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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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私營企業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私營企業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範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單位所有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工作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錄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擇優錄用、任人唯賢的原則。

第6條 員工應聘單位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必須年滿16週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

第7條 員工應聘單位職位時,必須是未與其他單位保持勞動關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員工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就業失業證、職業技能證書、工作年限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明材料,員工應保證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任何虛假資訊一經查實,單位保留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第8條 單位在正式錄用員工前,根據需要可以要求應聘員工接受健康檢查。

員工被錄用後,由單位為員工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第9條 單位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代辦暫住證、工資卡等事項的,在代辦完成後應及時歸還員工的證件。

第10條 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確定,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1 1條 單位對員工進行職業教育和培訓,幫助員工提高職業道德素養和技能水平。單位將職工教育經費的70%用於一線職工崗位培訓。

單位鼓勵員工參加職業技能鑑定。

對實施就業准入的崗位,實行先培訓後上崗,員工只有取得相應工種的職業資格證書以後才能上崗。

第12條 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可要求員工簽訂員工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

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3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工作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4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

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員工在勞動合同上簽字,視為己閱讀並同意勞動合同內容。

第15條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6條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17條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日通知單位。

知悉單位商業祕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本條前二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18條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經相關負責人批准後,憑單位人力資源部門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19條 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20條 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員工,發給員工勞動合同續訂意向書,員工應及時將意見反饋給單位;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21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員工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前辦理好工作交接,交還相關資料、檔案與物品;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失業登記手續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2條 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員工,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單位根據季節和工作特點安排員工作息時間。

員工用餐時間不包括在工作時間內。

第23條 單位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最長不超過3小時,並保證員工每週至少休息1天。

第24條 員工加班加點一般由單位安排,也可由本人申請單位同意。

嚴禁未經批准擅自進入工作場所逗留。

第25條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的,單位可以安排員工補休。

第26條 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

第27條 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年休假一般由單位統一給予安排;員工需要單獨安排休假的,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並在單位認為工作許可的前提下給予安排。員工對單位跨年度休假安排無異議的,視為同意。

第28條 員工經批准可享受婚假、喪假、產假,可請病假、事假。

第五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29條 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低於杭州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30條 單位根據崗位不同分別實行計件工資制、計時工資制、年薪制,具體由合同約定或者協商確定。

第31條 單位實行與單位發展和經濟效益增長相適應的工資增長機制,逐步提高員工工資收入。

第32條 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本人工資作為計算基數,並按國家規定的相應倍數計算。

第33條 單位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工資;工資每月25日前發放,遇節假日順延。

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單位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員工工資。

單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工資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後支付。

單位因生產經營問題,經員工本人、員工大會或者員工代表大會同意,可延期支付工資。

第34條 單位直接發給員工工資的,單位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員工領取工資時在工資清單上簽名確認。

單位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的,向員工提供工資清單,員工在5日內未提出異議即視同在工資清單上簽名確認。

實行保密工資的,允許查詢本人工資情況。

第35條 因員工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並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依單位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對員工進行懲罰的扣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扣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員工當年被扣款數額不超過全年獎金。

第3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瞻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單位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單位處罰的扣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單位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在單位吃住產生的伙食費、水電費;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37條 單位在招用員工之月起,為員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員工應當自覺參加各類社會保險並提供相關證件、資料。

第38條 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員工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由單位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39條 單位向全體員工公佈全年度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第六章 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40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籤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己的情況下,應及早通過電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第41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工作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工作證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單位合情合理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時間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譁等,原則上不會客,不打私人電話,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下班之後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6)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菸頭雜物,保持單位環境衛生清潔;

(7)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單位機器裝置、工具、物料,不得拿走或故意損壞單位任何財物;

(8)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電、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9)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係,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鬥毆、造謠生事;

(10)關心單位,維護單位形象,敢於同有損單位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第42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做好機器裝置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裝置可安全使用後,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裝置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裝置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裝置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將情況向上級報告;

(5)非機城裝置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裝置;

(6)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並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7)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8)對消防裝置、衛生裝置及其他危險防止裝置,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菸,吸菸要在指定場所,並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單位;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檔案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43條 員工如發生工傷或者其他事故,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告知單位並協助單位辦理好相關手續。

