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簡易程式的執行現狀與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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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簡易程式的完善過程,要結合基本的方向和方法以及相應的理論支援,做好司法實踐性的全面完善,以下是小編蒐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民事訴訟簡易程式執行現狀的論文範文,歡迎閱讀參考。

民事訴訟簡易程式的執行現狀與完善措施

我國民事訴訟簡易程式,主要是基層人民法院理清事實,確定權利義務關係,對簡單民事案件解決的一種審判程式。對於我國基層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簡易程式而言,民事糾紛案件數量較多,簡易程式不僅僅有著便捷性和靈活性的特點,同時經濟性也是較為優越的。然而,民事訴訟簡易程式實踐執行中仍然存在各種問題,因此,更要提高民事訴訟效率,並實現民事訴訟簡易程式的司法公正性執行。

 一、民事訴訟簡易程式執行現狀

關於我國民事訴訟簡易程式的執行現狀而言,存在各種問題,使用機構的不合理設定以及較小的簡易程式適用範圍,對於民事訴訟案件的有效解決帶來了一定的難度。不完善的程式規定,同樣也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一)不合理的適用機構設定

對於我國民事訴訟簡易程式的執行而言,往往存在不合理的機構設定,簡易程式的立法,適用於簡單民事案件。但是在真正的民事案件應用中複雜案件佔有一定的比例,普通案件較多,立法者簡易案件的處理,往往需要控制為20%.但是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難以做好適用簡易程式的設定。有些法官結合當事人的普通程式要求,並將其作為簡易程式,不僅僅將當事人的負擔增加,同時也難以體現出簡易程式的簡化目的。

(二)簡易程式適用範圍較小

簡易程式有著特定的案件適用範圍,同時也存在法院的適用範圍。簡易程式案件的範圍,僅限於將事實清楚和爭議不大的條件相結合,並在明確的權利義務管理下,有著過高的要求,對於案件的標準有著相對有限的複合。

(三)不完善的程式規定

不明確的簡易程式適用範圍,使得簡易程式的適用,有著隨意裁量的行為。檔案件數量處於遞增狀態,法院在自由裁量權逐漸擴大的同時,難以合理的確定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不完善的訴訟程式規定,同樣也影響著審結案件功能的充分發揮,簡易程式簡易化保障難以實現,簡易程式的功能難以結合司法實踐的一種現實需求。

二、民事訴訟簡易程式完善理論基礎

民事訴訟簡易程式的完善過程,要結合基本的方向和方法以及相應的理論支援,做好司法實踐性的全面完善。關於民事訴訟簡易程式完善理論基礎,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私力救濟和司法的融合

民間收債在市場的形成中難以滿足實際需求的市場規模發展。收債人之間競爭模式的產生,通過結合正式糾紛的制度情況,並在民間收債市場融合下,對糾紛相關的問題有效性解決.基於簡易程式的擴大,當事人和司法接觸的機會逐漸增加,並在適用性的範圍全面擴大下,做好程式的基本正當和簡化性的應用和發展。

(二)當事人訴訟成本和效益的控制

當事人訴訟成本和訴訟效益的保證,主要是結合司法制度的形式,而訴訟成本的程式設定,結合程式的利益情況,保證正義的有效性實現,做好訴訟成本公正性的有效控制。簡易程式的設定,要結合訴訟成本效益的產物結合,對法院訴訟成本和訴訟效益的對應性進行保證.

(三)當事人基本程式權利的保障

關於普通程式的結合,往往是結合低成本和高效率的一種形式,這種訴訟效益的分析,將當事人和司法接觸的機會逐漸增加,實現成本的顯著降低,這種簡易程式的司法制度引用,做好當事人基本程式權利的根本保障。當事人不僅僅享有簡易程式啟動的權力,同時在程式的轉換過程,對於審理方式也有著選擇的權利。

三、民事訴訟簡易程式完善措施

民事訴訟簡易程式的完善,是現代化社會民事訴訟案件有效解決的根本保障。同時民事訴訟建議程式完善過程,更要立足於當前,結合國外發展先進經驗,做好我國民事訴訟簡易程式的根本完善。

(一)對簡易程式的組織機構進行明確

完善我國民事訴訟簡易程式,要借鑑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對簡易程式組織機構的規定,對專門審判人員進行增設等。簡易程式的規範,基於理論界的因素,並在簡易程式案件的結合,基層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審理,對簡易程式進行應用。在國外做法的效仿,更要將基層法院進行改造,將其作為簡易法院,對金額較小以及較為簡單的案件進行受理.我國基層法院民事案件的審理,簡易程式的適用高達90%.也即是我國基層法院往往是一種特殊的簡易法院,對於簡單民事案件的審理有著直接性的責任。對於上海市的部分基層法院民商事案件的受理而言,基於司法和法律的解釋,同樣也實現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之間的轉換,並在案件的受理,避免重複勞動的過程,避免工作的不順暢銜接,將簡易程式的審判庭取消.我國基層法院對簡易法院的設立,要基於實踐環境,做好簡單民事案件的有效性解決。

(二)建立建議調解機制,設立專門機構

簡易程式的適用過程,不僅僅存在簡易程式適用案件的相關範圍,同時也存在簡易程式適用的一種法院範圍。民事審判,更要注重民事調解過程,通過結合調解型的審理模式,保證調解程式有著完善性和靈便性的特點.關於簡易程式的應用,要將簡易程式裡的調解程式進行充分性的發揮。簡易程式的完善,在雙方的自願條件下,保證有著靈活的調處,並在效力的確認,本著費用節約的基本原則,做好民事案件矛盾的有效解決。審理程式的進行,要保證訴訟前的調解工作,完成於立案庭,訴前的引導工作,保證工作的可行性和安全性。調解過程,要進行徹底的調解,一旦調解裁判結束,就要結合案件標的大小形狀,做好權利人期限利益的根本保障。

專門機構和人員的設立,需結合基層法院的現狀情況,對簡易案件的審理,需結合普通和簡易程式。在對獨任法官的配備中,要保證簡易程式案件受理法官僅僅負責簡易案件。簡易程式的法庭,需要結合我國實際的國情情況,做好基本上的改革和發展。加強流程管理和綜合服務,並在全面監督管理下,做好立案庭的全程跟蹤和管理,在審判效率的提高中,做好案件審判質量的根本監督。法庭審理的簡化,要在審理中將證明的標準適當降低,結合相關的證據準則,根據相關陳述和宣判,對當事人的上訴進行協議性的限制。

(三)注重審理法定期限的縮短,簡化送達方式

國外的立法,審前程式的完善,主要是結合司法實踐性的應用,注重簡易程式案件的質量。在我國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進行,隨到隨審的形式難以根本實現。簡易程式實際的運作,一旦當事人沒有經過深思熟慮時,對於被告方的一種程式利益有著直接性的損害。對於當前的普通程式相關規定,就審的期限,這種做法,往往不符合簡易程式中的快捷性。在實際的規範中,通過將簡易程式的靈活性體現,並對當事人的程式利益進行根本上的維護。

送達方式和法律文書製作方式的簡化,主要是結合送達機制的形式,並在訴訟請求和答辯內容的分析,對法律後果進行承擔。

《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注重職權送達的基本原則應用。法院結合職權送達的模式,將法院的義務實現,這種直接送達以及留置送達形式的結合,更是注重訴訟效率的提高,並避免對法院司法資源的浪費。通過對當事人拒絕簽收的一種法律後果進行明確,並對當事人以及訴訟代理人的送達義務進行明確,實現送達方式的根本簡化。

(四)完善審理機制,改革收費制度

審理機制的完善,主要是實現審理多種環節的一致性。在人民法院的工作中,做好矛盾的化解和糾紛的有效解決。民事訴訟簡易程式的應用,結合立案和審判結合的一種模式,這種案件的執行,保證案件之間存在相互配合以及相互支援的一種應用過程,實現糾紛的有效化解。立案時,要保證有著相對嚴格的法律規定。審判時,要把握正確的.機會,對案件的法律關係性質進行明確的確定。關於當事人的心理活動,更要準確的把握,當事人在審理時,應結合當事人的態度問題,做好當事人的調解工作。

執行工作的進行,通過結合案件審理的形式,並及時的解決矛盾糾紛,一旦案件作出決策,就要對裁判的權威性進行表達,在現行的立案和審判模式的改變,將原有的立案庭和審判庭模式機構設定限制打破,將審理的期限全面縮短,注重立案庭編制的擴大。

收費制度的改革,要做好案件的及時調解,並對案件的受理費免收,在收費辦法的收費比率結合下,對案件受理費的相關參考標準進行選取。

(五)建立小額訴訟程式

當前的簡易程式執行,難以滿足大眾化的訴訟要求。關於小額案件的程式審理,要結合小額訴訟程式的相關運作規則,保證簡易程式執行的快速性和低廉性。基於受案範圍角度而言,小額錢債糾紛的解決,要保證有著簡便的程式,注重根本上的調解,實現小額訴訟程式的簡易化進行。小額案件的複雜性和矛盾性解決,要保證小額訴訟程式注重廉價的糾紛解決。司法實踐性的應用,結合司法為民的一種角度,對小額訴訟程式建立,並在司法資源的解決中,做好訴訟成本的有效解決。對弱小群體的訴訟權利最大化的保護。

(六)賦予當事人享有約定庭審方式權利

當事人約定庭審方式權利的賦予,主要是結合簡易程式的應用過程,在言詞審理中保證案件有著簡單的案情和簡單的證據。當事人書面審理過程,實現當事人最大化的效益選擇。

四、結語

簡易程式不同於普通程式,要始終本著以人為本的基本理念,注重程式設計的規範化。對於初審程式的一種有機組成,民事訴訟簡易程式的完善,不僅要做好日益增長民事糾紛問題的有效解決,同時也要在相對有限的一種司法資源應用中,結合普通程式以及簡易程式的應用,將我國社會經濟以及法治的和諧發展全面體現,在當前社會的快速發展中,最大限度上實現民事訴訟簡易程式的根本完善和發展。

參考文獻

[1]LiesbethSchrooten,InaDeVlieger,ntoryandforecastingofmari-timeemissionsintheBelgianseaterritory,sphericenvi-ronment.2008,42(4)。667-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