交替對立

禮法之爭雖始於春秋戰國時期,但其並未在思想上分出勝負。到了秦朝,統治者實行的“焚書坑儒”使得儒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重創,讓法治得以實行。但秦朝雖然實行了法治,卻以暴政為後世所熟知。在西漢時期,統治者借鑑秦朝的教訓,開始尊崇禮治,法治被冷落。董仲舒提出“罷黝百家,獨尊儒術”後,儒家思想的發展達到頂峰,無論是禮教還是等級觀念都得到了大力的提倡。到了東漢也是儒學盛法治衰。而進入唐朝以後,統治者並沒有單獨的運用禮治或法治,而是在立法時把禮治思想貫穿進了法律之中。在宋朝,王安石積極推行法治,主張完善法度,而之後的朱熹,提出“存天理、滅人慾”,將儒家“禮治”思想又推上了一個新的高度。直到最後的清朝,統治者藉助禮教,使所謂的法治走向了極端的專制。

二、古代禮對法的影響

(一)確立了法律的相關基本原則

1.“八議制度”。受儒家思想中“禮有等差”的思想影響,“八議制度”規定司法機關對貴族官僚中的八種特權人物的違法犯罪審判不得按照程式,必須“皆先奏請,議其所犯”。這一制度標誌著法律的規定隨著統治者的進一步中央集權,變的更加專制,也更明顯地反映出八議的實質是將特權賦予那些忠於維護政權穩定的人。這樣的特權從整體效果而言,對於那些在“八議”範圍之內的人,這樣的特權更多的是帶來一種精神上的滿足感,畢竟“八議”之列的人犯罪的機率應當不高,當然一旦觸犯了法律,對其也有著實質的恩惠。於是,這一制度也激勵了更多的人去為得到這種特權而努力,使皇權的穩固更加有保障。

2.“官當”制度。該制度在南北朝時期正式確立,是對“八議制度”的一種擴充套件與延伸,受益者是壟斷官場的士族地主官僚。它允許官吏使用自己的官爵來折抵自己所犯的罪責。在漢代和春秋時期,對於有功的罪犯,也可以根據“以功覆過”③而免以追究。這是一種特權制度,體現了儒家的“官民有別”和“貴賤有等”的等級觀念,既維護了官吏豪紳的利益,又維護了整個地主官僚階級的法定特權。其形成後,一直被隋、唐、宋等各個朝代所繼承沿襲,並且逐漸發展得非常具體,但由於其對統治者對官僚集團的控制有一定的矛盾,因而在元、明、清三代法律中被拋棄。

3.“準五服以制罪”制度。所謂“服制”就是指以喪服為標誌規定親屬的關係遠近,而“五服”就是指通過血緣關係的遠近將“服制”分為緦麻、大功、斬衰、小功、齊衰五個度。對於關係近的服制,以尊犯卑,則從輕處置,若以卑犯尊,則加重處置。而對於關係遠的服制則不同:以尊犯卑,則從重處理;以卑犯尊,則從輕處置。這一制度是儒家倫理綱常的突出反映,表面了我國古代法律的禮法合一的特點。

除了上述幾種基本原則外,古代的統治者們還制定了像“親親得相首匿”、“重罪十條”、“上請原則”等一系列儒家化的法律基本原則。

(二)對相關民事法律制度的影響

1.對婚姻制度的影響。古代對於百姓的婚姻制度中離婚一事也有著法律上的規定。“七出”是最有名的離婚依據。當妻子違犯了這七種情形的任何一種,丈夫及其家族便可提出離婚休妻。“七出”的內容完全來源於《大戴禮記》,包括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口多言、竊盜。總的來說,這是對妻子的一種壓迫,是站在夫家及其家族利益的角度保證男性優越的社會地位,皆是當時封建社會家族倫理風俗的一種體現。古代的離婚制度中還有強制離婚的規定,當夫妻雙方“義絕”而又不自動解除婚約時,國家強迫解除婚約並給予相應的懲罰。這種國家強制離婚的制度仍然是為了維護封建家族秩序和倫理道德而設定的。

2.對繼承製度的影響。我國古代對於身份繼承採用的是嫡長子繼承製度。該制度確定於西周,後被各朝沿用。由於我國古代的宗族家庭大多實行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這就造成了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眾多的局面在各個大家族中非常普遍。為了在家庭內部建立一種正規的家族倫理秩序,所以法律上嚴格區分嫡庶。這種繼承製度確立了家族內部各個子女的位分與權利,有利於解決家族內部的紛爭。

我國古代對於子女的財產繼承則採用的是“諸子均分”。孔子言“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認為“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④這種讓所有兒子平均分配家產的方式,有利於對家族感情的維繫,體現了血緣親情與財產利益的和諧統一。

3.對財產製度的影響。我國古代的財產製度中有受儒家“中庸之道”的均衡思想影響的內容,確立了一些獨特的財產製度,比如在債券關係方面,我國古代的財產法相當注重對債務人的保護,明確的限制債務利息,這些都在某些層面上體現著“均衡”的思想觀念。在不動產的買賣制度中,我國古代實行先買權。由於我國古代實行以家族為本的農業經濟,在當時的這種社會環境下,同族親戚、同鄉近鄰之間便形成了互相依靠、互相親近的社會關係,也因此而形成了“分親疏、親鄰里”的價值觀念,也由此衍生出了先買權的制度,使家產多數掌握在自己手中而沒有流入外人那裡。

三、禮對當代社會法制的影響

禮的產生和發展是與古代社會相適應的,它是客觀存在的制度和法,但隨著古代社會的結束,禮被終止。但禮卻作為一種傳統文化的繼承,仍然深深地影響著後世乃至是當今時代人們的思想。

(一)預防犯罪,促進社會和諧

儒家思想中“禮刑並用”思想就是主要強調對犯罪的綜合治理。“禮”重在預防犯罪,“刑”重在懲治犯罪,這種“禮刑並用”的思想對我國當前對犯罪的預防、教化、控制、懲罰具有巨大的指導意義。預防犯罪可以通過發展經濟、教化民眾,對已有犯罪行為進行處罰等措施得以實現。目前我國實行了以德治國與依法治國相結合的治國方針,面對我國當前的社會社會中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實際,加強道德教化,施行“禮刑並用”依然有效。

(二)考慮人情,保障人民利益

我國的古代道德觀中,家族倫理道德的地位不遜於法律,即使是當代的法制社會,絕對不去考慮人情是不現實的、不可能的,為此,“德主刑輔”的思想對當代依然適用。以儒家的“親親相隱”制度為例,該制度之所以能延續這幾千年並不是沒有道理的。“親親相隱”制度是指對自己關心相愛的人,尤其是父母血親,即便他們有了過失,也不忍檢舉而是採用包庇的措施。它是對人性、情感、血緣的認可理解與滿足,它在立法中對家庭成員不相舉報的適當保護,在一定程度上能很快的解決矛盾,有利於社會中出現人人相敬、人人和睦的局面,保障人民的利益。

四、結語

以倫理、道德、家族宗法為主要內容的儒家法律思想在我國的法制發展史上有著深刻的影響。由於受我國古代封建制度的制約,儒家法律思想給中國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對中國的社會發展造成了一定的制約,但一些思想也為中國社會帶來了構建和諧社會、民安太平的積極影響。面對古代的道德觀,我們不能以為的摒棄,而應該在推進和完善中國法制現代化建設發展的過程中,揚長避短,汲取可行有益的思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