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民事訴訟制度現狀與對策 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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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晚近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尤其是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常常忽略其中重要的一塊---國際民事訴訟的改革,致使中國的國際民事訴訟制度發展遲緩。在立法方面,目前有關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規定依舊停留在 20 世紀 80 年代的水平。

中國國際民事訴訟制度現狀與對策 論文

從條文數目來說,1982 年 《民事訴訟法 ( 試行) 》第五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有 21 條 ( 第 185-205 條) ; 1991 年 《民事訴訟法》第四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增加至33 條 ( 第247-269 條) ; 2012 年修訂的 《民事訴訟法》在涉外民事訴訟程式條文上減少至 25 條( 第 259-283 條) .從條文的內容來說,現有的國際民事訴訟制度基本上是 1982 年 《民事訴訟法( 試行) 》的架構,無論是基本原則還是具體內容,都沒有較大的變化。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中國處於改革開放之初,相對封閉,涉外案件很少。三十多年來,我國的政治、經濟、社會等方面已經發生了鉅變。當今的中國,經濟總量上位居全球第二,跨境貨物貿易位居全球第一,無人會否認中國在當今國際社會的大國地位。然而,中國國際民事訴訟制度卻沒有能夠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而發展。中國的國際民事訴訟制度該如何發展,國際社會有哪些先例可以借鑑,無疑是一個需要思考的問題。

在國內層面,我們認為,中國海事審判的發展經驗值得總結和推廣。一是因為這是本土化的制度; 二是因為海事審判本身很大一部分就是涉外案件。2014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 《中國海事審判白皮書 ( 1984-2014) 》指出,三十多年來,我國一審海事案件年收案總數從海事法院成立之初的 100 多件發展今年超 2 萬件,我國已成為世界上受理海事案件數量最多的國家。全國海事一審案件服判息訴率平均達到 90%左右,涉訪上訪比例在千分之一以內,所有海事糾紛案件均能在訴訟程式內化解。不僅如此,我國海事審判還具有較高的國際聲譽和國際影響。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案件的當事人遍及世界 70 多個國家和地區。每年均有上百件與我國原本無任何聯絡的海事案件的外國當事人自願選擇到我國海事法院申請扣船、起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對外宣佈,於1997 年提出的在 2010 年之前將我國建設成為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標已經實現。

我國海事訴訟的成功離不開我國航運貿易的持續增長。目前,我國港口吞吐量和集裝箱吞吐總量位居世界第一,船隊規模居世界前列,造船業位居世界第一。航運貿易的發展必然會產生大量的海商糾紛,我國也適時抓住了機遇。相應地,中國已經成為世界第一大貨物貿易國,經濟總量位居世界第二。中國法院每年都受理了大量的涉外案件,中國應該抓住機遇,考慮在全球範圍內打造商事爭議解決中心。無疑,中國海事審判成功發展的內因值得關注,尤其是以下幾點: 一是形成了專門化的海事審判體系,建立了 “三級法院兩審終審制” ( 10 個海事法院---上訴審高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的專門法院體系。專門的海事審判體系保障了我國海事審判的相對獨立性;二是完善了相關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專門通過了 《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在訴訟程式方面,已經走在了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前面,形成了獨立系統的海事審判制度。更為重要的是,培養了專業的海事審判法官 ( 570 多名) ,他們學歷層次和專業化程度高,不僅具有較高法律素養,還熟悉航運貿易專業知識,能熟練使用外語。專門的程式規範和專業性的審判人員,保障了我國海事爭議解決的效率。因此,可以說海事審判的相對獨立性和爭議解決效率的提升,是我國成功打造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的關鍵。

而以審判制度為基礎的司法獨立性和爭議解決的效率,是權衡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競爭力的重要權衡因素,並受到經濟學界的廣泛認可。在世界經濟論壇 《全球競爭力報告》( 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中,這是僅有的列入權衡國家競爭力的兩個法律因素。而根據該報告,在司法獨立性方面,世界性的大國中英國、德國等國家均排名在前 15 名,我國的司法獨立性則位居全球的第 60 名。①而對於爭議解決制度的效率,英國位列第 5,德國位列第 11; 中國近年來排名有所上升,但依舊排在第 49 位。② 儘管這兩個指標或許不能說明很多的問題,但英國和德國大力進行司法改革,助力本國經濟發展的舉措應該值得我們關注。

