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保障與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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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問題已經成為人們共同關注的焦點,在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中人權保障的理念應作為其基本價值指導思想。為此,要改變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現狀,改革和完善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構建一個更完整的刑事訴訟人權保障體系,使刑事訴訟法作為人權保障法的作用得到最充分的發揮。

人權保障與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

關鍵詞:人權保障;刑事訴訟法;再修改

尊重人權、保障人權、發展人權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文明程度、法治水平的重要標誌。“人權,依其本意,是指每個人都享有或都應該享有的權利。這包括兩層意思:第一層指權利,即是某某權利,第二層指觀念或原則,即每個人都享有或都應該享有的權利。”

一、刑事訴訟人權保障的重心及法理基礎

人權是人須臾不可離開的東西,是人區別於動物的根本參照點。[ 2 ]它對人的價值已為世界各國所共識。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是刑事訴訟中的主要國家權力,這些權力如果行使不當,往往會損害公民的各項自由和權利,甚至造成冤假錯案。因此,在確保維護公共秩序的基本功能得以發揮的同時,加強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應當說所有刑事訴訟參與人的人權都有可能遭到來自國家權力的侵害,因此,刑事訴訟人權保障的主體應當是所有的刑事訴訟參與人。但是在刑事訴訟中,由於國家公訴機關追究犯罪活動本身包含了對被害人利益的保護,而其他訴訟參與人如證人、鑑定人等大都處於協助司法機關證明案件事實的地位,其人權遭到非法侵害的可能性較小。所以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重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體人權,人權保障的內容是以自由權利為核心的公民基本權利。

按照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未經審理並被法庭宣判有罪之前,都應當被假定為無罪,但是隻有從觀念上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當作一個正常的公民來對待,才能真正減少乃至避免把他們當作訴訟客體,從而減少刑訊逼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侵犯人權的現象。此外,每一個普通的公民都有可能基於特定的事由而被捲入刑事訴訟中,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時無辜者可能處於與真正罪犯一樣壞的境地。在此意義上說,保障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實為保護每一個普通公民的基本人權。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等國際人權法律檔案,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權主要有:人身自由的權利;不得被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的權利,以及應當排除由酷刑逼迫作出的陳述的證據效力的權利;儘快接受獨立的法庭公正、公開審判的權利;被無罪推定的權利;反對自我歸罪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和律師協助權;要求法院保障對其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的權利;免受雙重危險的權利;上訴的權利;錯案賠償的權利。[ 3 ]上述這些權利是國際上公認的刑事訴訟中的最低限度的人權保障的具體內容。

二、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為了防止國家權力被濫用,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的運作已經施加了一些程式上的控制,但公民基本人權保障狀況仍不容樂觀,特別是處在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權最容易遭到來自國家權力的侵害,主要表現在:對犯罪嫌疑人的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現象時有發生;非法羈押、超期羈押現象長期以來屢禁不絕,成為刑事訴訟活動中的“頑症”;律師雖然在偵查階段介入訴訟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但律師沒有強制調查權,而且律師的其他權利,例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也往往被限制或剝奪。實踐中,偵查機關大多限制律師會見的時間和次數,在會見之前,被明確告誡不能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案情等。這些侵犯犯罪嫌疑人權利的現象,不僅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極大地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司法機關的聲譽,而且也動搖了公民對法治的信心。以上現象究其原因主要是: