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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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法律知識,完善自我法律意識,那麼,在勞動法中,關於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條例有哪些?分別都有哪些方面的要求?本站小編收集了企業勞動規章制度,供大家參考。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的所有員工。(勞務派遣員工規章制度另行規定)

第三條員工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公司有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護員工合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聘與錄用管理

第五條公司招用勞動者時,需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新員工報到時需提供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及前工作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公司人力資源部驗原件留影印件;無相關終止勞動關係證明的,員工應提供相關證明。

第七條接到公司的錄取通知後,新員工即可與人力資源部聯絡體檢事宜,最晚要在正式上班的第一天領取體檢表格並在一週內到指定醫院體檢;體檢結果不合格的,公司將隨時決定終止錄用,因個人故意拖延體檢時間或隱瞞體檢不合格結果的,一經發現,公司有權隨時終止錄用。

第八條新員工報到時應交3張1寸照片及身份證原件,用於辦理工作證、醫療保險病歷本、開工資帳戶。

第九條體檢等錄用條件符合後,企業予以錄用。錄用後員工應在10個工作日內調檔,調檔同時轉入社保關係;檔案調入公司的員工可簽訂勞動合同,合同開始時間從用工之日起計算,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期限設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未經公司同意員工不得做兼職工作。

第十條公司不得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得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三章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

第十一條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含員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公司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津貼;員工的基本工資(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

第十三條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員工的正常日工資=月基本工資÷21、75天,小時工資=月基本工資÷174小時。

第十四條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不低於基本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基本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不低於基本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在六個月內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五條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十六條公司每月10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2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七條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十八條員工病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但病假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十九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等,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6)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7)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8)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二十一條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二十二條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並依法支付應由公司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公司依法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二十三條公司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准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按實施方案執行。

第二十四條員工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為:

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第二十五條公司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工會和員工協商後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1小時,最長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並保證員工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二十六條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負責人安排或經本人申請,填寫<安排加班表>或<申請加班表>後,經部門負責人批准,經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查備案;經批准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二十七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2)法定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五一節1天、端午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

第二十八條員工的其他假期:

(1)年休假:工作滿一年未滿十年者5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5天。

(2)婚假:員工結婚,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增加10天。

(3)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給予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批准,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假:女員工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男職工配偶產假期間給予看護假3天。對晚育的,延長女職工產假三十天,給予男職工護理假10天。

(5)探親假: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給予探親假。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

(6)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為3至24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員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第五章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二十九條公司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三十條公司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安全生產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條公司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安全主任)對全公司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三十二條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

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員工培訓

第三十三條公司錄用新員工,應在一週內對新錄用人員開展有關公司制度、安全、崗位技能及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培訓。

第三十四條公司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三十五條公司用於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雙方另行約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和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員工不用支付培訓費用;員工無過錯而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不用支付培訓費用。

第三十六條勞動合同對培訓費用的支付沒有約定時,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公司有權要求員工支付培訓費用,具體支付辦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

第七章勞動定額管理

第三十七條公司採用科學的測算方法合理確定勞動定額標準。

第三十八條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崗位,確定、調整的勞動定額應當有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職工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

第三十九條公司確定或變更勞動定額標準需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通過後實行。

第八章勞動用工(合同)管理

第四十條公司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勞動用工管理。

第四十一條公司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