在英國,從 1996 年開始,英國就以當事人為本位進行司法改革,突出當事人利益保護的需要。③2007 年,英格蘭和威爾士法學會出版了 《英格蘭和威爾士: 管轄權的選擇》 ( England andWales: The Jurisdiction of Choice) 宣傳冊,宣傳英國法律制度,尤其是其司法制度的優勢,旨在吸引更多的全球商事爭議選擇英國法院管轄。實踐中,倫敦商事法院所審理的案件中 70%是國際性案件。英國上述舉措目的在於使倫敦成為全球的爭議解決中心,④ 進而保障其作為全球金融中心和航運中心的地位。

在注意到英國在司法制度領域的改革和宣傳後,德國律師協會、德國法官協會和德國公證員協會為了強化德國法律的優越性,專門出版了 《法律---德國製造》( Law - Made in Germany) 的`宣傳冊,併發起了德國法律的改革。該手冊在 2011 年釋出了第二版。在該宣傳冊中,強調了德國法院獨立、快捷、成本低廉,以及快速高效的執行程式。⑤ 德國的宣傳冊旨在提升其法律服務市場,在全球範圍內增強其法律制度的競爭力。

德國和英國通過制定檔案,宣傳本國司法制度的優勢,無疑旨在吸引更多的跨國爭議的當事人選擇該國法院處理爭議。而成為跨國爭議尤其是商事爭議的解決中心,不僅可以促進本國國際經濟和貿易的發展,更能夠提升本國的法律服務市場。而就成本和收益而言,跨國商事爭議無論對於受理案件的法院還是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來說,相關收益都會遠遠大於支出的成本。更進一步而言,所在國家還能夠在全球範圍內贏得良好的司法聲譽,提升本國的法治形象。在此層面上而言,英國和德國開放性的思維和全球性的戰略無疑值得司法改革中的中國所借鑑。

作為經濟大國,中國需要在全球範圍角逐利益,中國也就需要越來越多地參與全球化背景下的競爭。中國已經是世界第一的貨物貿易大國,而根據商務部 《中國對外投資合作發展報告 2014》,中國對外投資流量連續兩年位居世界第三。2015 年,中國極有可能一改資本輸入國的狀況,成為淨資本輸出國,中國在跨境直接投資方面從而進入歷史的新階段。而從入出境情況看,外國人入出境從 1980 年的 146 萬人次上升到 2014 年的 4. 9 億人次。

貿易、投資以及人口跨境流動的激增,必將產生大量的民商事糾紛。中國會成為全球民商事爭議解決的集結地之一。因此,中國具備打造全球司法中心或全球民商事爭議解決中心的前提基礎。另外,經濟大國或者綜合實力大國,並不一定在司法制度上產生相匹配的訴訟制度和大國的司法能力。尤其是考慮到我國民事訴訟本身的不完善性以及民事訴訟改革巨集觀性和全球性思維的缺乏,中國涉外審判制度的建設需要構築未來發展的整體性目標,可以考慮像英國和德國那樣構建開放型法院,並從全球性戰略角度思考來發展中國的國際民事訴訟制度。

而作為法治中國建設或未來的法治大國,中國的司法改革必將從深層次推動中國國際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以審判制度為基礎的司法獨立性與爭議解決的效率會成為權衡中國司法改革成功與否的關鍵因素。因此,法律制度的全球競爭力遲早應該成為法治中國建設尤其是司法改革所應追求的目標之一。而前述中國海事審判制度的發展說明: 中國不僅能夠打造全球的爭議解決中心,也能夠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法律制度。

因此,從巨集觀角度層面迴應前文所提出的問題,中國涉外審判制度的改革不僅要立地,切合中國的國情和實際; 還應該登高,著眼於建立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