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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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

辦理條件:

1、試點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 萬元的,除已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併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指試點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 個月的經營期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的'累計銷售額,含免稅、減稅銷售額。按《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1]111 號印發)第一條第(三)項確定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2、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 萬元以及新開業的試點納稅人, 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3、提出申請並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點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2)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定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按規定應攜帶和提交的材料目錄: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審批表》一式二份;

(3)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

(4)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影印件;

(5)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影印件;

(6)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辦理時限: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