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轉型對我國企業的影響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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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轉型對我國企業的影響芻議
摘要:在全球經濟金融危機持續蔓延的背景下,我國於20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由“生產型增值稅”轉型的“消費型增值稅”。增值稅轉型改革是我國新一輪稅制改革最重要的內容。在介紹增值稅轉型的含義和內容的基礎上,探討了增值稅轉型對我國企業帶來的影響。
  關鍵詞:增值稅轉型;生產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企業
  
  一、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含義
  
  增值稅是以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取得的增值額為徵稅物件的一種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徵稅,沒增值不徵稅,但在實踐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準確計算的。因此,我國也採用國際上普遍採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然後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按照“進項稅額”的扣除方式,增值稅可分為兩種型別:一是隻允許扣除購入的原材料等所含的稅金,不允許扣除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的稅金;二是所有外購專案包括原材料、固定資產在內,所含稅金都允許扣除。通常把前者稱為“生產型增值稅”,後者稱為“消費型增值稅”,我國在2009年以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所謂增值稅轉型,就是將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
  
  二、2009年增值稅轉型的主要內容
  
  此次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內容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維持現行增值稅稅率不變的前提下,允許全國範圍內(不分地區和行業)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新購進裝置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為預防出現稅收漏洞,將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且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應徵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遊艇排除在上述裝置範圍之外。同時,作為轉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將相應取消進口裝置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裝置增值稅退稅政策,將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統一調低至3%,將礦產品增值稅稅率恢復到17%。本次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最大亮點是全額抵扣,全行業轉型,取消增量限制。經測算,2009年實施該項改革將減少當年增值稅收入約1 200億元、城市維護建設稅收約60億元、教育費附加收入約36億元、增加企業所得稅約63億元,增加相抵後將減輕企業稅負共約1 233億元。
  
  三、增值稅轉型對我國企業的影響
  
  (一)降低固定資產成本,減少企業的稅收負擔
  我國生產型增值稅的法定稅率為17%,換算為消費型增值稅稅率為23%,這一稅率高於西方國家平均水平,企業的稅負明顯過高。一方面,消費型增值稅允許企業一次性全部扣除固定資產中所含稅款,即廠商外購的生產資料,不算入產品增加值,而只是對消費資料徵稅,從而降低投資成本,提高企業利潤。對於同一個企業,生產型增值稅的實際稅負要大於消費型增值稅的稅負。另一方面,生產型的增值稅,生產單位開票就要交稅,甚至,根據增值稅的實施規則,發貨就要交稅。也就是說,生產單位貨款並未收到就先墊交了稅款。從全國來看,大約平均要三個月後才能收到貨款。全國每年按8 000億元增值稅款,三月期,年息4%計,生產企業將承擔80億財務費用(利息)。眾所周知,貨款總有一部分永遠不能收回(呆壞賬,儲運損失,陳舊報廢等),據有關方面統計,全國已達3 300多億元。如果以年500億元估計企業白白多交了約85億元的增值稅。增值稅轉型之後,以上兩項全國企業將年減稅約200億元。
  
  (二)企業會計科目設定和會計核算發生變化
  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的企業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增設“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明細科目,並在該明細科目下增設“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轉出”、“已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等專欄。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的企業,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新增增值稅額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專欄,用於記錄企業以當年新增的增值稅額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