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對稅收徵管的影響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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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對稅收徵管的影響與對策
一、商務對稅務登記管理的與對策  稅務登記是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是徵納雙方關係成立的依據和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經對電子商務進行了工商登記和相應的管理,但稅務登記和管理沒有跟上,新徵管法對此也沒有明確規定,稅務部門對電子商務的監控等於一張白紙。為此,在即將出臺的徵管法實施細則中應明確規定從事電子商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進行稅務登記,以的法人程式碼或個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註冊從事網上經營,並設定唯一的網上結算賬戶(電子賬戶),將其網址和電子賬號計入稅務登記證。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證標明於網站主頁上,供稅務機關和交易客戶監督。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提供電子商務機超級密碼的鑰匙備份,稅務機關要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建立一個密碼鑰匙管理系統。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工商管理、銀行部門的聯絡與協調,實現相網際網路,定期將納稅人的登記情況和電子賬戶設定情況進行核對,從源頭上掌握和控制納稅人從事電子商務的基本情況。此外,還可以從因特網域名註冊機構和ISP處獲得電子商務交易雙方的網址、機構地址和居住地址等資料,從CA(驗證字管理機構)處獲得交易者在因特網上的真實身份、密匙、數字簽名等資訊。  我國對國內企業的稅務登記包括一般稅務登記和註冊稅務登記兩種。儘管註冊稅務登記地不一定是申報納稅地,但註冊稅務登記對於納稅人生產經營地的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的基本情況,並與其註冊地稅務機關溝通情況是十分必要的。物流配送是網上貿易的一個重要環節,目前,大多數是賣方自己配送,美國大量是第三方配送。對從事網上貿易的企業在外地的物流配送中心的稅務登記是一個亟待明確的。筆者認為,電子商務企業在外地設立的或委託第三方的配送中心應分別視同為其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在當地辦理註冊稅務登記,總機構應將其在外地設立的或委託第三方的配送中心在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的稅務登記上註明。其配送中心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將配送中心的配送情況通報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供其彙總監控總機構電子商務的經營情況。而對於從事網上服務和銷售數字化產品的企業,由於其業務不受或較少受空間地域的限制、不需要設立傳統意義上的機構或場所的特點,使得勞務活動發生地或機構、場所的認定發生困難,但由於不涉及國與國之間的利益,本著簡化的原則,對這類企業可以其註冊地或實際經營管理地為稅務登記地點。  二、電子商務對賬簿、憑證管理的影響與對策  發票是企業記賬和納稅申報的原始憑據。由於我國的實際情況和習慣,我國的稅務管理一直十分重視發票的管理,以發票管理作為稅務管理的關鍵和重心,由稅務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統一發售,統一管理。電子商務對這一傳統的發票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戰。對此,解決方案有三個:一是徹底摒棄傳統的發票管理模式,改為已開發國家普遍採用的模式,即發票由納稅人自行印製和保管,稅務機關只規定有關發票應包含的基本。二是以目前的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加油機稅控裝置和其他計稅收款機等為基礎,開發統一的計算機發票管理系統,涵蓋所有的交易發票,採取電子發票和電腦版紙質發票並存,由納稅人自行選擇,並將發票系統與企業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行對接。三是淡化對發票的管理,強化對網上交易支付系統的管理監控,如歐、美等國,提出了建立以監管支付體系為主的電子商務稅收徵管模式的設想,設計了監控支付體系並由銀行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人電子商務交易貨款結算情況並扣稅的電子商務稅收徵管模型,可以使稅務機關較為便利地從銀行儲存的資料中掌握電子商務交易的資料,並依此確定納稅額。再如,可以開發能自動統計交易類別和應納稅額的徵稅軟體,在智慧型伺服器上設定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徵稅軟體,所有客戶在網上達成交易前必須點選納稅按鈕才能完成;也可以在納稅人辦理電子商務稅務登記時,強制其下載一個只讀標識,這個標識將在企業進行交易時載入在每一個交易紀錄上,稅務部門可利用在因特網上建立的伺服器追蹤這一隻讀的可識別標識,對企業的經營情況和納稅情況進行追蹤管理。  上述第一種納稅成本較低,但短期內條件不具備,是我國未來的方向;第二種方法納稅成本較高,但它是一些基礎性的、帶有長期效益的工程,能大大減輕其他的納稅成本,是納稅環境不太好的國家比較可行的方案,但需要解決相關的技術問題;第三種方法不僅納稅成本低,而且也符合電子商務的特點,但目前網上交易支付系統還沒有完全建立和完善,且對網上交易支付系統的監控涉及到部門之間的關係以及相關的立法。第二種方法與第三種方法可以結合起來同時推進,這樣才能達到更好的效果。新的《稅收徵管法》對納稅人安裝使用稅控裝置做出了專門規定,為推廣使用計算機發票管理系統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對於納稅人網上支付系統賬戶的設定以及稅務機關對其的監控,還需要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作出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