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對企業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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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2016年5月1號全面實施,那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對企業的影響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對企業的影響

2011年11月1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釋出《關於印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稅[2011]110號)拉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的序幕。繼上海納入試點之後,北京也已向中央申請營改增試點,還向建築企業發放《北京市建築業企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問卷調查表》,讓建築企業對營改增後的效果進行測試。種種跡象表明,建築業有望被北京率先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 建築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物質生產部門,它與整個國家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的改善有著密切的關係。建築企業如何應對營改增的改革,是當前迫切需要研究和解決的問題。現筆者結合實際工作,就營改增對建築企業影響進行探討。

一、營改增背景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徵收的一種稅。

營業稅是以納稅人收入全額作為計稅基礎,乘以適用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一般來說,營業稅的稅率較低,但其稅負卻容易向下遊轉嫁,每經過一道流通環節就要納一次稅,重複徵稅問題比較突出。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徵收的一種稅。

增值稅自1954年在法國開徵以來,通過銷項稅與進項稅抵扣機制,讓納稅人只需要為產品增值部分納稅,成功解決了營業稅中重複徵稅的問題,迅速被世界其他國家採用。

我國1979年引入增值稅,最初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機器機械等5類貨物試行,1984年國務院釋出增值稅條例(草案)將範圍擴大至全國,1994年稅制改革,增值稅徵稅範圍擴大到所有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對其他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徵收營業稅。2009年,中國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將機器裝置納入增值稅抵扣範圍。

目前,我國正處於經濟轉型時期,大力發展第三產業,營改增有利於完善稅制,消除重複徵稅;有利於社會專業化分工,促進產業融合;有利於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增強企業發展能力;有利於優化投資、消費和出口結構,促進國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

二、營改增對建築企業影響

(一)對建築企業稅負影響

1、對建築企業現行徵稅體制的`影響

建築業作為國家的支柱產業,每年可創造大量的產值、收入。建築工程耗用的建築材料如鋼材、水泥、管材、預製構件等基本都是從繳納增值稅的生產企業取得,在其流轉環節已經按繳納了增值稅,由於建築業繳納的是營業稅,購進的建築材料

及其他物資所負擔的進項稅不能抵扣,還要按其稅後的收入全額繳納營業稅,造成重複徵稅,對增值稅的中性原則影響也很大,極易扭曲商品的市場價格。

同時,建築市場普遍存在專業分包現象,尤其在大型企業集團,由於各自成員企業規模相對較小,競爭力不強,大部分集團公司統一對外投標,中標後在成員企業內部進行分解,由成員企業負責施工或再分包給其他分包商,環節非常複雜。現行的營業稅暫行條列取消建築工程總包方對分包工程扣代繳稅金的義務,總包方僅就扣除分包款後的餘額繳納營業稅,但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做到將分包份額全部剔除,造成重複交稅。

營改增後,建築企業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是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以總包開出發票和收到分包發票的差額為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稅負。 2、對建築企業稅負平衡點影響

建築企業稅率一般為3%、5%,改徵增值稅後原則上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稅率為11%。兩者之間稅率存在差異。筆者通過無差別抵扣率法(當可抵扣進行稅額佔銷項稅額比重達到某一數值時,增值稅與營業稅金額相等),得出兩者稅制下稅負平衡點。

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不含稅銷售額×稅率×(1-抵扣率) 營業稅額=含稅銷售額×營業稅率

當兩項稅額相等時,此時為無差別抵扣率(如下表): 抵扣率=1-營業稅率×(1+增值稅率)/增值稅率 營業稅率% 增值稅率% 無差別抵扣率% 3 11 69.73 5 11 49.55

如果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比率大於無差別抵扣率,則稅負下降,反之,則稅負上升。以建築施工企業為例,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結算成本中,原材料約佔60%(建築材料成本中水泥約佔45%,鋼鐵約佔40%,其他材料約佔15%),人工成本約佔25%,機械使用費5%,其他費用佔比不超過10%,假設其全年完成營業收入為11100萬元,營業成本9990萬元(營業收入和成本均含稅),那麼銷項稅額為1100萬元(11100÷(1+11%)×11%),由於上海試點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適用17%增值稅稅率,筆者按此推算進項稅額為943.5萬元(9990×(60%+5%)÷(1+17%)×17%),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比率為85.77%,稅負有所下降。

在實際工作中,一方面,與建築企業打交道的納稅人多為小規模納稅人,建築市場魚龍混雜,原材料中存在部分低抵扣稅率和問題發票,影響進項稅額抵扣;另一方面,由於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商品、服務價格存在差異,供應商的選定也對稅負產生較大影響。

3、對部分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影響

營改增後,由於購買機械裝置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一方面有利於建築企業提高機械化裝備水平,優化資產結構,增強企業競爭力;另一方面通過引進先進裝置和生產線,減少作業人員,降低人工費支出,提高進項稅額可抵專案比例,從而降低企業稅負。

營改增後,建築企業期初存貨和機械裝置等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能否抵扣對企業稅負也產生較大影響。根據財政部、國際稅務總局《關於期初存貨已徵稅款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42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期初存貨已徵稅款從1995年起5年內實現按比例分期抵扣。由此推斷,建築業營改增很有可能比照以上規定實行,屆時,對建築企業稅制改革而言將有更大的緩衝空間。

(二)對建築企業規模影響

一是對企業收入影響。由於建築市場是買方市場,業主在合同價格條款談判上佔絕對優勢,營改增後,估計相同標的物合同價格變化不大。增值稅是價外稅,建築合同總價變成含稅價格,同等條件下,建築企業營業收入比稅改前下降9.91%(11%/(1+11%)),對企業規模帶來較大影響,降低了建築企業在全行業中的地位和排名,對企業信用評級、融資授信將帶來負面影響。

二是對企業資產總額影響。一方面,由於增值稅是價外稅,建築企業購置原材料、固定資產等可按規定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資產的賬面價值比實施營業稅課稅時小,導致資產總額下降。另一方面,由於淨資產保持不變,資產總額下降使得資產負債率相對減少,改善企業資產抵禦風險能力。

(三)對現金流影響

現行的建築業稅金預繳制影響企業現金流。一般情況下,建築企業實施稅款預繳,工程完工後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在實際業務中,稅務機關一般採用完工百分比確認收入並依此收取稅款。建築企業繳納的稅款往往高於真實的納稅義務。不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也有按固定比率預繳問題。在工程完工驗收計價週期較長和已完工程70%~80%收款率現實狀況下,工程款收回大大滯後於工程施工進度。這樣一來,企業不僅需要墊付工程專案建設資金,還要墊付未收回款項部分工程的稅金,給現金流本身就不足的建築企業帶來沉重的壓力。

營改增後,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義務發生時間是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建築企業可在收到工程款或取得業主確認的完工簽證時,計算並繳納稅金,有利於改善企業現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