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律師事務所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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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律師事務所規章制度

文 明 服 務 標 準

如何制定律師事務所規章制度

律師是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為優化工作質量,樹立律師新形象,特制定本標準。

1、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敬業愛崗,講奉獻、講正氣、講文明,為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2、在執業活動,舉止文明,語言規範,衣冠整潔,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

3、遵守律師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尊重同行,禁止不正當競爭。

4、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辦案原則,秉公執法,剛正不阿,盡職盡責,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5、保守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當事人的商業祕密,不得洩露當事人隱私。

6、廉潔自律、禁止私自收案、收費,不得接受當事人的任何額外報酬和饋贈。

7、建立賠償制度,認真對待當事人投訴並及時處理,誠懇接受社會與當事人監督。

8、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9、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為提高執業律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執業水平,保證律師隊伍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律師工作的社會主義方向,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從業思想。

2、遵守憲法和法律,培育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3、努力提高律師人員的政治素質,對律師進行經常性的從業宗旨、職業道德、從業清廉等政治教育,使律師人員保持良好的精神風貌。

4、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為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5、積極參加局、所組織的政治、業務等學習,建立經常性的學習制度,樹立堅定的政治立場、服務大局意識。

6、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納稅。

 收案制度

第一條 事務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行業規則以及事務所章程,訂立本制度。

第二條 事務行客戶部負責收案工作。

第三條 收案程式

(一)諮詢階段。律師瞭解案情,決定是否收案,協商費用。

(二)委託階段。簽訂委託合同、交納費用。

第四條 事務所承辦法律事務,統一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合同,統一收取費用。

律師應自覺遵守司法部關於律師執業的“六條禁令”,不得以任何名義私自收案、收費。

第五條 事務所建立業務收案登記薄,分類編號。

業務按刑事訴訟案件、民商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專案顧問、常年顧問、諮詢、代書分類。

第六條 事務所按照規定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報送業務統計報表,事務所主任對報表內容進行審查,保證各項資料的真實性。

第七條 事務所收案時,客戶部進行利益衝突審查。

如準備接收的案件與事務所已經接收的案件存在利益衝突,應當告知委託人,原則上不再收案。

如委託人仍然堅持委託,事務所可以收案,但必須指定不同的律師辦理。

第八條 事務所應當如實告知委託人可能存在的風險和出現的後果。

對於存在明顯敗訴風險的訴訟仲裁案件,事務所有權決定不予受理;訴訟風險明顯,但委託人仍然要委託的,事務所可以接受委託。

第九條 事務所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合同時,如實告知委託人收費標準、需辦理的相關手續、辦理委託中應當注意的事項。

委託人合同一式二份,委託人、事務所各存一份。

第十條 事務所原則上統一分配業務。

對委託人有指名要求的,事務所一般滿足其要求。

篇二:律師事務所內部規章制度範本

一、綜合管理制度

1.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會議制度

2.律師事務所所務會議制度

3.律師事務所律師獎懲制度

4.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師事務所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6.律師事務所律師過錯責任賠償制度

7.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檢查制度

8.律師事務所主任崗位責任

9.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業務)崗位責任

10.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管理)崗位責任

11.律師事務所人事管理規定

12.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管理辦法

二、業務管理制度

1.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

2.律師事務所業務操作規程

⑴總則

⑵接待、諮詢、代書

⑶擔任法律顧問操作規程

⑷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操作規程

⑸辦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規程

⑹辦理刑事案件操作規程

⑺辦理行政案件操作規程

3.律師事務所學習制度

4.律師事務所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

5.律師事務所收結案及收費管理辦法

6.律師業務收費管理監督制度

7.律師事務所業務檔案管理辦法

8.律師服務質量跟蹤監督評查制度

9.客戶投訴及客戶意見反饋處理制度

10.律師執業利益衝突審查處理制度

11.法律服務委託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師事務所人員工作守則

2.律師事務所員工招聘、錄用、辭退管理制度

3.律師事務所印章管理規定

4.律師事務所辦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師事務所保密制度

6.律師事務所辦公設施裝備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師事務所公函、介紹信及調查專用證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師事務所行政主管崗位職責