第44條 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單位祕密的義務。在對外交往和合作中,須特別注意不洩露單位祕密,更不準出賣單位祕密。

第45條 單位商業祕密是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員工知悉,能為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單位採取保密措施的事項。單位商業祕密包括下列祕密事項:

(1)單位經營發展決策中的祕密事項;

(2)人事決策中的祕密事項;

(3)專有技術;

(4)招標專案的標底、合作條件、貿易條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戶和合作渠道;

(6)管理訣竅;

(7)董事會確定應當保守的單位其他祕密事項。

第46條 接觸單位祕密的員工,未經批准不準向他人洩露。非接觸單位祕密的員工,不準打聽單位祕密。

記載有單位祕密事項的工作筆記,持有人必須妥善保管。如有遺失,必須立即報告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47條 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祕密檔案、資料、檔案和其他文書、音像資料,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48條 未經單位同意,員工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單位同類的營業。

第七章獎勵與懲罰

第49條 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單位對錶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頒發一次性獎金五種。

第50條 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於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單位,服從安排,成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51條 對有下列業績之一的員工,除給予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一次性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害,勇於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單位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於同壞人、壞事作鬥爭,舉報有損單位利益的行為,使單位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單位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52條 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單位對違規違紀、

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扣款、警告、記過、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四種。

第53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每次扣款5至50元,並可以警告1次;每警告2次視為記過1次;

(1)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故曠工或雖打卡卻未正常上班的;

(3)無正當理由多次遲到或早退〈每次3分鐘以上)的;

(4)不戴工作證或不穿工作服進入工作區的;

(5)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6)消極怠工,上班幹私活的;

(7)工作時間,與別人閒聊、打鬧嬉戲、大聲喧譁的;

(8)工作時間打瞌睡的;

(9)工作時間在網上聊天、炒股、玩遊戲的;

(10)工作時間未經同意會客,或多次打私人電話的;

(11 )對客戶的態度較惡劣的;

(12)下班後不按規定關電、水、氣及關窗、鎖門的;

(13)浪費單位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14)非裝置操作者,隨意操作裝置的;

(15)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工作區參觀的;

(16)違反單位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17)隨意移動消防裝置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8)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單位的;

(19)在禁菸區吸菸的;

(20)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汙染環境衛生的;

(21)在宿舍留宿外人的;

(22)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4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每次扣款50至100元,並可以記過1次:

(1)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單位正常調動或部門負責人的工作安排的;

(2) 工作期間擅離崗位,給正常生產造成較大影響的;

(3)瀏覽不良網站,導致病毒感染,給正常工作造成較大影響的;

(4)在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5)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的;

(6)違反勞動紀律和工作守則,給單位造成20xx元以上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7)將單位內部的重要檔案、帳本給單位外的人閱讀的;

(8)對抗上司及其他管理人員的批評教育,造成較壞影響的;

(9)無理或鬧,打架鬥毆,影響單位生產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10)無事生非,挑撥離間,人為製造員工之間、員工與管理人員之間矛盾的;

(11)擅自撕毀或者塗改單位張貼的各類公告資訊和通知的;

(12)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油爐的;

(13)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5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視為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 1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5日的;

(2)違反勞動紀律、操作規程,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3)違反單位保密制度,洩露單位商業祕密,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汙、侵佔或者故意損壞單位財物,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與本單位管理人員及員工發生衝突被治安拘留的;

(6) 1年內被記過2次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經員工大會或者員工代表大會認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

第56條 員工違紀違規,認識態度較好,並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理;動機不良,認識態度惡劣,可以加重處理。

第57條 員工違規違紀對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懲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58條 對違紀違規員工的處理,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根據本規章制度相關條款提出意見,報相關部門及領導稽核或者備案,作出處理時一般應昕取員工本人申辯意見,處理決定須告知員工。

工會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單位提出建議。

第八章 附 則

第59條 本用工管理制度未盡事宜或者依法修訂時,將通過公告的形式補充或者更新。

第60條 本用工管理制度所表示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61條 本單位向每位員工發放員工手冊,,員工簽收或上牆公佈視作己向員工公京。

第62條 本用工管理制度解釋權歸單位人力資源部。

第63條 本制度經屆次員工代表大會或員工大會討論通過,並於釋出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