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律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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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律制度探析
內容概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司法機關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由被害人或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因被告人犯罪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而進行的訴訟活動。修訂前後的刑事訴訟法都確立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它規定當某一行為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又損害個體利益時,可以同時適用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將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一併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對提高訴訟效率、保障公私財產安全有一定的積極意義。然而,公訴機關提起的刑事訴訟(公法)和民事主體提起的民事訴訟(私法)畢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部門,由於我國法律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缺乏縝密的條文設計,實踐中引起了不少爭議,本文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判實踐中遇到的部分案件審限過長、訴訟證明標準不明確、訴訟費收取不統一、訴訟參與人地位不平等及歸責原則、適用法律不清晰等問題著手,通過介紹分析其它國家有關制度的產生及優劣,提出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採用民事說的論點,即附帶民事訴訟的本質是民事訴訟,並圍繞設立該制度的意義,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實質上是一項經法院審查決定,將符合一定條件,刑事、民事訴訟合併審理的制度,依據上述觀點來完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具體設想及解決附帶民事訴訟中遇到的其它問題。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律制度探析

  一、目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中存在的若干問題。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中存在的諸多問題,不少專家、學者已從不同角度進行了論述,並提出瞭解決方案。筆者對我院所審理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進行了調查,在2000年至2002年5月,我院共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114件,其中公訴案件44件,自訴案件70件。通過對這些案件進行具體分析後,筆者認為,該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程式方面的問題:

  1、檢察機關地位的尷尬。

  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較少,我院至今尚未受理過1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屬私權的範疇,無論是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公司、企業,還是履行一定職責、從事一定工作的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都有其獨立的主體地位,能夠成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應由獨立的民事主體自己行使。特別是企業改制後,作為按現代企業制度執行的企業要求產權明晰,職責分明,企業對財產享有所有權,國家作為出資者或是股東,對財產享有的是最終所有權。人民檢察院代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無疑侵犯了企業的自主權。

  2、部分案件審理期限過長。

  由於自訴案件的審限為六個月,其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可在審限內一併解決,但公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半月,複雜的附帶民事案件難以適應該期限的要求,只有在刑事部分審結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對附帶民事部分進行審理。如我院44件附帶民事訴訟的公訴案件中,有11件是將刑事與民事部分分別進行審理的,究其原因,主要包括對在逃共犯適用公告送達的,對傷殘等級要求重新鑑定的,對已死亡被害人確定繼承人的等等,在單純的民事訴訟中,公告、鑑定等期限是不計算在審限內的,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優先,在刑事審限內並不考慮民事部分審限的扣除,這就人為的造成了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的分離,使整個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審限拉長,未起到節約訴訟成本的目的,與設立該制度的初衷是相悖的。

  3、訴訟證明標準不明確。

  2001年12月最高院公佈了《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確立了在民事訴訟中採用優勢證明原則,即“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在證據對某一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對蓋然性較高的事實予以確認。而刑事訴訟對定案證據的要求是確實、充分,並能夠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但對附帶民事訴訟中採用何種證明標準,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未加以明確,如果附帶民事訴訟適用刑事訴訟證明標準,那必然導致刑事訴訟中不足以認定有罪的行為,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也不能構成侵權,而在獨立的民事訴訟中卻能構成侵權;如果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這就有可能出現在刑事訴訟中不足以認定有罪的行為,在民事訴訟中未必不能構成侵權。此外,民事訴訟中還可以通過舉證責任的分配來確定由何方承擔敗訴的後果,對於自認和自白,《刑事訴訟法》規定僅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有罪。而民事訴訟中卻把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予以承認作為免予證明的事由,法院可以逕行判決;對於對方當事人主張的對己不利的事實不予反駁也可以視為預設。由此可見,適用不同原則,必然會導致產生不同的裁判結果,因此,對附帶民事訴訟採用何種證據規則急需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