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政”與法治-儒家思想對我國法治建設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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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政”與法治-儒家思想對我國法治建設的影響
儒家思想博大精深,源遠流長,其貫串了整個古代,並繼續著我們的生活。儒家倡導“以德服人”的治國方略。孟子曰:“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贍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悅而誠服也。”[1]同時儒家否認是公平的,“名位不同,禮亦異數”[2]他們以為人有智愚之別,應有貴賤上下之分,而貴賤上下決定每一個人在社會上的地位和行為。如何維持這樣的社會秩序?“政者,正也。君為正,則百姓從政矣。君之所為,百姓之所從也。君所不為,百姓何從。”[3]《禮記.哀公問》所以孟子以為“惟仁者宜在高位”,[4]並要求為政者“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5]由此“治天下可運於掌上”。[6]筆者僅就儒家的“仁政”思想對我國法治建設的影響這一角度談談自己的看法。
“仁政”理論在當初並未受到統治者的重視。儒家思想成為古代中國的治國思想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年齡戰國時期的戰亂和社會階層的劇變要求理論立足於現實,而眾多繁雜的理論要求思想家們公道地解釋現實以完善各自的理論體系。秦王朝的迅速解體和漢初分封制的弊端迫使統治者需要加強中心集權,此時漢儒董仲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主張,他的《年齡》大一統思想得到漢武帝欣賞,儒學遂從三教九流中脫穎而出。董仲舒把儒家思想與陰陽家的思想結合起來,他以為德為陽,刑為陰。兩者的關係是:“刑者,德之輔;陰者,陽之輔也。”[7]“聖人多其愛少其嚴,厚其德而簡其刑。”[8]這就是“德主刑輔”。先用德禮進行教化,教化無效再輔之以刑罰,把德刑結合起來。經過歷代儒家學者與統治階層的不斷交媾,這種剛柔相濟的“仁政”成為歷代王朝的治國之道。儒家思想吸引統治者的理論基礎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誇大宗***理觀念。儒家思想最根本的就是宗***理思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9]這種君臣父子關係是皇權統治中的“大倫”。天子把握統治國家的最高權力,然後通過分封、詔賜等方式對權力、財產進行分配,形成了以血緣關係為主的家長式統治。在宗法制度中,君臣、上下、貴賤都有明確的界限和等級秩序。借“親親”、“尊尊”之規則,來維護以父權為中心的家庭、家族倫理關係和以君權為中心的社會秩序。秦二世矯詔秦始皇賜秦太子扶蘇死,扶蘇說,“父而賜死,尚安敢復請?”[10]可見向百姓灌輸宗***理觀念有助於臣民接受家長式的統治,從而維護國家安定,社會***,達到天下長治久安之目的。
二、宣揚“性善論”。儒家以為人具有“善端”,具有為善、成聖的潛能。孟子曰:“惻隱之心,仁之端也;羞惡之心,義之端也;辭讓之心,禮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11]此“四端”即“仁、義、禮、智”四種“善”的萌芽狀態,是人“不學而能”、“不慮而知”的“良能”、“知己”。 [12]孟子誇大,“仁義禮智根於心”。[13] 性善論把人心視為一切美好價值的觀念的源頭,從而把治理國家看作是“修身、養性、治國、平天下”的道德修養過程,就人的本性而言,是不需要的,以德治國事最好的統治方式。統治者就是道德楷模,對他不需要防範。臣民需修身養性,使人的“善”得到儲存和,並向著仁義禮智等聖人君子的人格目標而邁進。
三、主張賢人治國。按照儒家理論,假如人性惡,那就不可能有“仁人”,也就不可能有“仁政”。人為善的潛能是仁政的基礎。所謂“仁政”也就是為政者“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14]儒家以為個人不能離開社會而存在,個人只有作為國家和家庭的成員才有存在的意義。但儒家以為人與人是不同等的,人與人之間最基本的區別是“治人者”與“治於人者”的區別。孟子曰:“然則治天下,獨可耕且為與?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或勞心,或勞力。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15]孟子還斷言這是“天下之通義”。[16]那麼,誰應為“治人者”,誰應為“治於人者”?孟子以為“天下有道,小德役大德,小賢役大賢。天下無道,小役大,弱役強。斯二者,天也。順天者存,逆天者亡。”[17]據此推理,政治上至高之位,必以最大之德居之。所謂天子,必聖人乃可為之。聖人的責任是確立“天道”和“替天行道”,即施行仁政。臣民惟有服從聖人和君子的教誨,循禮遵法,安居樂業。儒家以為,“愛人”僅僅是對為政者的要求,而被愛的物件則是普通的老百姓。只有為政者才需要講“愛人”的仁政,只有得道的君子才能行“愛人”的仁政。所以孔子說:“君子學道則愛人,小人學道則易使也”。[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