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新規定5大要點解讀

才智咖 人氣:2.43W

土地增值稅實際上就是反房地產暴利稅,是指房地產經營企業等單位和個人,那麼有關土地增值稅新規定,大家瞭解哪些?其中五大要點是什麼?

土地增值稅新規定5大要點解讀

明確普通標準住宅標準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第三條規定,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轉讓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是,在“普通標準住宅”的標準認定上,稅法規定過於簡單。《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階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於普通標準住宅。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去年,國家在調整房地產營業稅政策時,統一制定了一個全國性的參照標準。這次土地增值稅政策的調整,為了統一執行標準,規定“普通標準住宅”一律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制定並對社會公佈的“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的標準執行。即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允許單套建築面積和價格標準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

但是,財稅〔2006〕21號規定:對於在本檔案釋出之日前已向房地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並經稅務機關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原來確定的普通標準住宅的標準稽核確定,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普通標準住宅,不作追溯調整。

混合專案要分開核算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專案或核算物件為單位計算。但是,對於既建普通標準住宅又搞其他型別房地產開發的混合專案,如何計稅的問題一直是徵稅機關與納稅人存在爭議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作了規定,即對納稅人既建普通標準住宅又搞其他房地產開發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不分別核算增值額或不能準確核算增值額的,其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不能適用普通標準住宅的免稅規定。此次財稅〔2006〕21號檔案重新強調了這一規定:納稅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應分別核算土地增值額。但由於計算扣除專案的複雜性,計算方法有先按基本核算專案計算再按收入或面積分攤扣除專案的方法,還有先按面積分攤扣除專案再按規定計算的方法,而且不同的計算方法會產生迥然不同數額的結果。

轉讓舊房的計算操作性增強

按照稅法規定,轉讓舊房可以扣除的專案主要有三項: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財稅字〔1995〕48號規定,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專案金額計徵土地增值稅。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而且對於個人購入房地產再轉讓的,其在購入時已繳納的契稅,在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中已包括了此項因素,在計徵土地增值稅時,不另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實際中,有些建築物評估價格存在不合理的現象。

為此,財稅〔2006〕21號檔案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土地扣除專案和舊房建築物評估價格扣除專案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准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這樣,無論是否評估以及評估的合理與否,稅務機關與納稅人有了一個參考依據,即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但加計基數是按發票所載金額固定不變的。同時,對於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徵收。

分類預徵到期清算

財稅〔2006〕21號檔案規定,各地要根據本地區房地產業實際情況,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型別,科學合理地確定預徵率,並適時調整。對未按預徵規定期限預繳稅款的,應根據《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從限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雖然政策規定土地增值稅應該在工程專案竣工結算後,及時進行清算,多退少補。但是,為了防止有些房地產企業預繳稅款不清算的現象,財稅〔2006〕21號規定,對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專案,凡轉讓的房地產的建築面積佔整個專案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按照轉讓房地產的收入與扣除專案金額配比的原則,對已轉讓的房地產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具體清算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稅局規定。

嚴格土地增值稅徵免規定

一是因政府都市計畫和國家建設需要搬遷行為,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的,才能免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財稅〔2006〕21號規定,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汙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都市計畫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准的建設專案而進行搬遷的情況。與此不符的其他行為原因,如因商業性購買和開發企業的開發行為等,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的,則不能免稅。二是取消了投資聯營免稅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規定,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財稅〔2006〕21號取消了這項免稅政策,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 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再適用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