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制定和完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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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企業如何制定和完善規章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企業如何制定和完善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該條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的制定規章制度的內容和程式。

一、制定規章制度的主體必須是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是規章制度的制定主體,而不是用人單位的職能部門或者個別領導,比如說人力資源部或者是辦公室,如果以用人單位職能部門名義制定的規章制度就存在無效的風險,用人單位的職能部門可以參與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但是規章制度的釋出和實施的主體必須是用人單位。

二、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合法。

規章制度的“合法”性是指規章制度的`內容與所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關於勞動方面的行政規章不相沖突。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不同程度存在著違法內容,有的在工時、休假、加班等方面違反國家規定的基本標準;有的規定員工在勞動合同期間不能結婚生育,上下班要搜身檢查,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有的規定員工入職要交一筆保證金或者扣押員工的身份證件;有的隨意延長員工工作時間而不發加班工資等等,這些規章制度都有可能因為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三、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企業在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必須遵守以下程式:

第一步,由職工代表帶回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

第二步,規章制度形成方案或者意見後,用人單位與工會和職工代表平等協商決定。有的用人單位沒有工會,用人單位可以與職工代表平等協協商決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式,為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防止有的用人單位利用規章制度隨意侵害勞動者的權益。如果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沒有履行上述程式,那麼勞動者因為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那麼用人單位存在程式瑕疵的規章制度就有無效的風險,不能達到制定規章制度的目的。因此,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特別是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一定要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法》的制定程式,並且把規章制度的形成的程式用書面的形式記錄和確認下來。

四、規章制度的告知程式。

有了完善的規章制度,必須有人執行才有價值。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要讓勞動者遵守執行就應當讓勞動者知道。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特別是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制定後沒有告知勞動者,同樣這樣的規章制度也有可能因為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而無效。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可以通過公示的方式告知勞動者,比如將規章制度張貼在用人單位的公共區域,或者放在的勞動者可以自由訪問的企業區域網內。用人單位也可以直接告知勞動者,比如說通過培訓的形式直接告知勞動著,或者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發給勞動者,或者直接將規章制度給勞動者,讓勞動者簽收等等。總之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必須讓勞動者知曉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