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賠償問題探討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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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基於財產保險在我國的發展特徵,探討了怎樣正確理解賠償原則,並就如何明確保險價值、核定保險金額展開了進一步分析。對推動財產保險的進一步良性發展,確保保險賠償科學合理,有效杜絕責任劃分不明確、賠償不到位、保障不及時的問題,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財產保險賠償問題探討論文

關鍵詞:財產保險;保險賠償;問題;保險價值及金額

一、我國財產保險發展

改革開放30多年程序,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逐步邁向正軌,從上世紀80年代逐步恢復保險業務,至今已經歷了30餘個春秋。2012年我國保險行業總體資產量達到了七萬億,保險費也從起初的四億元飆升至當前的四千億元,規模擴充早已趕超GDP增長水平。這足以說明我國財產保險行業正在被更多人群認可與接受,其擴充套件步伐還將伴隨我國經濟的騰飛而繼續加速。伴隨我國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保險行業競爭更加激烈,不僅受到國內市場影響,還需要應對外部市場競爭主體的挑戰。通常,我國財產保險能夠獲取較高利潤,而在提供服務方面卻有所欠缺。而伴隨保險收益的持續增長,其會吸引更多的資本量,同時,更多優秀保險單位的發展壯大,對優化保險行業經營建設模式,提升服務管理質量,確保廣大消費者應有權益極為有利。當然,競爭發展對不同保險企業來說則意味著優勝劣汰,因此規模小、經營不善的企業勢必面臨倒閉的風險。也就是說,為確保更加穩定健康的發展,保險企業應積極應對賠償問題,往往該問題是行業的難點與熱點,只有真正保護被保險物件的核心利益,獲取他們的真正認可,積極誠信的應對處理賠償事項,方能解決保險所需,進而實現健康持續的發展與成長。為有效規範賠償,降低引發糾紛的機率,我們應進一步細化制定保險合同條款,針對各方行使的責任應儘量做細化分配,並記錄至合同之中,秉承協商一致的工作原則,提前明確各方享有的權利與義務,進而降低引發事故的糾紛問題。

二、財產保險賠償內涵與賠償原則

(一)財產保險賠償內涵

財產保險賠償主要是保險方對被保險物件由於事故導致損失進行經濟補償。保險賠償涉及到被保險物件經濟補償以及經濟利益。進行賠償過程中,當事方通常會由於賠償金額的劃分而產生糾紛,原因在於其對財產保險具體的價值、賠償原則、劃定金額方式等環節理解認識角度不同,因此我們需要針對保險賠償環節之中的相關問題做進一步明確。

(二)財產保險賠償原則

財產保險合同主要是投保方與保險公司以相關利益以及財產作為標的進行約定的內容,保險公司對標的由於災害風險或意外事故導致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財產保險合同更像是一類填補損失的做法,該險種更能凸顯保險自身的補償屬性,因而,補償原則成為財產保險一項重要的原則。補償原則主要是保險規定期之中,引發事故令投保方或保險物件受到損害,則保險公司在權責範疇中需要對其進行補償,此原則顯現出保險具備的經濟補償職能。實踐階段中,保險公司對保險物件損害進行補償的額度通常需要做進一步限定,即金額限定、實際損失、保險利益限定。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引發保險事故後,保險物件為預防或降低標的損失需要支付的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其總量在標的損失額度之外的要另行計算,最多不應高於保險金額總量。同時還規定,保險物件由於對第三方形成損失而進行支付的費用以及保險公司與保險物件由於查詢事故成因以及損失狀況形成的費用,需要保險公司承擔。也就是說,實施上有可能導致保險公司實際負擔的費用高出保險金額的狀況。保險賠償形成的基礎條件在於造成了實際損失,因此需要遵循實際損失原則,具體金額則要針對保險物件受到的實際損失作為判定依據。保險法中規定,投保方對標的享受相應的保險利益,這不僅是保險法重要的原則之一,同時也是構成保險關係的核心前提。其不但決定投保方在合同之中享有的主體地位,還影響保險關係的形成、變更以及終止。保險法規定,投保方對標的如果不具備保險利益,則合同不具備效力。針對合同來講,保險利益始終是基礎前提,是訂立合同的基本原則。投保方要獲取建立保險關係的權力便需要符合保險法規定,也就是說對保險標的需要在法律層面上承認。一旦引發保險事故,標的形成損害,則勢必有損經濟利益,這表明其對保險標的具備保險利益,相反,標的如果受損,而對經濟利益並無影響,則表明其對保險標的並不具備保險利益。保險物件僅有具備保險利益,方能獲取相應賠償,也就是說最終補償金額不應高於保險物件保險利益額度。財產保險具體合同內容,應確保保險利益合法性,同時可以通過金錢進行衡量、體現具體的經濟價值利益。依照保險立法通用準則,財產保險形成的保險利益需要從屬經濟層面明確的合法利益。一般來說,依照保險利益明確具體保險金額。當引發保險事故問題後,賠償以及支付的保險費用均需要受限於保險利益。也就是僅能夠對體現保險利益的各項損失進行賠償,給予必要的費用。之所以將保險利益看做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基礎條件以及當事人進行賠償申請的前提,由根本層面來講,恰恰是為了預防一些另有目的之人通過保險合同損害他人利益,並從事非法的投機活動。在明確保險金額數量的過程中應全面考量損失補償的基本原則,針對上述三個層面限制進行具體操作。一般來說,賠償額度不應高出實際造成的損失,也不應高出保險金額以及保險利益。

