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法論文-完善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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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法論文-完善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

訴訟法論文-完善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
(一)進一步完善我國刑事強制措施體系和體制
    與世界上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的強制措施種類是最少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刑事強制措施按強制力的大小排列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五種強制措施的法律性質被定位為限制或者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方法。由此,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制度可以說是已基本實現體系化,但是,與其他法治國家的強制措施制度相比較,我國的強制措施體系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完善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制度,首先,對適用強制措施的權力進行重新分配,健全強制措施的體系。其次,應該在五種強制措施的基礎上增加強制措施的種類。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五種強制措施種類並不全面,這就容易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一些問題。比如,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單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用的強制措施沒有明確規定,而隨著單位犯罪呈現出的逐漸增多的趨勢,必然會出現難以應對的局面。第三,應當將勘驗、搜查、扣押、查封等對物的偵查措施納入強制措施體系,使刑事強制措施體系更加完整。我國的強制措施是針對作為自然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的,而沒有針對物的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偵查”一章中規定了一些針對物的偵查措施,如勘驗、搜查、扣押、查封等,雖然這些措施在實際適用中發揮著強制措施的法律效用,但這些對物的偵查措施並未被納入強制措施體系,在名義上並不是強制措施,這種情況下,這些偵查措施容易被濫用,從而可能導致侵犯人權。
(二)完善我國強制措施體系的一般原則
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錯用、濫用刑事強制措施等問題,因此,對於刑事強制措施的完善不僅是立法完善,還應包括執法過程的完善。具體而言,就是在強制措施執法過程中,應當確立並適用以下三項一般原則。
第一、程式法定原則
任何強制措施的設定、種類及條件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對任何公民採取強制措施,都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對犯罪嫌疑人適用強制措施,必須具備法定條件,經過法定程式,由法定機關決定和執行。
第二、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要求適用強制措施時一定要有一個合理的度,同時這些強制措施在合理的度的範圍內必須是必要的。即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刑事強制措施的採用限於必要,且應當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嚴重程度和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在刑事強制措施制度中確立並適用比例原則有重要意義,適用比例原則能最大限度的限制偵查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體現司法公正;比例原則的適用可以實現刑事強制措施與保障人權之間的平衡;比例原則可以為防止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提供可操作的標準;確立比例原則,可以將刑事強制措施對公民的侵害性控制在必要的最低限度內,從而體現程式的公正性。
第三、司法審查原則
狹義上的司法審查是指違憲審查。但是,今天所說的司法審查是指對強制措施剝奪人身權利和自由的官方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從世界各國的立法來看,司法審查原則已經成為一項普遍遵行的'程式法治原則。因此,司法審查原則現在已經發展成為一項刑事司法國際準則。鑑於司法審查原則的重要性,許多國家將該原則納入憲法加以保障,將其視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根據我國現狀來看,我國缺乏較為有力的司法審查原則的相關觀念和制度基礎,這是由於我國缺乏分權制衡的文化理念和現實制度構造等原因造成的。但是司法審查原則所蘊含的法律至上的觀念非常重要。司法制約為偵查權的行使規範了合理軌道,將有利於保障偵查程式的法治化。
目前,在我國,強制措施的適用沒有相應的救濟措施。我國強制措施在制度設計上,未能充分體現人權保障的精神,侵權的預防和救濟機制不健全,除了逮捕以外的所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一律採用單方面的行政審批程式,缺乏司法救濟和審查,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羈押,人身自由被剝奪了,除了向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以及在期滿以後解除強制措施以外,無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但是,建立了司法審查原則,偵查行為的合法性將被歸為審查的物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的權利也就能得到救濟。因此,我國應當建立司法審查原則,賦予被告人、嫌疑人以及辯護人司法審查請求權。
(三)具體強制措施的完善
1.拘傳措施的完善
 由於拘傳是限制當事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其涉及到公民的憲法權利,因此,針對拘傳措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避免濫用拘傳措施,有必要進一步完善拘傳的適用條件,明確規定拘傳的適用程式。另外,在適用拘傳措施的過程中,為了杜絕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或者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現象,應當明確規定兩次拘傳之間的間隔時間。有學者提出,為了保證被拘傳人有足夠的休息和安排工作或者生活的時間,應當規定兩次拘傳之間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24小時。對於這種觀點,筆者比較贊同。因為兩次拘傳的間隔時間在24小時以上,能夠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一定程度上能杜絕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取保候審措施的完善
針對我國取保候審措施存在的主要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其進行完善:
第一、借鑑英美法系的保釋制度
我國的取保候審即英美國家的保釋,但兩者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首先,英國的保釋制度是基於英美對抗制訴訟模式和自由主義歷史傳統建立的,因而保釋是一種權利。在美國,獲得保釋也是公民的一項憲法權利。而在我國,取保候審是一種線型結構,通常表現為一種權力。其次,保釋制度是在無罪推定原則和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基礎上確立的,是為了對被追訴人權利的進行確認和保護。而取保候審則是為了保證司法機關有效的行使司法權力,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因此,英美國家的保釋率比較高。而我國的取保候審的適用率則比較低。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逮捕的,羈押是一種常態。
通過對保釋制度與取保候審措施的比較,改革和完善我國的取保候審措施,可以通過借鑑英美法系保釋制度的做法和經驗進行。比如,應當改變取保候審的性質,將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的權力變為公民的權利,使其從線型結構向三角結構轉變,從而成為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權的手段。
第二、擴大取保候審的範圍,提高取保候審的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