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稅收法律制度的影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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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稅收法律制度的影響分析
摘要:電子商務迅猛的發展,使增值稅稅收題目日益突出。文章分析了電子商務條件下傳統增值稅稅收法律制度面臨的挑戰和操縱的難點,針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環境給出應對電子商務增值稅稅收策略的建議。   關鍵詞:電子商務;增值稅;稅收法律制度
  
  一、我國電子商務增值稅稅收徵管的現狀
  
  2007年我國網路購物市場成交額594億元。僅淘寶網使用者數在2007年就有5300萬人。網購逐漸成為日常購物方式。我國增值稅佔稅收比重最大,電子商務發展直接影響我國增值稅稅收,造成稅基流失。一是傳統交易減少,稅基受到腐蝕;二是電子商務的特性,現行稅制難以監視與稽查,造成稅基流失。我國電子商務增值稅稅收法律尚未制定,目前多數觀點不主張電子商務稅收題目制定專門法律,而是通過完善現有法律體系,加強電子商務稅收規制。如何推動電子商務發展同時解決增值稅稅收題目是稅收法律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
  
  二、我國增值稅稅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題目
  
  我國增值稅稅制於1993年建立,電子商務交易模式無法用現行稅制解釋和適用,從而對現行增值稅稅制提出挑戰。目前,我國增值稅稅制存在著以下題目:
  (一)交易虛擬化,納稅人身份判定較難
  電子商務銷售模式包括三類,即企業與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模式(B-B模式),企業與消費者間的電子商務模式(B-C模式),消費者與消費者間的電子商務模式(C-C模式)。交易主體在網上只以伺服器、網站、網上賬號出現,儘管eBay易趣網、淘寶網等不少交易網站服務條款都註明繳稅提醒。但虛擬企業和小賣家的大量出現,使增值稅納稅人很輕易逃脫工商、稅務部分的登記。此外,電子商務中為了交易安全,通常有加密措施,並且電子交易資料也可以不留痕跡更改,使納稅主體認定和監管處於不確定狀態。
  (二)電子商務對稅率的影響
  首先,電子商務線上交易稅率偏高。我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基本稅率為17%,相對已開發國家偏高。在電子商務中稅率顯得更高,由於實物本錢比重縮小,人力與技術本錢比重增大。根據現行稅法,只有外購貨物增值稅進項稅額才予以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增值稅計進固定資產本錢,不予抵扣。而服務更與進項稅額無關,這樣可抵扣進項稅額減少,致使應納稅額增加。因此有形產品數字化後,若對銷售收進徵增值稅,那麼抵扣進項稅額幾乎為零。稅率偏高會使電子商務企業失往競爭力,增加偷逃稅違法行為。
  其次,我國增值稅法沒有數字化產品稅率、徵稅權回屬規定。若數字化產品線上交易交營業稅會帶來稅負不公,如有形的軟體產品、CD唱片、書籍等無論網上訂購還是場所購買,都要繳納增值稅,假如變成網上訂購併下載的數字化產品就適用營業稅,稅負將會不同,有違稅收公平原則。可見數字產品性質認定是稅收標準的重要依據,而目前數字化產品性質還未達成共叫。
  (三)徵稅物件性質模糊不清
  首先是數字化資訊性質的確認題目。傳統交易下,徵稅物件很輕易確定,除兩類特殊勞務外,其他都是有形的。而電子商務徵稅物件以資訊流為主。離線交易是通過提供實物實現的,因此,離線交易銷售行為與貨物銷售類似,應徵收增值稅。但是線上交易通過網上實現,銷售業務以數字化形式傳輸和複製,使得傳統有形商品和勞務難以界定,模糊了有形商品和無形資產及特許權概念,使稅務機關難以確認是銷售貨物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導致徵稅物件混亂,不利於稅務處理。此外,現行稅制的徵稅物件以物流為主,輕易監控。而電子商務徵稅物件以資訊流為主,隨著電子貨幣和密碼技術發展,徵稅物件認定將越來越難,逃稅與避稅更加可行和易於操縱。
  其次是電子商務的經營方式對增值稅客體造成衝擊。電子商務企業可能將賺取利潤建立在免費贈予產品或較低價格出售資訊科技產品,而隨後以資訊服務方式獲取利潤,SUN公司總裁麥克尼裡曾預言:“所有的.事情都是服務,而沒有產品。”通過網路收取服務用度成為賺取利潤源泉。取得服務收進是徵收增值稅還是營業稅?若視作混合銷售,並進產品收進徵收增值稅,則稅法理論依據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