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恢復性司法理念在新刑事訴訟法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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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恢復性司法理念在新刑事訴訟法的體現

論文摘要

新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將體現恢復性司法的社群矯正、附條件不起訴及刑事和解程式引入其中,這是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里程碑。本文分析了恢復性司法理念在新刑事訴訟法中的體現,並從公訴工作的視角剖析如何在司法實踐中更好地實現恢復性司法理念。

論文關鍵詞 恢復性司法 公訴工作 新刑事訴訟法

一、恢復性司法理念的概述

(一)恢復性司法的概念

恢復性司法,亦稱複合司法,英文是RestorativeJustice,根據美國學者託尼·馬歇爾所作的定義,是指所有與特定犯罪案件利益相關的各方從著眼未來的角度出發,聚集到一起共同參與處理犯罪後果的一種程式。

(二)恢復性司法的基礎理論

恢復性司法的基礎理論是相對傳統刑事司法的報應性正義而提出的恢復性正義。報應性正義的觀點是:犯罪違了國家利益,國家通過刑事司法程式對犯罪分子定罪處罰,從而使正義得到聲張,其關注的核心是犯罪與刑罰的因果關係。而恢復性司法的觀點則是:犯罪不僅是對法律的違反,對國家利益的侵害,更是對被害人、社會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傷害。犯罪破壞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社會之間的正常利益關係,刑事司法程式應該恢復這些關係,重建三者的平衡,重塑一個和諧的社會。

(三)恢復性司法的核心價值

恢復性司法的核心價值時尊重、修復與預防。恢復性司法認為,現代司法制度還是報復性司法傳統,著重於懲罰和打擊犯罪分子,極少關注被害人和社會的利益。除了懲罰了犯罪嫌疑人以外,他們沒有得到什麼。這是有害於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的。因為通過刑事司法程度,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與社會三方都受到了損失。“有害的正義”時恢復性司法對現代刑事司法制度的一個簡明概括。恢復性司法試對現代刑事司法理論和制度進行全面的更新和改造。它認為刑事司法的任務不僅僅是懲罰犯罪嫌疑人,更重要的是全面恢復受損害三方的利益,以圖達到一種“無害的正義”。尊重被害人的意願,修復被犯罪破壞的社會關係,預防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實現“無害的正義”,這充分體現了恢復性司法的核心價值。

二、新刑事訴訟法中恢復性司法理念的體現

(一)社群矯正體現了恢復性司法的基本精神和價值

社群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群矯正條件的罪犯置於社群中,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及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者決定的限期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並促進其順利迴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縝?謎?饕?逑中行躺緇嶧?乃枷耄?環矯娣?倘嗽北匭胱袷匾恍┕嬖潁?瓿善漵〉囊邐瘢??凶暈腋腦歟渙硪環矯嬋梢允狗?倘嗽輩煌牙肷緇嶧蛘咧鸞ナ視σ丫?吧?納緇幔?諭?ldquo;罪犯的標籤”,儘快融入社會、迴歸社會,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行刑社會化是恢復性司法的有機組成部分,而社會矯正是行刑社會化的有機表現,充分體現出恢復性司法修復、預防這一核心價值。

(二)未成年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恢復性司法理念的具體制度展開

新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另一亮點,就是在第五編特別程式中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的規定,其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時,未成年人輕微犯罪可作附條件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最先由檢察機關應用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階段,經過了多年的.探索,如今在新刑訴法中得以確認,一方面體現了國家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另一方面也體現了恢復性司法理念在我國司法制度中的確立與展開,無疑是我國立法的一大進步。

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僅適用於未成年人,與人們的預期有一定的差距。不少學者認為該規定的適用範圍過於狹窄。但筆者認為這正是我國立法機關嚴謹的立法態度的體現。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遞增的趨勢,形勢十分嚴峻。對於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如果單純的採取起訴或者不起訴的處理方式,不久不能遏制不斷增長的未成年人犯罪率,還不能起到預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作用。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能真正體現恢復性司法理念非刑罰化的處理方式,給予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使折翼的雛鷹能再次出發,恢復社會的和諧和穩定。

