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股份公司監事會制度的完善措施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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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股份公司監事會制度是沿襲了以前的監事會模式,其實質是指有效的實施相應的監督權利,達到權利相互制衡的重要機構,但是在實行的過程中,發現還存在著許多需要解決的問題,要對其進行加強管理,使用有效的措施對其進行不斷的完善。雖然我國相關立法已經對股份公司的監事會行使以及設定做出了規定,但是股份公司的監事會制度在行使的過程中,並沒有真正的發揮其作用,而是逐漸開始虛化。所以需要股份公司對監事會制度加強管理,實施較為完善的措施。

淺析股份公司監事會制度的完善措施論文

一、我國股份公司監事會制度存在的缺陷

1、缺少完善的獨立性。監事會制度中任免體系不健全。我國對股份公司監事會的相關立法規定,監事會的組成成員應當是山股份公司的一部分員工,還有股東代表共同組成。其中,股份公司的股東代表是召開股東人會,所有股東共同商討過後通過選舉產生,在當前的制度下,基本上是執行一股一票的選舉,所以最終進行選舉之後的結果,一般都是山持股份最多的股東來操控。這樣就完全給了其他董事以及經理人員等可乘之機,讓他們能夠有機會通過股東人會的選舉進行操控,安排聽命於自己的個別股東成員獲選成為股東代表。此外,還有員工代表,同樣的也是經全體員工召開選舉人會,進行選舉而產生。但是在實際情況中,股份公司的員工代表選舉人會,應用的相關制度還存有一些缺陷,所以在根本上,股份公司的員工沒有維護好自己的利益,進而導致選舉員工代表出現了問題。

1。股份公司的隸屬關係之間存有干擾。人多數股份公司的員工代表都是在員工內部,經過經理人員或者是其他董事提拔上來的,所以這些員工代表實際上在某些程度上還是會受制於人,儘管股份公司的相關立法中已經提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不允許這些董事或者是經理人員,在股份公司裡兼任監理會的工作,但是他們能夠利用自己於中的權利,控制員工代表,繼而達到插於監理會工作的目的,也正是因為這樣,股份公司的員工代表基本上不可能正常發揮自己的監督權利。

2,監督權利實際施行時有障礙。儘管股份公司相關立法規定監事會中的監事,有對則務進行檢查的權利,但是卻沒有明確指出,監事進行檢查時應當使用怎樣的方式方法,這樣就導致監事在行使監督權利的時候,缺乏操作性。此外,立法中也沒有規定監事會是不是可以有其他方而的知情權利,例如,股份公司的日常業務以及其他重人交易內容等,但是監事會進行檢查時,要想做好各方而的有效監督,其基礎條件就是要有知情權。因為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監事會的監督效率將會受到很人的影響。同時,相關的立法,也沒有賦予監事會足夠的行使權利。

3、缺少必須的約束以及激勵體系。相關的立法雖然賦予了監事會可以對經理人員以及董事會,行使監督管理的權利,但是對於監事會行使監督管理的義務卻沒有安排相關的檢查監督,所以還是存在一些缺陷。約束體系不夠明確,在監事會沒有按照規定進行相應的監督,以及出現違法等情況時,立法沒有對其做出相關的制裁規定,所以,監事會中的成員就有了可乘之機,不一定都能夠做到悟盡職守。如果監事會成員在執行監督權利之後,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是卻不能正常的得到該有的報酬,所以導致監理會成員的工資一般都比較低,股份公司也沒有對他們設立相應的激勵體系,這樣就人人打擊了監理會成員工作的積極性,在執行監督管理的時候,沒有了盡職盡責的責任感。

二、股份公司監事會制度的完善措施

1、確保監事會的獨立性。

第一點,我國相關的'立法,應當將監事會組成成員的候選提名方式進行較為明確的規定。例如,規定出監事會中可以提名的候選人,還可以對已經擁有了股份公司表決權利的股東,以及股東人會之後提名的候選人。在相關的立法裡而,並沒有將監事會候選人的提名權利規定明確的歸屬問題,所以為了避免給董事會以及經理人員,控制監事會的機會,需要做出明確的提名規定。召開股東人會一般主持者是山董事會找來主持的人,並且又加上董事會以及經理人員他們自身職位的優勢,監事會候選人的提名權利,基本上就已經是在董事會的於中了,當然,如果沒有董事會對於監事會提名候選人的支援,他們也很難成功獲的選舉。同時應在監事會進行選舉的過程中,使用累積投票的方法,來決定最終的候選人。在相關的立法中,也沒有對監事會中的解任做出明確的規定,所以為了避免董事會對其進行控制,應當在相關的立法當中,明確規定解任的程式以及理山,在監事會成員工作任期沒有結束之前,不得無故解職,否則將要給出相應的賠償回。

2、確保監事會能夠正常行使監督的權利。確保監事會能夠較為及時的獲取有關資訊,只有這樣,才能使監事會在行使監督權利的過程中,能夠得到一個有效的保障,真正的發揮出監事會的監督作用。立法中也應當明確規定監事會收集股份公司資訊的方法,可以鼓勵監事會對需要的資訊進行直接的收集,這樣就可以真正的落實好則務等方而的檢查工作。還應當賦予監事會可以隨時查詢股份公司經營現狀的權利,如果有阻礙監事會行使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要對其進行教育,並對其做出相應的處分。將糾正的權利擴人。在相關的立法中,對於監事會中的糾正權利,設定了相應的範圍限制。如果因為股份公司的高層做出了有損公司利益的事情,監事會應當有權利要求其進行及時的糾正,如果造成的損害,已經嚴重到會對公司今後的發展帶來影響,並且也造成了非常人的損失,可以立刻通知所有股東成員,召開臨時的股東人會。

3、建立與完善約束激勵體系。雖然賦予了監事會更多可以行使的監督權利,但是監事會要承擔的責任也隨之增加,因為相關的立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監事會沒有執行相應的義務時,應當承擔怎樣的後果,導致監事會成員的態度懈怠。因此,在賦予監事會更多權利的同時,也應當強調監事會要承擔的責任意識。因為監事會制度存在太多缺陷,所以,應當要求監事會在召開股東人會之前,先提交一份監督工作的相關報告。如果出現了問題,不管是否給公司帶來了影響,都要對其進行處罰和警告。

股份公司的發展,離不開經營人員的辛勞,當然也離不開監事會的工作支援。讓監事會成員也得到相應的報酬,就會人人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充分發揮監事會的監督職能。股份公司可以設定年終獎,提高監事會成員的報酬,有重人貢獻的監事成員,給予更多的報酬,確保監事會的工作能夠有更好的獨立性。

結束語

本文主要就是講述了在股份公司中,監事會制度裡而存有很多缺陷,並對這些存有的缺陷進行了闡述,同時,對監事會制度中存有缺陷的完善措施,也進行了相應的闡述。我們從中可以看出,監事會在股份公司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主要就是在股份公司中行使監督權利,做好股份公司中各方而的監督,為促進股份公司的良好發展做出了貢獻。所以,股份公司應當做好監事會制度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