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無訟思想對我國古代司法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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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武帝之後儒家思想就成為主宰中國兩千年多年封建社會的正統思想, “禮法結合,德主刑輔”思想的確立,和其主張“禮之用,和為貴”、“以德去刑”等思想主導了中國傳統文化。在此後的兩千多年的封建統治中這種以和為貴的無訟思想一直影響著我國的司法。雖然在歷朝歷代以來這個理想並沒有真正的在司法領域實現過但中國古人卻從來沒有放棄過為實現“無訟”理想的努力。

論無訟思想對我國古代司法的影響

(一)對無訟理想的追求促成了調處制度的產生

中國古人對自然秩序和諧追求的思想影響了歷代以來的統治者,且大多數的地方官吏是儒生出生,他們飽讀儒家經典,學孔孟之道,因此他們都向往儒家的無訟理想社會狀態,對諸如因戶婚、田土、錢債、鬥毆等產生的民事糾紛或輕微的刑事案件都不願意使用法律來處理,這是從一個大的層面而言。從小的層面來說,我國古人世代都以耕地種田為生,受土地的束縛生活在一個很小的範圍之內。如費孝通先生所言我國是一個生於斯,長於斯,死於斯的熟人社會。鄉土社會中人們安土重遷,每天面對的都是相同的人,很少有變動,當人們遇到一些小的糾紛時都不願意到官府解決,都願意交給年長的老者來解決。在大小層面的作用下,人們逐漸設計和形成了調處這種中國本土化的特殊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解決民事糾紛而言無論是民間還是官方大多都熱衷於調處。因此調處制度主要分為兩種:一是民間調處,二是官府調處。

1.民間調處

民間調處是一種訴訟外調處,指當事人為解決糾紛,邀請中間人或中間人主動出面對雙方進行調停的活動。民間調處是中國古代社會最為普遍的一種社會生活現象。民間調處又分為相鄰調處和宗族調處。相鄰調處是指糾紛發生以後, 雙方當事人各自邀請鄉鄰、親友、長輩或在當地民眾中辦事公道者或德高望重者出面勸導、講和、調停, 以消除紛爭。費孝通先生在鄉土中國一書中記載了他參與的用相鄰調處來解決糾紛的一個例項。某甲上了年紀。長子為了全家的經濟反對其父的嗜好,但也不便干涉。次子不務正業,偷偷抽菸,還慫恿其父抽。一次給長子看見了痛打其弟,而其弟賴在其父身上。長子一時火起罵了父親。家裡大鬧被拉到鄉公所評理。鄉里的鄉紳們首先認為這是全村的醜事,然後在接著動用了倫理原則將這家人進行了教訓和處罰。這個例子真實的反映出在中國農村的相鄰調處制度。宗族調處是指家族成員之間發生糾紛時,族長依照家法族規所進行調處和決斷的一種方式。宗族調處是建立在宗法血緣關係之上的,宗族制定的家法族規是族內成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相比較而言,由於宗法血緣的關係在中國古代宗族調處的使用頻率比相鄰調處要高。特別是在宋以後家族組織日益完備起來,官府為擺脫繁重的工作壓力鼓勵民間調處。官府承認家法族規對於調整家族內部關係的法律效力, 也認可族長對於族內民事糾紛的裁決。似乎宗族調處成了在告官興訟之前的必經程式,比如許多的族規,家規都規定其族內的成員在告官興訟之前必須先到族內解決,禁止擅自論訴。安徽桐城《祝氏宗譜》規定: “族眾有爭競者, 必先鳴戶尊、房長理處, 不得遽興訟端, 倘有倚分逼挾侍符欺弱及遇事挑唆者, 除戶長稟首外, 家規懲治。”又有“舉凡族人爭吵溝洫等事,君取決於族中之賢者長者,必重大案件,為族人調解不開者,始訴之於官。官之判斷,仍須參合族紳之意見。”的記載。可見在我國古代大量的“戶婚田土” 一類的爭訟都是在官府之外進行解決的,調解族內的糾紛也成為了宗族組織的一項重要職能。宗族的規定不允許族人擅自訴訟,使得人們很少習慣直接訟於官府,並且為了不使細故釀成訴訟,累及無訟,家族中的長者們會盡一切的努力,哪怕明顯地有失公平,曲解律意,也要爭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變有訟為無訟。只有當民間調處都處理不了的時候,兩方才能訴諸官方,而對官方來說同樣也是按照先調解後審判的程式習慣進行。

2.官府調處

官府調處是指司法機關的辦案人員在審理案件時, 當面對糾紛當事人進行調處, 於官衙內解決紛爭的一種方式。官府調處在我國古代的司法中也有著很長的歷史。在周朝的官制中設有“調人之職, 司萬民之難而諧合之”, 即設有專門負責調處事務的官員。在後來的歷史中,儒家思想作為正統思想後對調處制度有了更為全面的規定到明清時代趨於完備。進行調處的案件一般都是戶婚、田土、錢債、鬥毆等產生的民事糾紛或輕微的刑事案件,由於薄物細故這類案件在法律上很少有詳盡的規定,地方官吏辦理此類案件都著眼於禮法秩序。統治者們認為不是過於嚴重的刑事案件都可以使用教化的手段來引導雙方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的方式來解決。並且官員們也不願意看到民間矛盾的升溫,衝突的擴大故而用調解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名公書判清明集》中載有若干案例,如“傅良與沈百二爭地界”一案經官府調處如下:“事既到官,惟以道理處斷,……然所爭之地不過數尺,鄰里之間貴乎和睦,若沈百二仍欲借賃,在傅良亦當以睦鄰為念。卻仰明立文約,小心情告,取無詞狀申。”從這個判詞我們可以看到官吏審案首先是以教化為先的調解。而更有官吏由於調解教化不成而引咎自責的。東漢吳祐為膠東相時, “民有爭訟者, 輒閉閣自責, 然後斷其訟, 以道譬之, 或身到閭里重相和解, 自是之爭隙省息, 吏民懷而不欺。”官吏們始終相信訴訟的產生是教化不夠,如果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用禮來教化和引導老百姓就會收到良好的效果,以達到無訟的理想。

處於農業經濟下的古代社會生活,人們之間關係的發生又超不出其血緣和地緣的範圍,又有發達的家族組織和儒家禮治思想的薰陶使得調處制度在我國有其存在的極大空間,導致人們遇到糾紛都很少訴諸於官府,養成了一種“無訟”的思維習慣,使得“無訟”思想在我國有著氾濫的傾向。

(二)無訟思想影響了訴訟制度的設計

前面已經說過無訟思想對我國古代司法產生了影響,而在訴訟制度設計上具體的影響有以下幾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