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的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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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的構想
銀行業監管制度是實施銀行業監管的基礎,自從《人民銀行法》以法律形式授權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以來,我國銀行業監管由此走上了法制化、規範化的道路,依法監管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我國已經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法》為核心、《商業銀行法》為基礎、各種銀行監管規章相配套的銀行業監管法律體系。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對加強銀行監管,防範和化解銀行風險,保障銀行業合法、穩健執行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關於銀行業監管的規定較少且較為原則,隨著銀行業迅猛和業務不斷創新,現有的銀行業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對銀行業監管的需要。為此,有關部門表示將有計劃地補充制訂在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外匯管理、審慎銀行監管、市場退出等領域新的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規章,填補立法不足,形成較為完整的有效銀行監管法律法規框架。因此,要建立健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律制度,規範銀行業務創新,確保銀行業監管的有效性、權威性和執法的獨立性與嚴肅性。  確立銀行業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和監管職責  自1984年國務院決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獨立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以來,中國人民銀行同時就肩負著對銀行業監督管理的職責。《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作為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地位通過法律的形式被確認。近年來,隨著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的建立,中國人民銀行不斷強化監管職能,加大對銀行業監管的力度,取得了顯著成效。為了加快金融改革與發展的程序,提升貨幣政策和銀行業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十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決定設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將貨幣政策的制訂和實施職能與銀行業的監管職能分離,由銀監會行使銀行業監管的職能,統一監督管理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銀監會將與中國人民銀行各司其職、互相促進,確保金融機構安全、穩健、高效執行。對銀行業的監管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通過立法賦予監管機構必要的監管權力,併為其行使權力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證。隨著銀監會的宣告成立,銀監會行使銀行業監管的職能需要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和適度的獨立性,《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對此應作相應的規定,修改相關法律、法規,確立銀監會的法律地位迫在眉睫。
  為此,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應明確銀監會對銀行業監管的職責,具體職責包括負責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草擬銀行業監管的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範圍;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資料、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佈;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另外,為確保銀行業監管機構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獨立性和有效性,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在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中應予以明確。複雜多變的金融市場和多樣化的金融風險需要具有金融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來履行監管職責,尤其是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銀行業與國際接軌,銀行業監管工作人員的責任更加艱鉅,其素質也就更有必要作出更高要求,而現行的法律、法規對監管人員的業務素質及違反法定程式或濫用權力的監督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銀行監管的效率。因此,對銀行業監管機構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應具備的金融業務知識、技能和熟悉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等提出具體的要求;為平衡監管機構的權力和義務,確保依法對銀行業的監管,要明確其向國家權力機關定期報告工作和接受質詢的義務。  健全銀行業內部控制法律制度  銀行業內部控制是銀行業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標和防範風險,對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的業務活動進行風險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約的、措施和程式的總稱。銀行業內部控制是銀行業監管的基礎和前提,指導、檢查和督促銀行業加強完善內控建設,是銀行業監管機構的基本職責。銀行業內部控制和銀行業監管機構監管的有機結合,是我國銀行業安全、穩健執行的重要保證。為確保銀行業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規章制度,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地控制風險,應當按照有效性、審慎性、全面性、及時性及獨立性原則,建立健全我國銀行業內部控制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