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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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簡介
一、我國現行增值稅概況增值稅是以商品銷售額和應稅勞務營業額為計稅依據,運用稅款抵扣原則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它是在原來按照經營收入額全額課徵的流轉稅的基礎上,經過改革而逐步發展起來的。傳統的營業稅制是按照商品銷售額或勞務收入額全額徵稅的,上一個環節已徵稅的經營收入額,在下一個環節按經營收入額全額課稅時又重複徵稅一次。這樣,導致了不同生產結構的企業生產和經營同一種產品、因生產流轉環節多少不同,稅負有輕有重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阻礙著企業結構的優化組合和生產結構的合理調整以及商品的正常流通,也不利於貫徹公平稅負、平等競爭的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增值稅的計算採取的是稅款抵扣制,准許扣除進項貨物及勞務時已納稅增值稅部分的稅款。對於企業來說,只就經營收入額中本企業新增的沒有徵過稅的部分徵稅,因而與按經營收入額全額徵稅的流轉稅種比較,不會出現重複徵稅問題。對於產品而言,該產品的總體稅收負擔等於各個環節稅負之和。當稅率確定以後,無論產品經過多少生產流通環節,其稅收總額始終等於產品銷售額乘稅率之積,稅負不會因納稅環節多少和生產環節的變化發生時輕時重的問題,因此,增值稅更能適應市場經濟多種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有利於促進工業向專業化、現代化方向發展,有利於穩定財政收入。由於增值稅有其自身的優越性,從它1954年在法國率先實行迄今,已有約60個國家和地區先後實行了增值稅。目前,增值稅在我國稅制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從1994年實行新稅制的重要內容就是,建立以規範化增值稅為核心的與營業稅、消費稅、關稅等互相協調配合的流轉稅制。國家常用的統計指標“兩稅”即為“增值稅”和消費稅,其在我國稅收收入中佔有很大的比重,1997年佔到43.6%,1998年佔到40.25%。以成都市為例,在實行新稅制的第一年(1994年),全市共組織入庫工商稅收42.43億元,完成年計劃的118.32%,比上年增長28.5%,增收9.41億元,這種成績是與增值稅的改革是分不開的。二、增值稅的基本概念及原理、特點增值稅是以商品價值中的增值額為課稅依據所徵收的一種稅。是由法國財政部官員法里斯·勞拉首先提出並實行,後被世界許多國家採用的一種新課稅制度。在我國,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以其貨物銷售或提供勞務的增值額和進口貨物金額為徵稅物件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因為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徵稅,所以叫做“增值稅”。
什麼是增值額:
所謂增值額是指企業或其他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因從事生產和商品經營或提供勞務而“增加的.價值額”。它是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所取得的商品銷售(或勞務)收入額大於購進商品(或取得勞務)所支付金額的差額。增值額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從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上看,增值額相當於商品價值(W)扣除在商品生產過程中所消耗悼的生產資料轉移價值(C)的餘額,即由企業勞動者所創造的新價值(V+M)。這部分由勞動者所創造的新價值則稱為增值額。在我國,產品生產過程中的增值部分基本上相當於淨產值。它主要包括工資、利息、租金、利潤及其它口於增值性的內容。
就商品生產經營的全過程而言,一件商品最終實現消費時的最後銷售額,相當於該商品從生產到流通各個經營環節的增值額之和。從一個生產經營單位來看,增值額是該單位商品銷售收入額或營業收入額扣除非增值項如外購原材料、燃料、動力、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金額之後的餘額,也就是商品生產經營中的進銷差。它大體上相當於該單位活勞動創造的價值。
從國民收入分配角度上看,增值額在我國相當於淨產值或國民收入,即包括勞動工資、經營利潤、資本利息、獎金、租金及其他增值性質的專案之和。
綜上所述,增值稅不同於以商品銷售收人全額為徵稅物件的傳統流轉稅,它是一種以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的增值額為徵稅物件的新型流轉稅。(三)、增值稅的一般特徵及我國現行增值稅稅制的特徵增值稅只就商品銷售額中的增值部分徵稅,避免了徵收的重疊性,這是增值稅最基本最本質的特徵,也是增值稅區別於其它流轉稅的一個最顯著的特徵。這說明了增值稅的徵收,對任何交納增值稅的人來說,只就本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新創造的價值徵稅,它在對本環節的徵稅中已扣除了上道環節生產經營者已納過稅的那部分轉移的價值,只就本環節生產經營者沒有納過稅的新增的價值徵稅。因此,增值稅在徵稅的過程中避免了按流轉額全值課稅的重疊性。但在各國實際運用中,由於各國規定的扣除範圍不同,增值稅仍然帶有一定的徵稅重疊因素。隨著扣除範圍的擴大,徵稅的重疊性就越來越小,或完全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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