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哪些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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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哪些新規定?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已於2016年3月23日印發。

記者:局長您好!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請問,本次營改增試點涉及新增的行業有哪些?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範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自此,現行營業稅納稅人全部改徵增值稅。

記者:本次營改增試點新增行業的適用稅率是多少?

答: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提供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 11%;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稅率為 6%。

記者:對增值稅徵收率是如何規定的?

答:納稅人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適用增值稅徵收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增值稅徵收率為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 =銷售額×徵收率。

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兩種情況:

1.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2.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記者:本次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應如何區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答: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應稅行為的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其中,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含本數)。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定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記者:納稅人的哪些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答: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記者:對不動產納入抵扣範圍有何規定?

答: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納稅人購進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屬於進項稅額的`範圍。

將不動產納入抵扣範圍後,無論是原增值稅納稅人,還是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具體規定為: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和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016年5月 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 2016年 5月 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兩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 40%。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兩年抵扣的規定。

記者: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有何規定?

答:《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專案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記者:本次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應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答: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記者: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抵扣期限有何具體規定?

答:納稅人取得的符合規定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應按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1.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即:當月認證當月抵扣。

自2016年3月1日起,對納稅信用A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掃描認證,通過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資訊。

自2016年5月1日起,本次新納入試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證事宜暫參照上述執行。

2.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於增值稅扣稅範圍的海關繳款書,需經稅務機關稽核比對相符後,其增值稅額方能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於增值稅扣稅範圍的海關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 18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資料),申請稽核比對。

3.未在規定期限內認證或者申報抵扣的情況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或者申報抵扣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