9.律師事務所會計崗位職責

10.律師事務所出納崗位職責

11.律師事務所內勤人員崗位職責

12.律師事務所文印人員(檔案管理員)崗位職責

13.律師事務所接待員(圖書管理員)崗位職責

14.律師事務所網路管理員崗位職責

15.律師事務所文書資料管理辦法

四、財務管理制度

1、律師事務所財務管理辦法

2、律師事務所律師辦案費、差旅費管理辦法

3、律師事務所退費規定

4、律師事務所財務報銷規定

篇三:律師事務所規章制度

組織機構設定

 一、管理型機構:合夥人會議、律師大會及常委會

1、合夥人會議

合夥人會議由主任合夥人組成,是事務所的決策機構。會議由事務所法定代表人負責召集、主持、安排會議議程。

2、律師大會

由事務所全體律師組成,是事務所的諮詢和輔助決策機構,每年舉行一次。經律師大會常務委員會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員提議,可召開臨時律師大會,議題由提議者確定,並提前半個月提交議案並通知全體律師。

半數以上律師參加,當次律師大會方為有效。主要確定上年度事務所總結、本年度及下年度事務所發展目標、規劃及事務所各項先進評選(如先進律師)等,優秀律師候選人提名由律師大會常委會其他涉及全體律師權益的事項,須經律師大會充分討論,會後收集意見並交合夥人會議決策。

3、律師大會常務委員會

律師大會常設機構,在律師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律師大會部分職責。由高階合夥人和普通律師3 人組成。普通律師委員由5名或以上律師向事務所推薦提名或經主任合夥人推薦提名人選,律師大會選舉產生。權力具體包括:

(1)接收律師建議、意見,形成提議進行討論,確定統一意見,報合夥人會議決定。

(2)優秀律師評選時,常委會委員和主任合夥人具有提名1人的權力。

(3)本所律師之間因合作而產生的衝突矛盾,常委會委員有權處理。具體處理方式為:參照仲裁程式,由涉及律師各自在常委會委員中選擇1人作為仲裁人,並在常委會中共同指定1人作為首席仲裁人,無法共同選定時,由合夥人會議決定首席仲裁人。3名仲裁人聽取涉及律師理由和證據後,投票作出處理決定。

二、服務型機構:公共關係部

1、案源組

工作為通過多種渠道為事務所整體獲得有效的訴訟(仲裁)案源以及非訴訟法律服務專案。最終能夠與事務所簽訂正式委託代理協議或其他法律服務協議的案源,案源引進者由事務所給予案件或專案費用的20%作為報酬。

2、營銷組

負責事務所整體形象推介,在各種公共媒介進行多種型別的商業營銷,具體工作內容、利益分配方式另行規定。

3、洽談組

由事務所具有豐富洽談經驗的資深律師組成,工作為協助洽談事務所或本事務所有洽談需求的律師的案源或法律服務專案機會,目的是通過語言技巧、法律分析及人格魅力,幫助需求方更好的獲得法律專案並在合理基礎上提高收費。

事務所將選擇資深律師進入洽談組,有洽談需求的律師可與洽談組具體律師聯絡並達成合作及利益分配的合意,必要時可共同簽署事務所指定格式的《業務合作確認單》。對於洽談組的報酬,事務所指導性意見為本專案費用的10%。(雙方存在洽談合作事實且無書面約定報酬的情況,適用指導性意見)

三、專業部門機構

各專業部門設部門負責人一名。部門職責和工作劃分:

(一)專案引入

事務所的公共案源專案,根據案件性質直接劃入各專業部門,性質衝突或模糊,產生爭議的,由合夥人會議或常委會半數以上人員決定負責部門。

(二)專案分配和工作

部長向合夥人會議推薦人選並由合夥人會議決定該部門的事務所公共案源專案的負責律師或團隊。事務所公共案源專案機會的洽談和承辦,原則上由同一名律師或團隊進行。

(三)收入分配

由事務所分配的公共案源或專案,收入(稅前的代理費、律師費、顧問費等)

依次扣除:

1、事務所收取的公共案源提成

(1)收入1萬元以下(包含1萬),事務所提成為收入的25%;

(2)收入5萬元以下(包括5萬),上述費用再加上超過1萬部分的35%

(3)收入20萬元以下(包括20萬元),上述費用再加上超過5萬元部分的45%;

(4)收入50萬元以下(包括50萬元),上述費用在加上超過20萬元部分的55%;

(5)收入50萬元以上的專案或案件,事務所提成比例由事務所與承辦律師具體約定,但原則上不低於全部收入的60%。

2、稅費

剩餘款項為承辦律師收入,需依事務所規定繳納相應管理費。

(四)具體部門劃分

1、公司法律事務部

2、投資與貿易部

3、智慧財產權部

4、勞動法律事務部

5、企業法律風險防控部、

6、中韓通商法律事務部

7、海商海事部、

8、房地產與建設工程部

9、資源與環境部

10、金融稅務部

11、疑難案件執行部

12、刑事辯護部

13、行政訴訟部

篇四:律師事務所規章制度

一、總則

1、為提高工作效率、加強xxxx律師事務所日常工作管理,本所所有員工除遵守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規定外,結合本所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章制度。

