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對企業的影響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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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營改增”的原因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對企業的影響分析論文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新型服務業的出現,我國第三產業呈現出分工精細化、產業融合化以及業務國際化的特徵,第三產業的轉型成為其發展的必然趨勢,然而營業稅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卻成為了其快速成長和發展的障礙。營業稅的徵稅物件是以提供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取得的全部收入,它存在重複徵稅、稅負不公的問題。而增值稅是以貨物或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徵稅物件,它實行的是稅款抵扣制度,從而有利於形成均衡的生產價格,實現稅收負擔的轉嫁。所以,增值稅可以有效地防止商品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重複徵稅問題。基於增值稅存在的優越性,以及為了實現我國“十二五”規劃提出的結構性減稅的舉措,我國於2012年1月1日率先在上海試點實施“營改增”,將交通運輸業與部分現代服務業納入了試點範圍。實施“營改增”,能夠改變市場經濟交往中的價格體系,把營業稅的價內稅轉變成增值稅的價外稅,實現由營業稅道道徵收、全額徵稅向增值稅環環抵扣、增值徵稅的轉變,能夠完善稅收制度,避免重複徵稅,有利於實現社會專業化分工,進而把三大產業融合起來。尤其是在當前世界經濟發展速度逐步放緩,我國經濟增速減慢的情況下,為了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使國民經濟能夠健康持續的發展,實施“營改增”就顯得尤為重要。雖然“營改增”的實施,消除了重複徵稅,在整體上減輕了企業的稅負,但針對不同型別的企業,其稅負的減輕程度還是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我國於2010年3月20日起實行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對增值稅納稅人的劃分標準是經營規模和會計核算水平,根據此標準將納稅人劃分為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分別採取一般計稅方法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納稅。而在本次“營改增”試點中,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是以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否超過500萬元以及會計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作為劃分標準。下面就針對“營改增”對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的稅負影響進行分析。

二、小規模納稅人“營改增”後的稅負變化情況

1.原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變化情況

“營改增”後,從靜態的角度看,原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幾乎沒有變化。對於“營改增”前的小規模納稅人,其應納稅額的計算是通過不含稅銷售額與3%的徵收率相乘得到的,“營改增”後,原小規模納稅人的計稅依據與稅率都沒有變化。因此,從靜態的角度看,其稅負不會增加。但是,當原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或試點納稅人有業務合作時,其競爭力可能會因為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下降,從而增加企業的非稅成本,導致其整體稅負增加。

2.“營改增”後成為小規模納稅人企業的稅負變化情況

“營改增”後成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企業的稅負下降顯著。該類企業在“營改增”前繳納的是營業稅,其中交通運輸業的稅率是3%,而現代服務業適用的稅率是5%。而“營改增”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計稅依據由原來的價內稅變成了價外稅,且均適用3%的稅率按簡易辦法計算納稅。因此,這些企業在計稅依據變小、稅率不變或降低的情況下,必然會減輕其稅收負擔。現分別以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為例,從理論上分析企業稅負的變化情況(如下表)。假設,交通運輸企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在“營改增”前後,其營業額均為A,不考慮企業發生的成本費用以及其他稅費的影響。從以上分析可知,實行“營改增”後,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得以減輕。其中,交通運輸業的小規模納稅人稅收負擔下降了2.91%,現代服務業的小規模納稅人稅負下降了41.75%。因此“營改增”稅制結構的改革,減輕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促進了其健康發展。當然,小規模納稅人也存在著自身的制度性缺陷,主要表現為小規模納稅人不具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但一般納稅人通常會從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處購進服務,所以小規模納稅人存在的'這種缺陷,制約了其銷售活動,有可能會增加其經營成本,從而使得其在市場競爭中缺乏活力與競爭力。

三、一般納稅人“營改增”後的稅負變化情況

1.原一般納稅人企業的稅負變化情況

稅改後,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稅負趨於持平或下降。稅改前就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因為它們的計稅方式不變,加之如果該類企業不與稅改後的企業有業務往來,其稅收負擔就不會發生變化;相反,如果“營改增”後的企業是這類企業的上游合作方,則它們之間的經濟往來由於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的進項稅額能夠抵扣,所以,這類企業的稅負會減輕。

2.“營改增”後成為一般納稅人企業的稅負變化情況

稅改後滿足特定條件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其稅負有升有降,但總體上看稅負是下降的。“營改增”前,這些企業按收入全額的3%或5%交納營業稅,但“營改增”後,它們按增值額的11%或6%交納增值稅。所以,當企業所處的行業、提供的服務不同時,其稅收負擔也會存在差異。下面就分行業具體介紹企業稅負的變化情況。

(1)交通運輸業的稅負上升。

稅改前,交通運輸業按3%的稅率交納營業稅,但稅改後按11%的稅率交納增值稅,其名義稅率上升了8%。此外,交通運輸業能夠抵扣的進項稅額十分有限,這是因為交通運輸業的主要成本是固定成本和人員工資,其中可抵扣的範圍有車輛的購置成本、維修成本、燃油費、日常零星開支,但人員工資、路橋費、保險費因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不能抵扣,此外一些可抵扣的專案,由於實際工作中無法取得可抵扣憑證也不能抵扣。此外,雖然交通運輸業當期購入的車輛可以抵扣進項稅,但這些車輛具有較長的使用壽命,因而,企業短期不會有購置計劃,同時,如果企業在“營改增”前就完成了車輛的更新改造,近期沒有采購計劃,則導致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不足。因此,“營改增”加重了交通運輸業的稅收負擔。

(2)現代服務業(有形動產租賃業除外)的稅負有增有減。

大部分現代服務業稅負有所降低,但也有少數企業由於成本和資產結構的組合等導致稅負增加。這是因為,現代服務業由營業稅5%的稅率上升為增值稅6%的稅率,上升了1%。而且,現代服務業提供的是專業化的服務,人員工資、管理支出、研發支出、培訓費用、房屋租金等佔成本的較大比重,同時這些成本由於不存在抵扣憑證,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雖然車輛的購置成本、辦公用品、協作成本能夠抵扣進項稅,但這些成本在成本總額中所佔比重很小,因此,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過少,從而加重了企業的稅負。

(3)有形動產租賃業稅負降低。

雖然有形動產租賃業的稅率由5%的營業稅稅率提高至17%的增值稅稅率,而且,有形動產租賃業的固定資產更新週期較長,如果企業在短期內沒有大規模購置固定資產的計劃,可能導致其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但財稅(2011)111號檔案規定,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如果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對超過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這項規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融資租賃企業的稅負。

四、總結

以上內容就“營改增”後不同型別企業稅負的變化情況進行了分析:原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基本不變;稅改後成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稅負下降顯著;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稅負趨於持平或下降;“營改增”後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其稅負有增有減,但整體上稅負是減輕的。“營改增”作為“十二五”規劃結構性減稅的重要舉措,它並不能減輕所有企業的稅收負擔,但能消除重複徵稅來完善稅制,最終促進第三產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