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用工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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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企業勞動用工規章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管理和員工行為,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勞資關係,推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於本企業和全體員工。

第三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等義務。

第四條 企業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提供勞動安全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享有生產經營決策、勞動用工、工資獎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規章制度等權利。

第二章 對員工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 行為準則

1、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熱愛企業,樂於奉獻,恪守職責,自覺遵守企業各項規章制度,時刻維護企業的利益,樹立企業的良好形象;

3、勤奮工作,紮實履職,雷厲風行,精益求精;

4、團結同事,互相幫助,同心協力,共同完成企業的各項生產工作任務;

5、積極學習,愛崗敬業,不斷提高自身綜合素質。

第六條 員工職責

1、牢固樹立“質量就是生命”(“顧客就是上帝”)的理念,嚴格貫徹執行產品質量體系(商業職業道德),並落實到生產經營的每個環節,促進產品(服務)質量穩步提高;

2、嚴格遵守產品工藝規程和工藝規程,保守企業生產經營資訊、產品工藝與技術研發等商業祕密;

3、愛護企業公共設施,節約使用水、電、氣和辦公用品,養成節能減耗為榮、奢侈浪費為恥的良好風尚;

4、自覺接受安全衛生教育,切實提高安全衛生意識,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確保人身和財產安全,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錯誤指揮,每個員工有權予以抵制;

5、每個員工要保持個人良好儀表儀容,保持生產、經營、服務、辦公等工作場所整潔,營造優美工作環境;

6、明確自身工作崗位職責,具備崗位基本文化與技能要求。

7、嚴格遵守企業的勞動紀律,自覺服從企業的管理,以主人翁的姿態從事企業的生產和工作活動。

第三章 招聘錄用

第七條 招錄工作由企業主管人力資源部門統一組織實施。企業根據崗位需求,確定招錄員工的具體條件、數量等,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招聘洽談會等途徑,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佈,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第八條 企業在招錄員工時,對應聘員工實行平等的原則,不因民族、種族、地域、性別、年齡、宗教信仰、身體狀況、婚姻等狀況不同而受歧視。凡被招用的應聘者必須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 應聘者必須符合法定就業年齡和就業條件,具備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應聘時應持居民身份證、畢業證、就業登記證等有效證明。

第十條 企業對應聘者如實填寫的表格等資訊進行稽核,對符合條件的,經筆試和麵試後,從符合招錄條件的物件中擇優錄用,並及時通知應聘者。

第四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部門為新招用的員工建立個人檔案時(含按規定提取的檔案材料),員工必須如實填寫員工登記表,×日內出具以下相關證明的原件並提交影印件:①身份證和近期免冠×寸照片×張;②家庭住址和電話號碼;③學歷證書;④就業登記證;⑤健康體檢表;⑥職業資格證書;⑦發生意外或疾病時聯絡人和聯絡電話等。企業一經發現員工提交資料嚴重失實,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企業招用的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天(法律規定30日內)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簽字蓋章,在××天(法律規定30日內)辦理錄用登記手續,並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員工本人一份。員工不願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及時終止勞動關係。

第十三條 對錄用的員工,企業按規定建立員工名冊。職工名冊內容有:序號、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參加工作時間、用工起始時間、戶籍地址及現住址、用工方式、崗位工種、合同型別、合同起止日期、解除或終止合同日期、解除或終止合同原因、備註等欄目。

第十四條 企業自用工之日起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對新招用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天(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天(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天(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計為本企業的工作年限。

第十五條 試用期內企業對新招員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工作能力、身體健康等情況進行進一步考核;考核工作在試用期屆滿前組織實施,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第十六條 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僅限於服務期約定和競爭限制約定)等。變更勞動合同,均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時,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企業需要續簽勞動合同時,提前30日(法律規定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並在30日內(法律規定30天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企業書面提前30日(法律規定30日)通知員工。

第十九條 員工提前××日(法律規定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員工本人原因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

競業限制,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