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運輸業實施增值稅的稅型稅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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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運輸業實施增值稅的稅型稅率分析
[關鍵詞] 運輸業;增值稅;稅型;稅率;
  [摘 要] 根據國外增值稅的實踐與我國10年來增值稅實施中反映出來的,擴大增值稅的實施範圍、進行增值稅的轉型,成為了我國流轉稅稅制優化與完善中亟待解決的問題。交通運輸業屬於生產和消費中間環節的一個產業部門,在整個國民的運轉中起著紐帶的作用,不將交通運輸業納入增值稅稅制範圍,必將我國增值稅稅制的整體機制。本文以公路運輸、內河運輸、沿海運輸與港口裝卸的61家的資料為依據,測算分析了交通運輸業適應的增值稅稅型與稅率,得出了實行13%的消費型增值稅,同時配以合適的優惠政策,可以使交通運輸業不因流轉稅主體稅種由營業稅改為增值稅而增加流轉稅稅負的結論。
  
一、引言
  1994年我國進行稅制改革,對工商業實施了增值稅稅制,但交通運輸業與建築業仍然實施營業稅稅制,使得增值稅環環抵扣的鏈條機制發生了斷裂。將增值稅徵收範圍擴大到交通運輸業與建築業,同時將生產型增值稅轉型為消費型增值稅成為了目前我國流轉稅稅制改革的一種必然趨勢。如果對交通運輸業由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稅型選擇與稅率確定則成為了交通運輸業順利實施增值稅的關鍵。
  從廣義上說,交通運輸業應該包括鐵路、公路、水路、航空與管道五種運輸方式,本文主要從公路、水路兩種運輸方式來分析交通運輸業實施增值稅的稅型稅率問題。通常公路交通運輸方面包含公路經營與公路運輸兩種類別,水路交通運輸方面包含內河運輸、沿海運輸、遠洋運輸與港口裝卸四種類別。公路經營在我國作為新興產業,有其特殊性,遠洋運輸根據國際慣例視同出口,也有其特殊性,為了能夠比較客觀地說明問題,本文不將其納入分析的範圍。
  在本文的過程中,共向300餘家交通運輸企業發出了調查表,共回收到117家企業的調查表,最後採用61家交通運輸企業的有效資料。其中公路運輸企業24家、內河運輸企業19家、沿海運輸企業8家、港口裝卸企業10家,本文對交通運輸業徵收增值稅的稅型稅率分析以這些企業提供的1998—2000年三年的資料資料為依據。
二、對交通運輸業改徵增值稅稅負的總體分析
  增值稅與營業稅的最大區別是,增值稅納稅人在以收入為依據繳納增值稅額的同時可以獲得以成本為依據的進項稅額的抵扣。為此,增值稅的稅收負擔不僅與納稅人的收入水平有關,而且還與納稅人成本中可以獲得抵扣的專案有關。
  成本中可抵扣專案所佔收入、成本比重的高低直接決定交通運輸企業改徵增值稅將承擔的稅負。從被調查企業提供資料看,交通運輸企業外購的貨物主要有燃材潤料、修理用材料、備品配件、通訊導航器材、輪胎和低值易耗品等;外購勞務主要是修理費、港口費;新增固定資產主要有公路交通運輸的場站、車輛,水路交通運輸的碼頭、船舶等。根據被調查交通運輸企業的資料,1998-2000年企業外購貨物、外購勞務、新增固定資產、新增固定資產三年所提折舊及其佔收入比重如表1(略)所示。
根據表1的統計資料對交通運輸企業外購情況作進一步分析,則可以看出:
  (一)在外購貨物方面,從交通運輸業總體看,主要是燃料、潤料和備品配件,外購貨物佔收入比總體水平是20.36%。
  這說明,如果被調查的交通運輸企業改徵增值稅,企業成本中僅為外購貨物所含稅額可以抵扣,稅率從原來營業稅的3%改為增值稅的17%,可抵扣成本為收入的20.36%,實際繳納增值稅稅基為收入的79.64%,根據增值稅不含稅的計算,企業實際稅負是收入的79.64%/(1 17%)的17%,將達到11.57%之多,運輸企業稅負將大大加重。
  (二)在外購勞務方面,從交通運輸業總體看,主要是港口費、修理費和外購裝卸費,外購勞務價款佔收入比總體水平是9.22%。
  綜合被調查交通運輸企業外購貨物及外購勞務的情況,如果被調查企業改徵增值稅,企業成本中外購貨物和外購勞務所含稅款可以抵扣,則可抵扣稅款的外購約為收入29.58%,增值稅的計稅基礎是收入的70.42%,企業實際稅負將有10.23%之多,企業仍不能承受如此高的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