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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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徵稅範圍

金融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從財稅【2016】36號文的附件一來看,實際上金融服務的流轉稅徵稅範圍在外延上有了大幅度的拓展,很多過去在營業稅時代遊走於徵與不徵邊緣的爭議類專案都堂而皇之地進入了增值稅殿堂。金融企業必須嚴肅審慎的對待這一變化。

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該條款所稱金融商品並未給出明確定義,操作上可以參考金融商品轉讓中所列示的金融商品,包括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企業持有這些金融商品產生的`利息和利息性質的收入屬於貸款服務收入。其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

當然,對於企業持有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取得的利息、分紅、收益還需與後續規定中的“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結合起來加以考慮。除了公募的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由於我國稅法對於各類資管產品的徵稅主體問題規定的並不清晰,實務中還會存在較大爭議。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標的物是資產,這裡的資產包括有形動產和不動產。實務中不動產售後回租還存在一定的合法性爭議,實務中在營業稅時代我們遇見過廣東等地的地稅局不認可不動產售後回租。對於承租人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的行為,仍可參考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13號公告視其為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行為。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次金融服務定義沒有直接談及商業保理和銀行保理行為,實務中銀行保理融資通常按照貸款處理。商業保理包含保理融資(貿易融資)和保理服務兩個部分的內容,前者我們傾向於按照貸款服務處理,後者我們傾向於按照直接收費的金融服務處理。當然,也會存在基於應收債權讓與的特點,將商業保理服務視為金融商品轉讓的可能。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託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臺)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直接收費服務中,服務提供方不是直接以提供資金的方式取得收益,而是通過為各類金融服務提供一定的人力、物力、資源支撐的方式取得收益。比如擔保公司提供的融資性擔保服務、基金管理機構提供的基金管理服務等。

3.保險服務。

保險服務,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包括人身保險服務和財產保險服務。

人身保險服務,是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財產保險服務,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4.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