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稅制,實現增值稅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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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稅制,實現增值稅轉型
一、現行增值稅存在的弊端
    (一)重複徵稅
  由於我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對當期購入固定資產的已徵稅款不允許抵扣,從而使這部分稅款資本化,分期進入產品成本中,成為其價格的一個組成部分。當產品以含稅價格銷售到以後的生產經營環節時,再增值、再徵稅,形成重複徵稅。而且產品流通次數越多,重複徵稅就越多。
    (二)不利於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競爭
  加入WTO後,我國的產品將廣泛走入國際市場。出口產品以不含稅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為鼓勵產品出口,我國還採取“徵多少、退多少,徹底退稅“的原則。但由於是執行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已徵稅款進入成本後,不僅導致出口產品的價格提升,而且出口退稅也不徹底。另外由於無形資產不屬於增值稅範圍,對那些智慧財產權含量高的產品,其產品中所含的營業稅不在出口退稅範圍之內,這樣也加大了出口產品的成本,不利於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競爭。
    (三)不利於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
  由於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抵扣固定資產的已徵稅款,這必然導致資本有機構成高的企業稅負重於有機構成低的企業。如能源、化工等基礎,其固定資產投資大,原材料消耗比重小,因而能抵扣的稅款比重小,企業稅收負擔重;而一些加工、零售業,由於固定資產比重小,能抵扣稅款的原材料比重大,因而企業稅負相對輕。這樣不僅對加工業的擴張起了誘導作用,而且抑制了我國本應鼓勵優先的基礎行業,阻礙了我國產業結構優化和調整的程序,不符合我國目前的產業政策發展方向。
    二、增值稅需要轉型
  增值稅按著稅基的寬窄不同分為三種類型:生產型、收入型和消費型。三種類型的主要差別在於對購進固定資產已徵稅款的抵扣上,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抵扣;收入型允許抵扣當期轉移到產品價值中去的一部分已徵稅款;消費型對固定資產已徵稅款允許一次抵扣。由於抵扣方式和時間上的不同,三種類型增值稅對發展和財政收入都將產生不同的。
    (一)的選擇
  1994年稅制改革時,我國選擇生產型增值稅主要基於當時的經濟發展環境。首先,由於當時的投資體制還不完善,經濟發展有些過熱,非理性投資引起了投資膨脹,採用生產性增值稅有助於抑制投資膨脹,同時為實現我國經濟“軟著陸”奠定了一定的制度基礎。其次,由於不允許抵扣固定資產已徵稅款,也就限制了資本有機構成高的產業發展,有利於技術含量低勞動密集型企業迅速擴大,這可以解決當時一部分下崗職工再就業,為緩解就業提供了制度保障。再次,生產型增值稅的稅基大於收入型和消費型增值稅的稅基,因此實施生產型增值稅有利於財政收入的取得。
    (二)增值稅需要轉型
  相對於生產型增值稅存在的缺陷及新經濟環境下企業技術進步、技術創新的迫切要求,生產型增值稅已完成了歷史使命。我們認為實現轉型是歷史的必然,關鍵在於目標型別的選擇。實行收入型增值稅從某種意義講比較容易為納稅人所接受,同時對國家財政收入影響不大,但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重複徵稅,不符合增值稅立稅本意。而且實行收入型增值稅會給增值稅管理帶來難度:一是企業固定資產核算複雜,就目前的徵管水平,很難準確核定出折舊,從而增加了徵管難度;二是會動搖增值稅憑票扣稅這個基礎,給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帶來更大的問題。
  因此,根據我國目前經濟發展具體情況,選擇消費型增值稅則是一個鼓勵企業實現技術創新的政策取向。所謂消費型增值稅,是允許納稅人在增值稅時,扣除當期因生產產品或勞務而外購的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裝物等的已徵稅款,同時允許一次性抵扣當期外購固定資產的已徵稅款。
  如果實施消費型增值稅,首先,將徹底消除重複徵稅的可能,而且使固定資產一部分投入能提前得到補償,這有利於加速企業資金週轉,充分調動企業投入的'積極性;其次,有利於實現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實現不同行業、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真正的公平稅負、平等競爭;再次,有利於進出口貿易,在進口環節上,如果國內產品銷售採用消費型增值稅,可使國內產品的稅負輕於進口產品,從而抑制進口。在出口環節上,消費型增值稅能夠實現全面抵扣已徵稅款,符合終點課稅原則,最容易保證足額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