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增值稅的徵收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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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徵稅沒增值不徵稅。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復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它的徵收範圍包括:

現在增值稅的徵收範圍有哪些?

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

貨物是指有形資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增值稅的徵稅範圍總的來講,包括上述兩大項,但對於實務中某些特殊專案或行為是否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還需要具體確定。比如目前稅法中規定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的特殊專案主要有:

3.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徵收增值稅,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4.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徵收增值稅。

5.典當業的死當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託人銷售物品的業務,均應徵收增值稅。

6.集郵商品(如郵票、首日封、郵折等)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均徵收增值稅。

7.對拍賣行受託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來源:]。拍賣貨物屬免稅貨物範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免徵增值稅(見國稅發〔1999〕40號)。

8.自2000年1月1日起,對企業生產銷售的銀精礦含銀、其他有色金屬精礦含銀、冶煉中間產品含銀及成品銀恢復徵收增值稅。

稅法中確定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的特殊行為主要有:

1.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上述8種行為確定為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均要徵收增值稅。其確定的目的有兩個:一是保證增值稅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不致因發生上述行為而造成稅款抵扣環節的中斷;二是避免因發生上述行為而造成貨物銷售稅收負擔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為逃避納稅的現象……

2.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發生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

3.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增值稅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