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編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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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章制度的結構

規章制度編制規範

(一)規章制度的結構一般由名稱、題注、正文三部分組成。正文由總則、分則、附則等組成。

1、總則的內容主要包括:制定規章的目的、依據、原則、適用範圍、應對的主要風險(可選項)等。

2、分則是規章制度的主體,應當內容詳實,具有操作性,權責統一,其內容主要包括:制定機構及職責,執行規章制度的具體方式方法,詳實的權利義務要求,責任追究及激勵措施等。

3、規章制度附則內容主要包括:解釋權、實施日期等。

(二)規章制度的文字格式

二、規章制度的名稱規範

(一)規章制度的命名應當概括出制訂規章制度調整的物件,命名應當完整、準確、簡潔。

(二)規章制度命名一般結構為:單位名稱 調整物件 名稱類別(制度、辦法、規定、細則)。

(三)某些規定性的規章制度,因為客觀要求需要儘快增加新的內容,對原規章制度內容並不改變的,為避免因修訂程式延誤時間,可以制定“補充規定”。

(四)規章制度標題的題注應當載明制定(或修訂)機構、制定(或修訂)日期。

三、規章制度制定目的和依據規範

(一)制定規章制度的目的和依據是規章制度的必備條款,應當在規章制度的“第一條”做出表述。

(二)制定規章制度的目的是指所制定的規章制度要獲得的直接結果的高度概括。按照具體到抽象、直接到間接、微觀到巨集觀、由近及遠的順序依次表述。

(三)制定規章制度的依據是指所制定的規章制度的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法律依據主要指依據的具體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制度規定,事實依據主要是指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規章依據的表述一般應採取以下方式:

1、涉及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制度規定較單一,並間接涉及的,可以表述為“根據xx 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2、如果涉及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制度規定的名稱較多,或者是間接涉及的,一般不需列舉,可以表述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xx 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3、無直接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制度規定依據的,可以表述為:“為了,根據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四、規章制度的適用範圍規範

(一)規章制度的適用範圍,是指規章所適用的空間、人、行為和物。

(二)空間,指規章制度適用的公司管轄範圍。通常按以下方式表述:按管轄權表述的,一般為“本規定適用於本公司本部”、“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本部、各大區及下屬分中心”等;

(三)人,指規章制度所調整的人或者組織。通常表述為“員工”等。如“公

司所有員工必須遵守本規定的規定”。

(四)行為,指規章制度所調整的行為。如“本規定適用於分中心單證操作 及相關活動”。

(五)物,指規章制度所調整的物。如“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相關業務”。

(六)規章制度適用的表述,應當結合實際需要,可以是空間、人、行為和物的單一表述,也可以組合表述(一般按照“本規定適用於空間行為物、人”的順序表述)。

五、規章制度確定的管理機構規範

(一)管理機構是指規章制度確定的主要管理某一方面工作的部門或協助管理某一方面工作的部門,其表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主管部門的表述有實寫(如財務部)和虛寫(如各業務部門)兩種方式。一般採用虛寫的方式,虛寫可以避免因部門名稱的變更而頻繁修改規章。但是如果虛寫指代不明,難以認明該表述實指哪一個部門,或者會產生歧義時,則應當實寫。

2、一個規章制度一般明確一個主管部門;不便統一管理的可以明確分別主管的部門;需要在統一主管部門下分管的,可以明確統一主管部門和分工主管部門。

3、既有主管部門又有協管部門的可以明確主管部門和協管部門。

(二)主管部門按照以下方式表述:

1、明確一個主管部門的,可表述為“xx 部門主管(或稱歸口管理)xx 工作”。

2、以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部門共同作為主管部門的,可以表述為“xx 部門和xx部門是xx 工作的主管部門,分別在xx、xx 範圍內負責xxxx”。

3、既有主管部門又有若干分管部門的,分管部門應當一一列舉,可表述為“a、b、c、d 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或協助)做好xx 工作”。