(三)刑事和解制度是實現恢復性司法的主要組成部分

新刑事訴訟法為刑事和解制度正名,專門贈送了“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一章。其從刑事和解的適用範圍、方式、結果和程式等方面做出了嚴格的限定。恢復性司法的基本理念在於“恢復”,而刑事和解制度一方面使被害人的利益得以救濟,另一方面又促進犯罪嫌疑人自願做出補償,已得到早日重返社會的機會,實現了社會整體效益的最大化。刑事和解是恢復性司法的核心部分和主要措施。

三、如何在公訴工作中實現恢復性司法理念

(一)新刑事訴訟法引入恢復性司法理念對公訴工作的影響

1.對公訴人分析案情、量刑預測及評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現和幫教條件等方面的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新刑事訴訟法雖然明確規定了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條件及範圍,但在檢察機關做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之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進行更加深入的調查分析,審查其是否符合附條件不起訴的條件,這一系列的工作並不是單靠審閱案卷就能辦到。走訪未成年人的家庭、學校、社群等,評估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犯罪後的心態,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給予法律教育和心理輔導等大量的工作,將會大大地增加公訴人的工作量。

2.附條件不起訴規定的概括性,為檢察院的實際操作帶來困難。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人民檢察院要對附體記不起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但在此期間應當以何種形式進行,法條沒有具體的規定。在沒有法律解釋或者細則出臺以前,辦案部門就必須根據實際及辦案經驗制定切實可行的監督考察方案。

3、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中,要預防和杜絕“花錢買刑”等司法腐朽現象,就需要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及法庭審理階段加大監督力度。我國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和解制度與“花錢買刑”絕對不是一回事,其本質上是一種建立在平等對話和自願協商之上的內心溝通過程,目的在於化解矛盾、修復關係。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如果不嚴格把握法律規定的刑事和解適用條件和案件範圍,不能正確領會刑事和解追求的核心價值,就有可能給不法之徒有機可乘,滋生嚴重的司法犯罪。

(二)如何在審查起訴工作中應對挑戰

1.公訴人應轉變辦案思路,樹立恢復性司法的理念。傳統的懲罰性司法在過去的公訴案件中佔據主導地位,指控犯罪,就意味著要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使其收到法律的制裁彷彿已成為公訴人的使命。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司法制度改革浪潮不斷推進的今天,作為一名公訴人,除了要有懲治犯罪,維和社會公平、正義的使命感外,還需要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使被害人得到最大的補償和救濟,允許犯罪嫌疑人通過對被害人做出賠償、賠禮道歉等方式取得對方的諒解,獲得減免刑罰的機會,使雙方當事人的關係得到修補,社會的秩序得以恢復。

2.認真學習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公訴人要準確把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條件不起訴及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程式中對適用範圍、適用條件、救濟方法等規定,必須提高公訴人閱卷分析案情、把握適用尺度的能力。

3.對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公訴部門可以建立分組辦案的制度,通過專人專案專辦,來提供辦案效率和案件質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旦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會有一段較長的考察期限,如果讓專門的辦案組或者熟悉幫教、考察工作的公訴人辦理此類案件,必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在適用刑事和解時,需要通過設定相關的配套機制,如完善訴訟監督機制、建立和解後的當事人回訪制度、當事人投訴制度等,來避免刑事和解中可能出現司法腐朽現象。

四、結語

在司法實踐中建立恢復性司法理念,構建相關的法律制度在我國正處於探索與起步的階段。新刑事訴訟法修改中引入這一司法理念,無疑是對該理念的在立法上的肯定與正名,這使我們備受鼓舞。但司法改革之路仍然十分漫長,這只是開始,作為法律工作者的我們還要繼續努力,為完善我國法治社會的建設貢獻出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