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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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 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體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體產品可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體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體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三)納稅人受託開發軟體產品,著作權屬於受託方的徵收增值稅,著作權屬於委託方或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徵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註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併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徵收增值稅。

二、軟體產品界定及分類

本通知所稱軟體產品,是指資訊處理程式及相關文件和資料。軟體產品包括計算機軟體產品、資訊系統和嵌入式軟體產品。嵌入式軟體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體、機器裝置中並隨其一併銷售,構成計算機硬體、機器裝置組成部分的軟體產品。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體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對於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體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對專用於軟體產品開發生產裝置及工具的進項稅額,不得進行分攤。納稅人應將選定的分攤方式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變更

專用於軟體產品開發生產的裝置及工具,包括但不限於用於軟體設計的計算機裝置、讀寫列印器具裝置、工具軟體、軟體平臺和測試裝置。

四、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硬體、機器裝置一併銷售嵌入式軟體產品,如果適用本通知規定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計算機硬體、機器裝置銷售額的,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體產品與計算機硬體、機器裝置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