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司法現代化與中國訴訟模式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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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司法現代化與中國訴訟模式選擇
【摘要】
司法化是一種法治化的現代程序,主要是為了實現程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理應包括司法主體、司法理念、司法體制、司法程式、司法權行使等方面的現代化,並從司法程式方面予以判斷司法現代化的實現程度,以此推動訴訟模式現代化程序。


  一、司法現代化的含義
現代化是一種不可抵擋的性趨勢,由此推動的全面轉型。法制現代化是一個從人治社會向現代法治社會的轉型過程,是人治型的價值,即規範體系抽法治型價值,即規範體系的變革過程。從傳統法治向現代法治的轉變更替是相當複雜的,人治與法治涵蓋了傳統與現代法律之間分野的一切特性,構成了區別這兩類不同的法律價值的基本尺度。換言之,法制現代化與法治是內在結合在一起的,應當把人治的衰微、法治的興起作為法制現代化的過程的基本評估系。[1]法治是人類擺脫自由專斷的一種社會治理模式,是人們在長期變革中形成的一種社會治理模式,是一種理想化的狀態,因而是法制現代化的評價標準。法治不僅要良好的法律,而且良好的法律要得到公正與正確地執行。再因為司法是連線法律與社會生活的橋樑和紐帶,是法治的關鍵性因素。根據這些因素可以得到司法現代化對法制現代化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現代化思潮起源於20世紀50年代美國,其產生的大致背景是衝破殖民主義體系紛紛取得獨立的第三世界國家都面臨著的社會全面發展的,其現代化的問題就是要趕上已開發國家的水平。我國學者楊國樞將現代化概括為:⑴民主化;⑵法制化;⑶化;⑷均富化;⑸都市化;⑹福利化;⑺社會階層流動化;⑻宗教世俗化;⑼普及化;⑽知識化;⑾資訊傳播化等。[2]
司法現代化是個涉及到觀念、制度、操作主體和操作程式等系統的整合工程中,在這一過程中“既有現代化的制度安排的一面,又有現代化司法行為方式、司法推理方式、司法價值觀念的一面。”[3]也有學者認為:“司法現代化就是體現當代世界範圍內法治國家實現法律設定之權利、自由、平等價值目標所依據的精神、原則,並用以保證法律被獨立、平等、公正地適用的全部過程。”[4]因此,司法現代化既是司法制度的全面革新的過程,又是司法精神的全面改觀、適應和推動現代化法治文明發展趨向的歷史過程。其實,司法現代化應該是:⑴司法現代化是一個從傳統司法向現代司法轉變的歷史過程;⑵司法現代化是一個從理想目標向現實目標逐漸轉化的過程;⑶司法現代化是一個世界性的歷史過程。[5]
二、司法現代化的目標
正義是人類的理想與目標,是人類評價是非的標準,也是法所追求的基本價值目標,因而羅爾斯說:“正義的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6]人類有了法律和司法以來,人們就開始對正義與公平的追求,又由於司法是法律與社會實際生活的連線的橋樑和紐帶,它將一般性的法律規範適用於具體的個案,實現對個案的正義與公正的追求。因此,西諺有語:“正義如果有聲音的話,裁判才是正義的聲音。”可以說司法現代化的目標就是對公平與正義的永恆追求。
司法公正的實質含義是指司法人員在司法和審判過程中和結果中應該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7]因此,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兩個方面。前者是指司法裁判在查清事實,適用法律正確的基礎上作出的;後者是司法的過程符合公開、公平和民主等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司法人員不偏不倚,公平地對待當事人等。這兩者是相輔相成的,共同實現司法公正的目標。另外,司法公正還包括一般公正與個別公正。所謂一般公正是從全社會範圍內看,司法所體現的公正性;所謂個別公正是在個案中體現的公正。一般來說,立法所體現的更注重一般公正,而司法更體現的是個別公正。[8]公正的司法對法治的實現也是很重要的,起最後防線的作用,正如培根所說:“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更為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為過是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決則給水源給敗壞了。”[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