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證據補強規則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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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證據補強規則的運用
摘要:證據補強規則是在我國訴訟法學中很重要的一個規則,是指某一證據能夠證實案件事實,但沒有完全的證實力,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有其他證據以佐證方式補強其證實力的情況下,才能作為案件的定案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2002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頒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在第六十九條確立了補強證據規則。它對指導民事審判實踐,以及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無論是刑事訴訟法,還是在相關刑事司法解釋中,都沒有對在刑事訴訟中如何運用證據補強規則作出具體規定,這不能不說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一大缺憾。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關於證據補強規則的運用,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和範圍才能適用證據補強規則,而且在適用證據補強規則時需要留意一定的。在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對只有同案犯供述定案時,需要考慮和採用證據補強規則。本文對上述題目進行了初步論述。2002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頒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在第六十九條確立了補強證據規則。它對指導民事審判實踐,以及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該《證據規定》對刑事訴訟也有一定的指導意義。根據該《證據規定》的規定和我國刑事訴訟法以及在刑事訴訟實踐,我以為,證據補強規則屬於數目規則的一種,數目規則是指某一證佔有弱點,須與其他證據合併提出的規則。證據補強規則,是指某一證據能夠證實案件事實,但沒有完全的證實力,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有其他證據以佐證方式補強其證實力的情況下,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根據。其中,能夠證實案件事實的證據,是主要證據。補強證據又稱佐證,它不能證實案件事實,但可用來證實主要證據的可靠性,增強或保證主要證據的證實力。
一、設立證據補強規則的意義
之所以設立證據補強規則,其目的在於保證司法公正,防止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判定上的錯誤,從而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因此,該規則對於確保程式公正和實體公正均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