六、責任追究和激勵措施規範

(一)為保證規章制度的落實,規章制度可以設定責任追究和激勵措施條款。

(二)責任追究和激勵措施條款一般可以表述為“獎勵與處罰”、“獎懲”

或“檢查與考核”等。

(三)規章制度對獎勵有具體規定的,獎勵內容與處罰內容放在同章或條內表述。對獎勵只有原則規定的,獎勵部分應當在總則中表述,處罰部分則單獨設章或條,一般表述為“罰則”、“責任追究”等。

(四)規章制度對獎勵的表述,可採取以下方式:

1、原則表述:“對xxxxxx 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

2、具體表述:“對xx 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並根據創造xx 效益或挽回經濟損失的大小,分別給予xx 元至xx 元的獎勵”。

(五)規章制度對處罰的規定,通常採取以下方式:

1、條文對應表述:依次引述規章制度中設定的違規行為的有關條款序號,然後表述所給予的相應處罰。如“違反本規定第x 條(第x 款)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xxxxxx、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罰種類,也可原則規定經濟處罰”。

2、行為歸納表述:直觀地引述某種違規行為,然後規定相應的處罰種類。如“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xx(指違規行為的歸納表述或者直接表述),分別給予直接責任人及相關責任人、部門負責人xx、xx 處罰”。

七、規章制度的附則

規範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過渡性條款。就新設定的規範對既存事實和行為的溯及力問題做出的限制性規定和過渡性安排。可以表述為“本規定實施前xx(原既存事實和行為),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xx 期限內,按照本規定的規定辦理”。

(二)規章制度的實施日期。規章制度一般應當明確規定實施的具體日期。根據不同情況可以分為三種表述方式:

1、需要有一定的'時間宣傳和準備後才能生效實行的規章,可以表述為“本規定自xx 年xx 月xx 日起實施”。

2、需要立即生效實施的規章,可表述為“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3、需要某種條件成熟後才能實施的規章,可以表述為“本規定自xx(指條件成熟)起實施”。

(三)廢止事項。一般緊接在規章制度施行日期之後表述,被廢止的規章制

度應當註明該規章制度的名稱、通過日期、公佈文號及與之相配套的有關細則等。【制度類檔案】

八、規章制度其他需要規範的有關問題

(一)概念和術語的定義

1、規章制度中某些概念、專用名稱和專業術語有的是特定所指需要加以定義,有的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用語需要解釋,有的在規章制度中反覆使用需要簡稱。

2、貫穿規章制度始終的概念、專用名稱和專業術語,其定義條款應當在總則一章中表述;不需貫穿規章制度始終的,其定義一般在做出具體行為規範的有關條款中一併表述。

3、規章制度中概念、專用名稱和專業術語,一般表述方式為“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xx,是指;xx,是指”(適用於多個概念);或者表述為“本規定所稱xx,是指”(適用於單個概念)。

4、規章制度中單位名稱和一些常用語應當使用全稱,為了簡明清晰,也可以使用簡稱,但其在規章首次出現時應當使用全稱,並註明以下簡稱的稱謂。如“中遠物流倉儲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遠倉配)”、“安全技術部(以下簡稱安技部)”等。

5、規章制度中單位名稱和一些常用語使用全稱或者簡稱時,應當貫穿規章制度的始終,全稱和簡稱不得前後交叉使用,避免指代不明、互相矛盾、發生歧義的現象。

(二)但書條款

1、規章制度中的但書是指規章制度條文中的一種特定的句式,是對前文所作規定的轉折、例外、限制、補充或附加條件的文字。

2、但書條款一般用“但是”表述。如“相關業務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但是不限於xx”。

(三)有關詞語的選用

1、以雙音節構詞的常用字,在規章制度條文中應當使用“可以”、“應當”、“或者”、“按照”,不用“可”、“應”、“或”、“按”等。

2、指示代詞的選用。規章中的指示代詞,不論是指人或者物,均用“其他”,不用“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