2、本規章制度所稱員工是指xx律師事務所聘用的所有員工。

二、招聘及入職制度

1、招聘方式、原則

本所根據年度發展計劃和工作目標制訂員工招聘計劃,以公平、公正、擇優錄取的原則通過內部推薦、員工自薦和外部招聘方式來招聘人員。

2、錄用與入職

2.1經錄用後,如發現被錄用之人員與應聘時表述不一致,事務所可單方面予以解除合同。

2.2新入職員工報到,須提供下列證件原件及影印件:身份證、畢業證、個人簡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小一寸彩色相片2張。並填寫員工入職申請表。

2.3員工提交的證件及簡歷必須真實無誤,發現作假,事務所將立即辭退。

2.4員工到相應行政部門錄入指紋考勤。

2.5員工個人資料如有變動時,如住址、聯絡方式等有變動,應及時通知相應行政部門,以便做出相就調整。

3、試用轉正

新入職員工的試用時間為1-3個月,所裡相應部門負責人會根據試用期的表現做綜合評估後,並主任稽核批准,方可轉正。

4、員工離職

4.1事務所及員工均有權利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均須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對方,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填寫《離職申請書》向公司提出申請。離職日期以公司領導批核為準。

4.2員工在離開事務所前,必須按事務所離職程式辦理手續,填寫《員工離職工作事項交接清單》並歸還事務所領用的一切物品和借款,包括移交在職期間的工作文件、客戶電話及工作關係等並辦理好工作交接。

4.3任何原因離職而未辦離職手續的員工,事務所將不予發放剩餘薪資。員工

由於未辦理手續給事務所帶來的損失,事務所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三、作息時間制度

1、行政系統:行政後勤部、財務部、xxxx:

每週五天工作制,週六週日休息。上班時間為9:00時,下班時間為17:30時,12:00至13:00時午休。

2、調查員作息時間:

因調查員的工作性質,其具體作息時間另行擬定。

3、xxxx作息時間:

3.1無特殊任務時,上班時間為9:00時,下班時間為17:30分,12:00時至13:00時午休。

3.2 17:30時後執行任務時,如外出時間超過22:00時,第二日上班時間為9:30;外出時間超過24:00時,第二日上班時間為10:00;外出時間超過第二日2:00時,第二日上班時間為12:00;其他工作時間同上條。

3.3因週末或節假日執行催收任務,導致當月休息日不足8日的,可當月申請補足8個休息日。

4、 在上述工作時間外,若有工作需要及時處理的,應當及時協調處理。

四、崗位責任制度

1、 本所員工應嚴格按《xxxx律師事務所機構及崗位設定》的規定,認真、及時、負責任地履行本崗位職責。

2、對律所安排的工作應及時完成,若工作過程中出現困難或難以完成時,應立即彙報原因並設法處理。

五、外出登記批准制度

1、本所所有員工在工作時間內,非因工作原因不得脫離崗位。

2、如因工作需要臨時外出的,必須到辦公室進行外出登記並在律所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外出時間、外出事由、外出地點)必須完整且保證聯絡暢通。如因時間關係無法及時到所進行相關登記的,需聯絡辦公室代為登記,外出歸來後應填寫歸所時間。未登記視為脫崗,按曠工處理。

3、如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做出出差計劃,同時填寫“出差申請單”,經主任批准後方可執行。經主任批准可在出差前向財務借支出差費用,外地出差回所後2個工作日內、成都外出回所後1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出差工作的詳細情況,將所有收取的費用向律所交清,並將出差費用整理清楚,經會計和主任審批後到財務辦理

報銷手續。

六、請假制度

本所所有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個人原因不能上崗的,必須完整填寫請假單,並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後交主任簽字批准,請假期間工資相應扣除。除特殊情況外,需至少提前一天請假,並將請假期間的工作安排好。請假前應交待好工作代理人,以便可以代為處理相應工作事務,且工作代理人須在請假條上簽字。除國家規定的'可以帶薪請假外,其餘請假將會按規定扣除相應工資。日工資扣除標準按平均一個月22個工作日計算。

七、公務用車管理制度

1、本所員工因公外出需要使用公務車輛的,需報律所批准並進行車輛使用登記。本所員工非因公不得借用車輛。

2、因公使用車輛過程中,必須遵循相關交通法律法規,合法使用,律所專管人員每週查詢一次違章。若使用人違法違規駕駛或發生車輛事故的,按下列規定承擔責任:

