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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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指規範企業法律顧問的執業資格、執業機構、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制度,它以規範企業內部專職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人員為核心,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我國法律職業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包括企業法律顧問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企業法律顧問組織制度、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制度三方面的內容。

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

國資委在央企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建設工作會上透露:過去三年,需要國資委調處221件重大法律糾紛案件中,涉及央企110多家,直接涉案金額269億元,間接涉案金額超過500億元,涉案企業80%發生在二級以下子企業,60%沒有設立法律事務機構,50%以上主要產品及其工藝沒有專利技術,40%以上無註冊商標。分析其主要原因是決策草率,法律稽核不嚴,有的缺乏法律論證,企業成果沒有完善的機制保障。種種跡象表明,企業建立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刻不容緩。

入世以來,中國經濟的持續、高速發展令世界矚目。面對全球經濟一體化和WTO框架下更加開放的市場環境,中國依法治國程序也日益加快,國家更加註重運用法律手段指導和調控企業,經濟立法工作駛入快車道,國內企業所面臨的法治環境正發生深刻變化,一大批規範市場主體、維護市場秩序,進行巨集觀調控、實行社會保障的規範性檔案正陸續出臺。尤其是黨的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對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等方面對企業依法管理工作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這對進一步改善企業外部法治環境,加強企業法制建設,提供了制度保障。

中國企業在參與更大範圍、更廣領域、更高層次國際市場帶來豐厚回報的同時,也會給被置於同國外企業同一市場競爭規則的企業帶來更多潛在的法律風險,隨著頻繁業務交往,企業涉及的法律事務也會日益增多,這對我國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是一個嚴峻的考驗,要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運用法律手段有效預防和化解經營風險,就成為提高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前提。

無論是企業改革的整體推進和重點突破,還是國有企業的資產重組、減員增效等,幾乎企業經營管理的每一個環節都需要法律來規範,企業經營風險也最終表現為法律形態。因此,企業經營管理者在經營管理決策時,應當具有法律評價的視覺和判斷的警覺,注重從法律的角度審時度勢,準確把握市場競爭經營規則,作出正確決策。如何有效地把握市場競爭經營規則?這就需要建立一種制度,這種制度就是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現代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現代企業管理創新、制度創新的有效舉措,是促進企業依法經營、有效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管理制度,也是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保障,這項制度的不斷完善是一個企業乃至一個國家成熟的標誌。

實踐證明,市場經濟越完善,市場行為就越規範,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就越大,企業法律顧問就越重要。企業法律顧問作為一種專門職業,早就受到國外企業的重視。近年來,我國政府也一直在努力推進這項工作,1986年國務院頒佈了《廠長工作條例》、1990年國家體改委印發了《關於加強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1997年國家經貿委頒佈了《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2004年國資委頒佈了《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各省市國資委近期也都出臺了依法治企、加快推進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法律顧問的地位、職能和作用,這對推進企業法制建設起到一定作用。但實際情況並不樂觀,企業法制建設未能得到足夠重視。儘管有的設立企業法律顧問這個職位,實際上只是壯壯門面,難以發揮全面作用,有些企業把法律顧問當作一把雨傘,下雨天才想到它,天晴了就束之高閣,很少重視企業法律顧問事前參與、事中控制對企業堵塞管理漏洞,避免或減少糾紛的預防作用。  “一個沒有真正成為獨立法人實體,並依靠自主經營去生存發展的企業,是難以讓他超越自身的現實去認識企業法制工作重要性的。”,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陳清泰的這一觀點,是對這一現象的精闢論述。

儘管在推進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過程中,存在一定的消極因素,但依法治企的趨勢已不可逆轉,這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和國家發展的內在需要。目前全國30%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了法律事務機構,有9萬人從事企業法律顧問工作,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8個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及一些地級市成立了企業法律顧問協會。這說明企業法律顧問的作用和地位在逐步鞏固和發展,併成為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在西方已開發國家,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已有100年的歷史,而在中國這項制度真正形成和發展僅由20多年的歷史。當人們將目光紛紛投向企業管理精英的同時,一個在現代企業管理中同樣扮演重要作用的角色――企業總法律顧問已悄然登場。早在2002年,原國家經貿委在國內首批70家企業總法律顧問試點企業已經積累了大量有益的做法和經驗基礎上,進一步擴大試點範圍,為全面推行企業總法律顧問奠定了基礎。國務院國資委主任李榮融日前指出,力爭在2007年底前,53戶大型中央企業全部建立法律事務機構,推行總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

企業法律顧問是企業內部法律人,在專業性和經驗方面或許遜色於外聘律師顧問,但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平臺和生存環境決定於企業,企業內部法律人對企業管理狀況的關注度、工作目的的傾向度以及投入工作的熱情和責任心會不同或優於外聘社會律師,這也是企業法律顧問與社會律師法律顧問的最大不同。作為企業總法律顧問又不同於一般法律顧問,他能夠進入企業最高層,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過程,從源頭上為企業規避法律風險。企業法律顧問雖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義不容辭,但畢竟是治企之策。實行企業法律顧問的成效不僅體現在利用法律武器維護企業利益上,還體現在有利於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如上海寶鋼集團實行全新的國有企業管理理念,探索國有資產法律監控的新途徑,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賦予總法律顧問與企業“三總”(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地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全過程,把經營法律風險降到最低限度,構築了和諧的企業環境。還有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自成立以來始終沒有出現投資決策重大失誤,無論是房地產的過渡炒作還是IT業的'潮起潮落,中海油都能安然涉過。其規避風險的兩大祕訣之一就是公司有一套完善的總法律顧問制度。作為國內最先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企業之一,在中海油,總法律顧問不僅僅是法律專家,而且是一名高階企業管理人員,直接向總經理負責。公司在做出投資決策時,首先要聽取法律論證意見,而高階管理層的領導成員,則需要直接聽取總法律顧問的專業意見。總法律顧問作為企業現代管理的重要角色,能夠變事後補救為事先預防,從而有力地促進了企業健康發展。

在市場經濟發達的西方國家,企業法律顧問被稱之為企業的智囊、“保健醫生”和“手術醫生”,為企業決策和經營活動“保健、把脈、治療”。建立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是國外成功企業的通行做法。在一些國家,企業總法律顧問也叫首席法律顧問,時下的最新稱謂是首席法律執行官。企業法律總顧問是負責企業內部法律事務的高階管理人員,直接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如歐美經濟已開發國家,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早已成為廣大企業普遍實施的一種管理制度。在美國、英國、法國和德國的一些跨國公司中,公司的總法律顧問通常是有高階副總裁兼任,他們在企業經營決策中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

在國內,一些睿智的企業經營管理者已逐漸意識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需要法,企業的經營管理要懂法,企業的穩定要靠法,法律是企業的“保護神”,已成為社會各方面的共識。隨著企業體制、市場環境等方面的深刻變革,企業法律顧問必須增強創新意識,樹立現代企業觀念,創造性地開展工作。這要求企業法律顧問迅速提升素質,培養成為懂法律,懂經濟,懂外語的  “三懂”複合型高階企業管理人才,以提高抵禦、防範和化解法律風險能力,切實解決企業經營中所遇到的法律問題,化解經營風險。

結合實踐經驗,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重新定位企業法律顧問角色,由單純解決事務糾紛向介入決策、事先防範為主轉變;由被動應訴向主動出擊轉變;由企業管理和法律專業型人才向複核決策型人才轉變,從而真正體現企業法律顧問的作用,構築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機制,促進依法治企目標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