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司法理念與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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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司法理念與司法公正
黨的十六大確定了主義司法制度必須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基本目標,也為司法體制改革提出了基本要求,司法體制改革仍應牢牢圍繞公正與效率的主題,司法公正是公正的全權代表和集中體現。在市場條件下,經濟的增長,財富的創造都取決於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對當事人的正當權利予以充分保護,這就要通過公正的司法來實現。

  一、司法理念與司法公正的含義

  現代司法理念是人們在熟悉司法客觀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的基本觀念,是支配人們在司法過程中的思維和行動的意識形態與精神指導,包括中立、公正、獨立、***、效率、公然等。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審判職員在司法和審判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應堅持和體現公平和正義的原則。具體而言,司法公正是指嚴格依法裁判,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正當權益,真正作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對審判機關來講,司法公正又分為實體公正和程式公正,要想使二者接近或達到人們所追求的正義要求,必須使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完美結合併達到公正的一般要求,司法公正才能實現。具體而言,實體公正是指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對當事人的正當權益給予同等保障;程式公正是指堅持公然、公正、***的原則,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給予維護並充分體現效率的原則。

  二、司法公正的標準

  司法公正並不是一種法律理想,也不是一種抽象的法律原則,正義和公正也是可以由社會一般人士的觀念來評判的,正義作為法律的首要價值如何在司法過程中和裁判結果上得到體現,也可以由一定的標準和標準來衡量。關於司法公正的標準,國內外學者對此有不同的觀點,司法公正的標準儘管在不同的國家可以相互鑑戒,但國際條約中還沒有對司法公正的標準作出同一規定,筆者以為司法公正應當符合以下幾點標準:

  1、嚴格適用實體法

  實體公正是結果的公正,法官審理案件必須依據實體法作出裁判。也就是說,一方面,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正確運用實體法而作出公正的裁判,有法不依,不顧法律而裁判是不正當的裁判,是枉法的裁判。同時,法官在審理案件活動中必須要嚴格遵遵法律眼前人人同等的原則,對訴訟當一事人的正當權益賜與保護,違法者受到必要的追究。假如法律的同等原則不能遵守,則法律將形同虛設,其應有的公平和正義價值也不可能得到實現。另一方面,法官在裁判案件時應在法定職權範圍內行使裁量權,並應依法接受對其裁量活動的監視。假如法官在裁判中具有超越法定職權的權力,就很有可能在正義的幌子下從事非法的裁判活動。

  2、嚴格遵守程式法

  有學者曾說過“法律的好壞,不在‘法條’的本身,而在‘訴訟法’的執行。不在如何處罰犯罪,而在如何確定犯罪。”人們經常將規定正當程式的法律稱為“陽光法案”這在刑事程式上能夠找到極好的反證:沒有程式,就意味著黑暗。程式公正是社會的促進劑,在上個世紀著名的辛普森案件中,美國兩個不同的法院在兩類不同的訴訟中作出了兩個完全不同的判決(刑事判決無罪,民事判決賠償,這在是不可理解的),但美國民眾沒有質詢法院,而是平靜地接受了這兩份截然相反、互相矛盾的判決。由於他們相信每一個案件在程式上都是公正的。他們因此滿懷信心:有朝一日自己坐在被告席上,也會得到公正的審判。正是程式上的公正使美國成為世界上的頭號自由國家、法治國家和有創造力的國家。由於訴訟活動過程具有非常嚴密的.程式和嚴格的規範性,它最大程度地限制了人們在解決糾紛時可能出現的主觀隨意性,因此為公正公道地解決糾紛,司法機關按照訴訟程式審理案件,本身就是實現法的公正價值的要求,同時嚴格遵守程式才能保障裁判的公正。只有按照公正的程式作出裁判,才能實現裁判的公正和程式的正義。

  3、司法獨立、廉潔、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