三、科學劃定財產保險價值以及保險金額

(一)科學明確財產保險價值

保險價值通常是財產投保或是進行出險過程中的現實價值,財產保險之中保險價值具體體現為當前財產實際具備的價值。責任保險合同並不包含保險價值,這是由於被保險方在引發保險事故後對於應負擔的責任並不明確,因此保險合同各方當事人需要提前約定金額。財產保險之中,標的保險價值是核定保險具體費用的重要前提,事實上也是保險公司履行賠償職責的法律界限。依照我國保險法具體制度,認定保險價值通常包含兩類形式。第一類即為投保方以及保險公司在財產保險合同之中進行預先約定。雙方當事人可在簽署合同過程中對保險價值進行提前約定並記錄在合同之中。當前,我國頒佈的保險法並沒有針對定值保險的相關要求,但凡為定值保險,屬於保險責任許可權範疇之中的損失,不論被保財產當下的具體價值為什麼,保險公司均要依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價值進行計賠處理。當然,該類定值保險形式通常僅適合於一些特殊保險標的,例如寶貴的文物、古玩、具有收藏價值的字畫等較難界定其自身價值的財產,為預防爭訴,通常當事人雙方需要提前確定一個具體固定的價值,將其作為保險價值計入合同之中,針對該類合同具體應用實踐的範疇應進行明確的要求與限定。還有一類認定保險價值的方式為,依照引發事故當時標的具體的價值進行處理操作,一旦引發保險事故需要明確劃定保險金額之時才進行確認的保險價值適用於該範疇,因此為不定值保險。在該合同事項之中並不會實現約定保險價值,眾多保險合同之中,大部分均屬於該類不定值保險範疇。基於財產保險賠償需要遵循賠償具體損失這一原則,因此在引發保險事故過程中,確定保險價值一般要依照標的當下實際市場價格也就是實際價值進行明確。

(二)合理劃定保險金額

財產保險合同之中具體的保險金額,也就是投保方在制定保險合同過程中就當前保險標的,依照實際保險價值而投保的經費額度,其是保險公司行使賠償責任或支付保險金的'最高限定額度。如果保險財產引發了屬於保險權責範圍之中的損失事故,則支付保險賠償金不僅要受保險費的限定,同時還要以實際損失以及保險利益等眾多因素為準。具體操作過程需要依據保險金以及標的現有價值之間的對比關係進行確認,而簽署的保險合同則包含三類形式,合同種類不同採取的賠償方式也不一樣。第一種合同為足額保險合同,也就是保險金同財產具體的保險價值一樣,該類合同內容之中,如果引發保險事故,標的遭受嚴重損失,毫無價值,則保險公司需要依照保險金額進行全部賠償,此過程保險金與財產全部價值相同,也與賠償金相同。倘若保險金非全部損失,則保險公司在保險金範疇之中依照具體損失量支付賠償,此時,保險金會低於財產全部價值,與具體損失量相同。第二種合同為非足額合同,也叫作低額合同,即保險金低於財產保險具體價值。此類合同之中,一旦引發保險事故,則保險公司依照保險金同保險價值關係比例行使賠償職責。第三種合同為超額合同,也就是保險金高於財產保險價值的合同。依照我國保險法要求,保險金不應高出財產保險價值,如果確實超出價值,則此超出部分無效。此法律規定全面印證了保險法遵循的補償原則。因而在超額財產保險合同制中,一旦引發保險事故,則保險公司僅僅承擔實際的損失部分,將保險價值作為劃分界限。具體來說,對超額保險事項,可依照投保方在投保過程中的心理傾向劃分成善意以及惡意投保兩類。倘若投保方從善意的角度出發最終形成了超額保險問題,則保險方在標的現實價值範疇中負擔賠償責任,超額範圍則認定為無效。倘若投保方從惡意的角度出發最終形成了超額保險的問題,則保險公司應依法對財產保險合同做解除處理。

四、結語

總之,為有效預防財產保險認定不清、賠償不合理、執行標準不規範的問題,我們只有真正明確財產保險賠償內涵與賠償原則,依照我國財產保險發展特徵、現實狀況,制定科學對策。真正明確財產保險價值以及保險金額,方能確保合同當事人雙方享有合法權益,實現適用法律層面的人人平等,開創良好、公正、合法的行業環境,贏得更多人群的認可與支援,進而真正推動我國財產保險行業向著更高、更強的方向發展與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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