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增值稅減免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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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增值稅減免優惠政策

1.不定期免稅專案

(1)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和水產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初級農業產品;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初級農業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向社會收購的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裝置;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裝置;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除遊艇、摩托車、應徵消費稅的汽車以外);

(8)殘疾人員個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

(9)糧食經營企業

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其它糧食經營企業銷售給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

(10)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

(11)部分農業生產資料;

(12)五大類飼料產品;

(13)黃金生產和經營單位銷售黃金(不包括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金);進口黃金(含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礦);

(14)殘疾人專用物品(假肢、輪椅、矯形器);

(15)自2011年1月1日起,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專案,將專案中的增值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

2.定期免稅專案

定期免稅專案以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公佈專案為準。

3.出口貨物退(免)稅

(1)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增值稅的計算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註明的購進金額和相應的退稅率計算。基本公式如下:

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率

或=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單價×退稅率

凡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由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口貨物,按以下公式計算退稅:

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金額×註明的徵收率

其它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依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的增值稅稅額計算確定。

(2)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實施“免、抵、退”稅辦法:

“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徵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當期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3)外貿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貨物的消費稅退稅辦法分別依據該消費稅的徵收辦法確定,即退還該消費品在生產環節實際繳納的消費稅。計算公式如下:

實行從價定率徵收辦法:

應退稅額=購進出口貨物的進貨金額×消費稅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徵收辦法:

應退稅額=出口數量×單位稅額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

應退稅額=出口數量×定額稅率+出口銷售額×比例稅率

生產企業出口自產的屬於應徵消費稅的產品,實行免徵消費稅辦法。

出口貨物的銷售金額、進項金額及稅額明顯偏高而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拒絕辦理退稅或免稅。

整理編輯:應屆畢業生創業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