2.1凡在高速公路、成都二環路和三環路超速行駛的,或其他道路上超速50%以上的,由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並在違法行為確認後三日內負責處理完畢。

2.2大成都範圍內不按訊號燈通行的違法行為由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並在違法行為確認後三日內負責處理完畢。

2.3大成都範圍外非故意不按訊號燈通行、其他道路上非故意超速不足50%、非故意不按規定路線行駛、非故意違反禁令標誌的,由駕駛人處理扣分,罰款由駕駛人和律所各承擔一半。駕駛人應在違法行為確認後三日內負責處理完畢,憑交罰款憑證向律所報銷一半的費用。本制度未明確規定的,由違法駕駛人承擔責任。

2.4車輛發生擦掛等輕微事故,由駕駛員每次交納200元,該款作為債權催收組的公共經費。

八、清潔衛生制度

1、清潔衛生共建共享。在律所安排的清潔值班期間,值班人員應認真負責做好清潔衛生,非值班人員應積極保持清潔衛生。

2、工作期間,禁止在公共區域內吸菸。

八、保密制度

本所員工在工作過程中所知悉的合作單位資訊、調查客戶資訊、催收客戶資訊、訴訟客戶資訊、律所業務狀況和業務流程、律所財務資料等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

(包括與本崗位無關的本所其他工作人員),否則視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律所規章制度,律所可單方解除勞動關係,觸及刑律的依法追究責任。

九、資訊釋出制度

1、本所資訊釋出於本所建立的qq ,資訊一經發布視為已通知全所員工。

2、本所檔案釋出於本所建立的QQ群、同時在律所辦公室張貼,檔案一經發布並辦公室公開張貼後視為已通知並書面送達。

十、獎懲制度

1、本所員工未履行或怠於履行本崗位職責,除按規定接受處罰外,視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律所規章制度,律所可單方解除勞動關係。

2、本所員工每月考核為全勤(完全遵循作息時間)的,由律師事務所獎勵50元,並可當月申請帶薪請假2小時。

3、本所員工不得遲到早退,一月內出現第一次罰款10元、一月內出現第二次罰款20元、一月內出現三次或三次以上的罰款50元/次。1月內連續3次或累計4次遲到、早退的,視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律所規章制度,律所可單方解除勞動關係。

4、嚴禁曠工,未請假而不上班或請假未批准不上班或超假逾期未上班或遲到早退40分鐘以上或當天無打卡記錄的為曠工。曠工半天罰款100元、曠工1天罰款200元;一月內出現二次曠工視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律所規章制度,律所可單方解除勞動關係。

5、本制度執行之日起,工作連續滿一年的員工,可申請3天帶薪年假。

如因所裡業務發展需要或調整以及情勢變更需修改本所規章制度時,另行公示。

篇五: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彙編

1.律師執業六禁止

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費。

二、禁止詆譭同行,支付介紹費、回扣,壓低收費等不正當競爭。

三、禁止律師事務所聘用非律師以律師的名義執業。

四、禁止向司法人員行賄,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五、禁止提供虛假證據或引誘、威脅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

六、禁止出具虛假法律意見書

2.律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一、忠於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真理,維護正義。

二、誠實守信,盡職盡責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三、敬業勤業,努力鑽研業務,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四、嚴守國家機密,保守委託人的商業祕密及委託人的隱私。

五、尊重同行,同業互助,公平競爭。

六、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法律幫助。

七、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切實履行會員義務。

3.執業公示制度

為增強律師事務所工作透明度,認真履行法定職責,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監督,保障公正執業、文明執業,促進依法執業,根據行業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公示制"是指本所對辦理的涉及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項,通過一定方式將執業依據、執業制度、執業程式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保證律師依法執業活動過程的制度。

二、公示內容:律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律師執業紀律規範、律師執業六禁止、律師服務收費標準以及執業律師的照片、執業證號、和投訴監督電話等內容。

三、公示內容必須完整、準確、形式規範、客觀,讓當事人一目瞭然。公示內容有變化時,及時予以變更。

四、律師事務所主任負責對本所執行公示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4.投訴查處制度

接待投訴範圍

(一)代理工作不盡職

1、由於律師的原因未按照委託代理協議的約定完成當事人委託的代理事項;

2、律師在為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存在工作失誤的;

3、律師在代理訴訟工作中,未經委託人的同意沒有出庭參加訴訟的;

4、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後,應當調查取證而沒有調查取證的;

5、律師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盡職的行為。

(二)其他違反律師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的行為

(三)其他本所律師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投訴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投訴人為公民個人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投訴書及內容如下:

(1)投訴人姓名、性別、工作單位、聯絡電話、通訊地址及被投訴的律師姓名;

(2)投訴請求;

(3)投訴事實與理由。

2、投訴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及授權委託書

3、律師事務所收費票據。

4、投訴人身份證影印件。

5、投訴人能夠提供的其他證據材料(如相關的裁決書、判決書)。

(二)投訴人為單位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投訴書及內容如下:

(1)投訴單位名稱、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

(2)被投訴的律師姓名;

(3)投訴請求;

(4)投訴事實與理由;

2、投訴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及授權委託書。

3、律師事務所收費票據。

4、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權進行投訴的,其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明書。

6、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7、其他證據材料(如相關的裁決書、判決書)。

注:上述投訴材料如確實不能提供的,應在投訴書中說明原因。

三、投訴的處理

1、投訴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由主任經過調查核實後予以受理並進行查處;

2、投訴材料不齊全的,投訴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材料。否則,視為未投訴;

3、如被投訴律師沒有違規行為,向投訴人說明處理結果;

4、投訴人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告知投訴人呼和浩特市司法局投訴電話:市律協投訴電話:可向本所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

5、被投訴律師有違法行為或本所對該投訴不能解決的其他違法行為,移送相關部門處理或告之投訴人依法通過其它正當途徑解決。

5.收案收費制度

一、律師事務所嚴格實行統一立案、統一收費,根據委託人的意願指派律師辦案的原則。律師事務所收案要認真登記,在收案登記薄中應載明:收案日期、案由、類別、當事人姓名及律師事務所主任或主任授權的其他人審批意見等內容。

二、律師事務所收費要出具統一稅務收費發票。根據案情,需要向當事人收取交通、通訊、差旅、列印等費用的,應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出具辦案費用收據。律師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當事人收取金錢、財物,違反者視為私自收費。

三、律師接收案件後,由承辦律師填寫一式三份《委託代理合同》,在委託人簽約後,承辦律師報所主任審批,再由當事人到財務部門繳納代理費、辦案費用。內勤根據主任審批意見,並在核實按規定收足代理費、辦案費用後,方能蓋章、發放相關文書及公函。

四、委託人交納部分代理費或者協議風險辦案收費的,承辦律師應當根據本制度規定,在與當事人簽訂《委託代理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並由承辦律師報本所主任審批後,到內勤人員處辦理立案登記手續及發放相關文書、公函。

五、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據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書,由本所統一受理,並由主任指派律師承辦。代理律師應當根據本制度規定,與當事人簽訂《委託代理合同》,主任審批減、免代理費後,由內勤人員辦理立案登記手續及發放相關文書、公函。

六、律師承辦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據《委託代理合同》和雙方協商的情況,簽訂《解除代理協議書》。如需要退費(含部分退費),經主任審批後,由當事人提交原發票原件,到財務部門辦理退費(含部分退費)手續。

所涉案件有關證據移交時,本所應留影印件,移交中應由承辦律師和委託人共同簽收移交單,其移交單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備檔。

6.服務質量監督制度

一、為向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二、對本所律師實行當事人、社會、本所、本人全面監督;

三、向案件的當事人發放"反饋卡",告知案件監督內容;

四、審批案件時,再次向當事人提示監督內容及監督後果;

五、定期電話或其他方式回訪案件當事人,尋求監督意見;

六、當事人可以以多種方式進行監督,查實違紀更換律師;

七、本所歡迎法官、仲裁員以及其他人員對本所律師監督;

八、本所聘請社會監督員定期對本所服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主任、部門負責人應定期對本所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客觀、主動查詢自身的不足,全面提高法律服務水平。

7.重大疑難案件研究討論制度

一、為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師辦案實行重大、疑難案件集體研究、討論制度。案件由承辦律師提出,主任主持並組織律師參加實施。

三、承辦律師必須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重大疑難案件上報集體研究討論。

四、下列案件為應當提交討論的重大、疑難案件:

1、擬改變定性、無罪辯護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3、標的額超過1000萬元的經濟案件;

4、當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5、其他在省內有重大影響的各類案件;

6、主任、副主任提交討論的各類案件。

五、下列案件為可以提交討論的疑難案件:

1、已經被新聞媒體關注報道的各類案件;

2、市、縣行政區域內有影響的各類案件;

3、部門專業負責人認為需要討論的案件;

4、承辦律師認為有必要討論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